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公平视野下的民商法价值取向探究

2018-03-10 00:25杨涛
法制与社会 2018年4期
关键词:民商法公平效率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国的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越来越快,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但是,在现实中,我国仍然存在着贫富差距较大的现实,这对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都有很大的影响。公平与效率是两个重要的法律价值原则。在微观领域,市场资源配置和初次分配应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宏观领域,计划配置资源方式、再分配中实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因此,在经济法律领域中,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在初次分配再分配中发挥最大作用的就是民商法。本文经过严谨细致的论证,在“公平与效率”的视野下,来对民商法的价值取向进行探讨,为相关领域法律不断完善奠定理论的基础。

关键词 效率 公平 民商法

作者简介:杨涛,南开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009

一、引言

价值取向是一部法律能否有效发挥自身的作用的先决条件,我国制定法律是为了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有序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法律的进步意味着社会的进步。在我国,不同领域的法律有不同的侧重点,因此,具体到价值取向上,不同法律在价值取向上也有不同的侧重。但是无论侧重什么价值取向,由于我国法律本质上是为人民服务的法律,所以共同遵守“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也只有同时抓住公平与效率,才能不断完善我国法律系统,促进社会持续进步发展。在特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对经济增长有着相当大的影响,民商法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使民商法的作用充分发挥,对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二、公平与效率在法律中的意义

(一)法律价值的概念

从古代到现代,人们所涉及到的法律价值的本质的论述,观点不一,国内外许多法学家对此也有不同的探索。目前,公平、效率、安全和公正是法律的根本价值,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这些方面所包含的法律价值基本上符合绝大多数法学家所认同的法律价值。无论什么类型的国家法律,都是要以显示法律的有效价值作为其最终目的。但是,由于各部门的法律不一样,导致了法律价值取向的构成价值也不尽相同,各有侧重。

(二)法律中公平的意义

公平作为一种基本的法律价值取向,是所有法律共同遵守的原则。具体到个人而言,公平既体现在我国合法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也体现在享受权利的个人,也应当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个人只有在依法履行了自己应承担的义务之后,才能享受到权利,这也是公平的一种体现。当社会上每一个个人都能够遵守这种公平的原则,平等地参与到社会竞争,平等地获得各种机会,平等地享受到合法利益的公平分配,对自己生活质量的提高,最终推动整个国家的发展。

(三)法律中效率的意义

效率是除了公平之外又一重要的原则。在遵守公平的基础上,提高法律在制定、执行、完善等环节中的效率,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法律的作用。社会生活中,尤其在经济领域,两方甚至多方的纠纷很多。假如我们不注重效率原则的重要意义,很有可能会阻碍到纠纷的解决,甚至使原本并不是太严重的事态,恶化到无法控制的地步。具体到民商法所涉及的法律领域,现如今,商业随着时代的加速前进,也每天都在发生着剧烈的变化。新的商业形态模式等层出不穷。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如果不能及时地对新出现的法律空白进行有效地补充。制定好的法律规范不能有效率地实施下去,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弥补完善。这些,都将会最终体现到整体经济发展态势上去。因此,为了提高经济效率,实现又好又快的经济发展,重视效率原则是十分有必要的。

三、民商法的价值取向

民商法的构成主要民法和商法。民法是保障民生的法律,切实维护个人的利益。商法是商业活动法定维护的标准。遵守公平的原则是民商法当中必须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民商法当中的其他原则,例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原则的高级指导性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也是民商法立法、司法等过程中的最基础的法律理论依据。并且公平原则一直是民事执法和司法的主要标杆。民商法的效率原则是以个人经济的追求為基础的。民商法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了经济人个人的不可侵犯的自由和自愿的原则。

(一)价值取向概念

法律领域中,价值取向是对于一个领域做出某种效益的规定,从而实现对社会趋势的诠释。价值取向存在于每一部法律之中,但由于不同领域的法律不同,因此取价值取向也有不同的侧重点。然而,由于我国法律的本质是为人民服务,因此,我国法律有基本的价值取向。在民商法中,公平与效率是基本的价值取向。

(二)基于公平谈民商法价值取向

在构建,修改和完善民商法过程中,公平一直是基本原则,公平民主的立法理念尊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公平原则贯穿民商法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整个过程。这个原则是一个高级原则,指导其他民商事法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并以这些原则为实现方式和外化要求。

公平在民商法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价值,是其他自愿价值等的基本条件,对民商法律制度实施过程具有最高的指导意义。同时也是实现其他基本价值的主要手段。这种民商法中的公平合法价值更多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条件、机会平等等。通过公平的法律的约束,能够进一步优化人民群众的经济活动环境,保证市场竞争始终处于一种良性的有秩序的竞争当中,杜绝恶意竞争、欺诈等破坏市场公平环境的情况出现。只有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之下,才能够激发起人们的奋斗热情,通过自己不断的努力,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和理想。

(三)基于效率谈民商法价值取向

民商法的效率价值是建立在经济自由发展的基础上的,保障了经济人在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环境中的经济利益。社会和个人利益是相辅相成的,经济人往往以自身利益为主要出发点,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寻求自身利益,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满足自我发展的要求。endprint

民商法中效率最重要的体现是利益的实现。伟大的美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商业人士以追逐个人利益为主要目标,但在这个过程中,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相一致时,可能会不知不觉地实现集体利益。同时,效率也是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实现的重要保证。现如今,在商業领域,不断出现各种以前从未出现的商业模式和产品类型。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要跟得上这种变化,提高法律构建的效率,弥补法律新出现的空白。在法律实施方面,也要结合客观条件,进行既公平又有效率的执行。最后,提高法律完善方面的效率,让市场竞争始终处于制度和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之下。

四、民法与商法价值取向比较研究

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双方一起调整商品与经济的关系,民商法遵循高度公平原则。民法注重公平与安全,商法注重效率。但同时,二者在价值取向的方面,又有着统一性。

(一)两者的相同价值取向

民法与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相同的,都是要求公平与效率。我们在公平和效率的视野下来探究民法与商法,可以很容易得出结论,两者同样追求公平与效率这两个价值取向。民法中的许多价值取向也清楚地显示在商法中。例如,在社会公平价值方面,他们都将公平作为法律原则之一,在其他原则中起主导作用。同样,商法的许多价值取向也清楚地显示在民法当中。例如,在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方面,他们也都将效率作为价值取向之一,通过效率的实现,更好地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公正、有序竞争。因此,民法和商法在公平价值取向方面一起肩负着协调经济关系的任务。双方可以在市场发展过程中科学地分配经济主体,确保市场的公平运作。这样才能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服务。

(二)两者的不同价值取向

民法与商法在公平与效率上有相似之处,当然,也会有不同的地方。首先,民法是一部私法,是规定个人经济的法律规定,商法既是一部公私两用的大范围法,也是一部社会经济法。在公平价值的定位上,二者最明显的表现是公平的产生有着不同的基础。

民法是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保障市场依法自由竞争的法律准则,重点是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更重视公民的人格和平等竞争,重点是保护个人私人的社会经济利益。商法的公平观是社会主义社会在社会经济宏观调控观念中的“看不见的手”的概念,避免资本主义社会不受控制的市场自律造成的不公平。在民法中的平等原则,个人所有权和私权保护制度所规定的合同自由规定,规范了市场经济规范,建立了公平的保证和纠正机制,实现了经济公平。商业规则通过国家政府经济的介入,对市场经济秩序,社会资源配置和社会保障进行宏观调控,实现公平。这是实现两者之间公平的另一种方式。民法公正是个人公正的形式,商法强调社会的整体公平,实质性强。在效率和价值取向上,整个经济的发展是由个体经济利益在民法上推动的。重点是个人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整体利益,这是商法的核心。民法保障经济人的个人利益和效率,总体效益是实现商法效率价值的表现。

五、结语

通过上述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市场运行的过程当中,公平与效率这两种价值取向是一对既矛盾又统一的共同体,即公平与效率的协调与配合是相互统一的。无论哪个法律条款,如果忽视公正和效率中的任何一个都是错误的,即二者不可偏废,必须同时把握这两种价值取向,才能使民商法更有效地为我国市场经济合理有序运行,来保驾护航。在今天,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同时也存在着贫富差距,环境污染等问题,影响着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有效性。民商法的任务是找到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点。在经济市场的规律中,公平与效率的价值既有其自身的作用,也有其共同的功能。找到共同的目标,综合利用,发挥最大的作用。在认识其属性的前提下,在公平与效率,更好价值的结合下,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理解其价值取向,无论是在微观领域还是在宏观领域,公平与效率都应该充分考虑价值取向,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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