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肇事案件中刑法责任的探析

2018-03-09 09:52郭卫平
卷宗 2017年36期

郭卫平

摘要:酒驾肇事案件的频发与其对社会的危害是严重的,而对于酒驾肇事中的刑法责任又该如何界定?我国《刑法典》第1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制定刑法的目的,而对于酒驾肇事等犯罪行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酒驾肇事;刑法责任;刑罚制裁

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健康。汽车拥有量的增加,引发交通事故的频发,而酒驾肇事成为社会影响最为突出的犯罪行为。遏制酒驾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从法律完善上加大对酒驾肇事的惩处力度就显得尤为迫切。通常而言,酒驾肇事涵盖酒后、醉酒驾驶行为带来的严重危害后果,行为人应该负刑事责任。本文探析酒驾肇事的刑事责任,从法条设置上对相关情形进行论述,最后从刑法立法视角提出酒驾肇事的几点建议。

1酒驾肇事刑事责任的探析

(1)酒后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酒精对人体神经系统的毒害往往引发醉酒行为。医学上将生理醉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兴奋期,即轻度醉酒;二是共济失调期,即中度醉酒,三是昏睡期,即高度醉酒。醉酒行为人对自我控制能力的减弱,使其无法正确的辨识自己行为,可能带来刑事责任。从酒后犯罪与原因自由行为的关系来看,当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而陷入限制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状态。酒后或醉酒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其原因在于三方面。一是酒后或醉后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刑法典》从保护人权视角,通过刑法立法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二是酒后、醉酒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于酒后或醉酒行为,行为人是整个行为的发动者,也是构成危害后果的主动者,应该对其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三是酒后、醉酒犯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为行为人对酒后、醉酒后的危害行为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在饮酒前却能够辨识到自己的行为,行为人有义务、有能力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来防范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结果,但却未控制,所以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对酒后、醉酒驾驶罪刑法条款的分析

从《刑法》第115条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及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两者的规定中,都设置了对酒后、醉酒驾驶罪的相关条款。但在具体条款上,对醉驾犯罪的法律规定与其他危害行为并未区分开来,使得该立法形式具有模糊性,更不利于对酒驾肇事行为的遏制。同时,从条款内容上,《刑法》虽然区分了故意酒后、醉驾犯罪、过失的酒后、醉驾犯罪,并进行分别设置罪名。但对于交通肇事中过失的确立与认定存在直接关联性。如在交通肇事罪中“只有当先前的肇事行为必然会造成当事人的死亡时,其逃逸行为,即‘不作为才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同时,在犯罪成立条件上,《刑法》第115条和133条对酒后、醉酒驾驶的行为,只有发生致人死亡或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负有刑事责任。显然,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来看,其定罪或非罪之间的界限不够明晰。

2酒驾肇事罪的入刑与刑法性质分析

维护社会安定,惩治酒驾肇事。从刑法上来设置酒驾肇事罪,就是对酒驾肇事行为的法律管制。但对于酒驾肇事罪的入刑问题,还处在一些问题。如缺失对人权保障的相关规定,对醉驾犯罪程序缺失规范。在实际酒驾检测中,在什么条件下应该实施拦车,进行相关的酒精检测;同样,对于被检行为人,有无权利拒绝酒精检测。无论是在刑法还是交通立法层面,都未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和规定,暴露出立法上的缺陷。同时,在对酒驾肇事罪进行入刑界定时,也存在问题。如对于醉驾行为,酌情入刑存在违背犯罪事实的问题。在酒驾执法中,认定酒驾的证据存在单一性;在酒驾行为判决上,法院也面临刑法修正案与交通法规间的不对等问题。另外,从酒驾肇事的社会危害程度来看,刑法中所确立的伤亡犯罪,也面临一些入罪难窘境。如醉驾中未出现肇事,或虽肇事但并未出现人员伤亡,对该类情形如何入罪?还有,即便是存在重伤,但仅限一人,按照刑法的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种处罚是否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酒驾肇事行为从刑法性质上来看,因发生在公共交通道路,其后果可能直接威胁到非特定人群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其所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犯罪从法理上来看,犯罪主体与客体之间存在一定的对等关系,而对于酒驾肇事行为,客体分工范围广,从刑法的设定上,应该设置保护酒驾肇事所侵犯对象的权益。事实上,酒驾肇事本身因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是否也存在“醉酒”状态,从而无法控制自身行为,带来更多的社会不安全性。因此,从防范酒驾肇事的危害上,国家也应该对酒驾肇事进行立法上的明确,来减少和规避可能的危害结果。另外,从酒驾肇事行为人来看,酒驾行为是对他人的一种故意状态,甚至有人提出酒驾与谋杀没有区别。酒驾肇事犯罪主体应该对其行为和责任进行承担,立法上也应该对酒后肇事行为人及行为后果进行刑事责任处罚。只有增加犯罪成本,才能更好的防范和遏制酒驾行为,减少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对酒驾肇事刑法责任的立法建议

酒驾所带来的危害是直接的,也是危害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因素。从刑法立法层面来完善法律条款,遏制酒驾肇事行为,主要从四方面来入手。一是完善法律条款,全面审视和界定酒驾肇事行为。犯罪的概念中对犯罪主体与客体的解释,需要从酒驾肇事行为界定中,来综合分析。如我国法律中对共同犯罪的解释,教唆他人的犯罪行为也应该给予处罚,同样对于劝酒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劝酒人明知道酒后开车的危害,但在未履行劝阻义务的同时,反而劝酒,导致酒驾肇事发生交通事故,刑法上应该对之进行处罚,建议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但不能将之界定为协助犯。如果是非善意的劝酒行为,则应该从民法条款完善上,对其进行处罚。二是引入交通肇事罪定刑条件,完善刑罚体系。交通肇事应该受到刑罚处置,而我国刑罚却存在不完善。比如对交通肇事罪的定刑幅度太轻,刑种设置上倾向于罚金刑,设置禁驾期限,建议引入多种刑种,来对不同的酒驾肇事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多种处理。三是要强调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公共安全而言,由于涉及较广的人群生命、财产安全,建议从严厉打击酒驾肇事行为上,对源头进行处罚。如借鉴国外经验,惩戒酒驾肇事行为,争取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采取强制性措施来打击酒驾肇事行为。四是设定和细化酒驾肇事行为的刑罚条款,根据其危害程度来完善。如引入缓刑、起诉、辅以罚金处罚,也可以借助于劳动方式来进行其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