难民身份确认中的例外情形

2018-03-08 03:06李嫣然
法制博览 2018年12期
关键词:难民

摘要:国际难民法中对于难民权利的保护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在于难民需要取得难民资格才可以获得难民的权利和援助,难民法中规定了难民身份资格取得的例外情形,本文就难民身份资格的例外情形做出探讨。

关键词:难民;难民资格;难民身份资格的例外

中图分类号:D81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241-01

作者简介:李嫣然(1991-),河南驻马店人,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一、难民的概念

难民作为难民法保护的主体先确定难民的概念。1951年《难民公约》规定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出于畏惧而不能或者不愿意受到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备国籍由于以上的理由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属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根据公约规定的条件能得出结论取得难民资格的人可以是没有被国际难民组织确认为有难民资格的人。任何人受到“1951年1月1日前发生的事情”的影响,有正当理由畏惧迫害,停留在本国或经常居住国之外,不能或者不愿意受本国保护,即便是没有国籍的人不能或者不愿受本国保护都可以获取难民身份。

1967年《难民议定书》对难民的定义与《难民公约》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国际难民组织如果在执行职务期间做出不合格的决定并不影响符合该条件的人取得难民身份。取得难民身份需要符合以上条件,但是并非所有可能成为难民的人都可以获得难民身份的资格,如果是不利于国际社会的人取得难民资格,违背了联合国保护难民权利的宗旨。

二、难民身份确认中的例外情形

(一)经得到联合国保护和援助的人

根据《难民公约》第1条(4)款规定:“本公约不适用已经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以外的联合国机关或机构获得保护或援助的人”。该规定排除了已经获得联合国难民署以外的联合国机关或机构保护的人。否则将造成重叠保护不符合《难民公约》对于难民保护的宗旨。

(二)被认为不需要得到国际保护的人

根据《难民公约》第1条(5)款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被其居住地国家主管当局认为的具有附着于该国国籍权利和义务的人”。该款排除了享有避难国国籍赋予的权利义务的外来者取得该国法定的难民身份。由于这类情况的难民已经受到了接收国的国民待遇,无需再受到难民享有的权利和保护,所以为难民身份确认中的例外。

(三)被认定为不能获得保护的人

《难民公约》不保护被确认为犯有国际文件规定的罪行的人或者是犯有各国国内法规定的非政治性的严重罪行的人,不得依照公约取得难民的身份。

根据《难民公约》第1条(6)款的规定以下三种人不得取得难民身份。

1.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者反人道罪的人

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者反人道罪的人指的是只要属于其中一种犯罪就不能取得难民身份的人,而非同时犯有这三种罪行。

破坏和平罪也称侵略罪,是指以非法手段使用武力,侵入或攻击某一个国家,对一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造成对严重的侵害,对国家正常关系和世界和平与安全造成最严重的破坏,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所以这样的罪犯不能以难民的身份获得保护。

战争罪是指违反战争法规与惯例的犯罪行为。国际领域对此有许多文件做出规定,战争罪犯者严重违反了国际人道法,对一国以及其国民造成严重的伤害,所以任何人违反战争法均属于犯罪行为应该受到审判和惩罚,不能取得难民身份。

反人道罪也成为反人类罪,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是指无论在国际或国内的军事冲突中对任何平民做出犯罪行为,也是非常严重的不人道的行为。例如,基于民族、政治、人种、宗族或宗教等原因进行大规模有计划的攻击平民,故意杀害平民、对平民施加酷刑或强奸等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没有直接实施以上的犯罪,只要参与任何一种罪行的共同计划或决策者的领导、组织、教唆共同行为或执行计划者都属于罪犯。

2.进入避难国之前曾经在该国以外犯有严重的非政治罪的人

根据《难民公约》第1条(6)款(乙)项规定,如果某人在进入避难国之前,曾在避难国之外的地方犯有严重的非政治罪行,不能依照公约取得难民身份获得保护。

拒绝申请难民身份请求需要符合两个被排除条件:一是该人在进入避难国之前就在该国领域之外犯有严重的罪行,可以是难民国籍来源国,也可以是申请人申请避难国之外的国家。二是该人所犯罪行是严重的普通刑事罪,不是非政治性犯罪。

(四)实施了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犯罪行为的人

《难民公约》第1条(6)款(丙)规定:曾经犯有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并经过确认为有罪的人不得依照公约规定取得难民身份受到保護。

每个国家均需遵守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不得违反与抵制。任何人实施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被认定为有罪的行为意味着对全体人类利益的严重侵犯。犯有该项罪名的罪犯不得取得难民身份并获取国际保护。

根据以上介绍的难民身份资格取得的例外情形,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犯有罪行的人以及已经得到保护无需国际社会重复保护的人不能取得难民身份。前者是因为做出不利于国际社会和平与发展的人,如果以难民的身份进行保护,是对犯有罪行的人的纵容,也违反了国际法对于保护难民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宗旨。对于后者而言,已经获得保护的人如果受到重叠保护,对于国际资源来说是一种分配不合理,国际资源应当投入到更加需要帮助的人。

[参考文献]

[1]梁淑英.国际难民法[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2]王铁崖.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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