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2018-03-09 09:44邵雁泽
卷宗 2017年36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邵雁泽

摘要:文章先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的背景进行了阐述,然后分析了形成原因,最后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具体体现作了阐述。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法律制度;法律观念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背景

1.1奴隶社会的“礼乐之治”

自西周开始,统治者意识到“德”“礼”的重要意义,认为夏、商“不敬其德,乃早坠厥命”,将前朝的覆灭归结为不敬其德,而着手打造以德为核心,以礼为形式,以宗法制为主体框架的礼治体系。这种“敬德保民”的变革来源于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以及对历史的概括总结,是一种有益的进步。然而此时的“礼治”并不等同于“德治”。“礼治”体现出的是一种等级观念,即“君臣父子”,它强调的是阶级统治的外在表现形式,注重的是表象,而“德治”强调的是阶级统治的内在,突出的是治国的道德内涵。当然,“礼治”与“德治”的界限并非那么清晰,正所谓:“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礼治”与“德治”更像是互为表里,相互依存的关系,它们共同构筑了法治以外的治国方式。

1.2封建社会的“礼法融合”

东周末年,礼崩乐坏。在随后的春秋战国时期,各种学术迅猛发展,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这其中有以尊“周礼”、“齐之以礼”、“克己复礼”为本,主张行“王道”止“霸道”的儒家,也有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大兴“刑名之学”的法家。二者一个是要建立以道德准绳约束国民行为的道德王国,一个是要建立以法律制度构建法治社会的法治国家。尽管最终以秦国胜出而宣告法家胜利,但“德”“法”之争远未结束,随着秦王朝的灭亡与汉朝的建立,秦朝法家独大的局面一去不返,儒家学说重新为统治者所重视,这成为道德法律化的有利契机。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原因

2.1儒家超然的社会地位是传统法律文化的直接原因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学派成为社会上最重要的学派之一,它的“仁”“礼”观念对当时的诸侯国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孔子”“孟子”等人,其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汉代以来,统治者为巩固中央集权统治,采用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儒家学派两千多年来在中国历史的超然地位打下了基础,对以中国为中心的亚洲儒家文化圈产生深远影响。

2.2经济社会的物质基础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客观原因

我国属于传统的农耕型社会,而“无讼”无疑是保障农业生产,解决农民温饱问题,使人民安居乐业的良好社会状态,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整体和平与长治久安,因而备受统治阶级的关注。与此同时受“无讼”“息讼”观念的影响,在法律之外,还有封建宗族制度、乡里制度作为补充,对于产生的日常纠纷先以道德准则进行约束,无效再用家法、族规进行调停,仍然无效再行诉讼。这些建立在社会物质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会因社会生产的先进与落后呈现出差异。当社会经济发达时,人们自身的思想道德水平提高,怀有更高的道德精神追求,这时候法律中就会体现更多的道德精神;反之,为实现息讼目的,法律就体现更多理性。然而在明清的某些时期,一些经济发达的南方地区,也表现出“健讼”的社会现象,但总体而言,经济社会的物质基础仍然是道德法律化的重要原因。

2.3统治阶级的统治需要是传统法律文化的根本原因

在统治者眼中,法律是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阶级统治的工具。一方面,道德是在现实生活中为大多数人所广泛认同的价值准则,将道德引入法律,有利于顺应民意,缓和统治者与被统治阶级的阶级矛盾,实现息讼目的,另一方面,道德中所包含的君臣父子等一系列等级观念被适用于法律,有利于统治者从法律中获得特权。尤其是不公正的判决会产生大量的破产者与盲流大军,扰乱社会秩序与稳定。如自汉代开始延续至清朝灭亡的“上请”制度,规定官僚贵族犯罪需经廷尉奏请皇帝决定判决结果,一般官吏无权审理。这些制度就为统治阶级干预司法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无讼”的和谐状态才被历代统治阶级追求,极力推崇“无讼”“息讼”,以缓解社会矛盾,维护阶级统治。

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具体体现

3.1以宗族之制约束行为规范

我国的宗族制度起源于先秦时期,是一种以嫡长子继承、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家族制度,通过家法、族规对宗族成员的日常行为进行约束。在此基础之上,“三纲五常”等道德准则的提出,将原本因宗族制度细分的社会成员进一步细分,并加以约束,对于产生的日常纠纷先以道德准则进行约束,无效再用家法、族规进行调停,仍然无效再行诉讼。这种调解为先、词讼在后的方式有效的减少了诉讼的数量,实现了息讼的目的。

3.2以“四维”“五常”的伦理道德约束行为准则

“四维”即为礼义廉耻,“五常”则是仁义礼智信。秦在《为吏之道》中提出了官吏应做到“刚能柔,仁能忍,强良不得”,这是一种在规范对皇权实现必要尊重之外的关乎人与人之间道德行为的准则,这种准则的提出是对人格塑造的一种补充,使人们在严法之外怀有道德情怀。而在秦以后的汉代,“引经注律”、“春秋决狱”的施行,以传统的儒家经义解释法律规范,无疑是对道德法律化的进一步推进。按照《晋书》的说法,汉代经过“引经注律”的法条逾两万六千条,合计七百七十余万字。在这种“引经注律”的过程中,大量的儒家道德思想被引用,用于规范社会秩序、树立道德准则,对后世的立法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至《唐律》之时,更是将这些道德规范进一步写入法律,以礼的要求作为立法依据。《唐律》的颁布,标志着“礼法合一”在唐代最终的实现,道德法律化臻于完备。

3.3以“调停”、“拒受”实现息讼目的

为了减少诉讼,我国古代有严格的时间规定,如唐代就规定每年的十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日方可受理词讼。官员为减少受理词讼的数量,大多使用调停拖延、道德感化、甚至干脆拒绝接受词讼的方式压制诉讼案件的发生。这种方式一方面避免了许多因头脑一时发热而产生的诉讼案件,另一方面又使很多亟待解决的事件得不到及時解决,从而引发局部冲突,扰乱了社会稳定。

4结束语

总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几千年文化积淀的产物,它与我国深厚的文化传统密不可分,它顺应传统的伦理道德,又影响了传统的伦理道德,是中华民族性格养成的重要环节,为中华文明的传承与发展打上了深刻的烙印,对当代中国法律的制定与修订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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