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制新闻可读性与法理性的平衡

2018-03-10 13:53郑震孙紫璇
声屏世界 2018年12期

郑震 孙紫璇

摘要:法制新闻承担着向受众传播法律知识的重要作用。为帮助法制新闻走出感性倾向的误区,使法制新闻得到更好的发展,强化法制新闻对感性和理性的平衡则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立足现状,通过分析法制新闻发展现状及不足,从而提出改进法制新闻的相关举措。

关键词:法制新闻  法律理性  平衡处理

法制新闻作为新闻的分支,是指在社会生活各方面新近发生的与民主法治相关的事实所做的报道。法制新闻的特殊之处在于既需要展现新闻语言的精确性与艺术性,又要求凸显法律的严谨性与专业性。众所周知,法制新闻报道中的遣词造句极具规范性,报道内容当中不能出现指向性、偏袒性言辞或者宣扬不当观点。如若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出现上述情况,其后果不堪设想,不仅会损害事件当事人的权益,甚至会严重威胁新闻媒体的行业口碑和行业风气。因此,法制新闻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即以新闻报道的方式向公众传递法律知识,让大家从日常生活中学习法律,从而达到“人人学法用法,个个懂法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全民普法目标。

法治新闻的目标

一、还原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失的客观情况,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失的前提。而客观事实是指原本发生的,不以人的主观意识而转移的事实。换言之,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并不完全等同。司法机关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在严格遵循法律的基础上查清法律事实;法制新闻要做的是,准确而清晰地告诉人们这些事实。

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在互联网时代,自媒体的快速发展颠覆了人们对传统媒体的认知。法制新闻乘着新媒体的东风,传播更加便捷,呈现形式也更加多样化。在自媒体平台上,每个人都能成为记者,每个人都有可能制造热点或者成为热点人物。然而,由于相关法规仍不完善,一些人为了博眼球或牟取不正当利益,夸大事实,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受众而给司法机关工作带来诸多干扰。2017年7月4日,一个网民在微博举报称,周口市奉母镇第一中学两名老师多次强奸其在校读书的12岁侄女,警方在他报案后不让说出真相,不予立案。7月5日,《封面新闻》以“河南疑被老师强奸12岁女生自称遭到威胁,警方至今未公布详细案情”为题进行了报道,不少媒体纷纷转载。7月27日晚,周口市公安局通报称,专案组进行了调查核实,未发现强奸的事实及证据。7月28日,新华社在《“女童遭教师性侵”的诬告闹剧是如何编造出来的?》中指出,因父母常年在外务工,侄女随叔叔生活,2017年6月,叔叔发现侄女换洗的被褥上有斑迹,怀疑其被强奸。起初,孩子多次否认,但多疑偏执的叔叔坚持己见,独自到学校展开“调查”,碰到后被其指控的两位老师,欲调看监控视频,两位老师未予应允,于是心生不满,遂逼问侄女是否被这两位老师强奸,侄女仍然否认。为证实自己的猜疑,叔叔对侄女进行殴打、威逼,无中生有的诬告之词就此编造出来。这条新闻的源头来自当事人在微博上的举报,《封面新闻》等媒体将其“落地”变成了新闻,从而引发社会关注。虽然,这则虚假新闻主要是由于举报人信口雌黄而造成的,但媒体在报道时未尽到核实责任,对所谓“弱者”的举报信息全盘采信,而罔顾事实真相,全然没有预判到有人撒谎的可能性,一时之间致使民愤沸然,网络民众在评论上纷纷发表激愤言语,为“被侵害女童”打抱不平,给当地警方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可见,真相常常并不轻易被大众所知,舆论往往被轻易误导。

三、普及法律常识,传播法治理念。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是一个国家多年法治实践中所形成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其遣词用句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一般民众如果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很难理解其内在逻辑。因此,法制新闻如同一座桥梁,将大众与深奥的法律沟通起来。“法制新闻报道要从枯燥生硬的法律条文、司法文书及千人一面的官样文章中脱身,要多采写体现依法治国生动实践的、公众喜闻乐见的暖故事好声音,还要在写作上下功夫。”①通过观看法制新闻,受众才能有更多机会了解法律事件,而更多的了解意味着更多的关注,更多的关注会催生更大的进步,这对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伟大进程极具意义。

四、监督法律实施,充分发挥媒体价值。法制新闻的传播不仅能让受眾了解法律的实施状况,还让公民有更多的机会知晓法律事件的详细进程,也可以对法律的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督。无疑,这对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目标,都具有莫大的推动作用。法制新闻的传播促进新舆论的形成,在此过程中,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定会受到影响,传递法制知识的同时也可让人们从内心拥护、信仰法律,而法律的权威正是来源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只有人民从内心真正信法,法的权威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除此之外,法律的滞后性同样需要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博采众议,对不符合社会发展的现行法律进行监督和批评,并为法律的修改、健全和完善提供意见和依据。

当前新闻媒体报道法制新闻存在的问题

一、超前做出“预判性”报道。与其他专业领域新闻相比,法制新闻报道基于自身的特性,需具备更清晰的逻辑性与更强的法理性。因此,在进行报道时,应当以尊重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与法制事件的运行脉络相吻合。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在一些法制新闻报道中,当法制事件发展还未进入大结局,社会舆论的指向不明晰时,一些媒体便在法院宣判前,抢先发布“预判性”的报道内容。而这样的报道内容往往缺少证据的支撑且包含了明显的个人倾向。当法院判决结果与报道出现偏差甚至是矛盾时,混乱的舆论便不可控制,进而使得媒体、司法、社会三方在事件当中均陷入尴尬的局面。

二、法制宣传单调乏味。法制新闻如同一座连接大众与深奥法律的桥梁,法制新闻报道包含强烈的法律专业特性,并肩负传播法律内容、法律政策、法律知识、引导健康的法律观念形成等神圣而重大的职责。而现如今,一些新闻媒体对于法制相关的宣传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批量制造了一批又一批单调乏味而缺乏深度的报道,常常是标题哗众取宠,内容简单空洞。对受众而言,这样的报道无法真正起到教育与警示的作用。

三、对当事人隐私保护意识缺乏。基于对时下多数的法制新闻报道内容的分析,笔者发现,在相当数量的报道当中,媒体人并未征求当事人的同意,暴露当事人或是相关证人的真实姓名、单位、家庭住址、收入状况等隐私信息。毫无疑问,这是对已遭受伤害的当事人实施了二次伤害。不仅如此,笔者還注意到,与新闻机构相关的大部分诉讼案件多与名誉侵权有关。相关法律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实际上,在涉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报道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情况比较多。譬如,曾有记者为了获得内幕消息抢占独家报道,在采访对象拒绝的情况下运用窃听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更有甚者还动用一些法律灰色地带的操作,如偷拍、暗访等。而事实上,鉴于隐蔽采访之类的采访方式极易触及个人或团体较隐秘、敏感的信息,除涉及社会重大公共利益事件之外,都是不被允许的。

改进与治理

一、提高新闻媒体人的职业素养。通过研究不少法制新闻报道,笔者发现在相当一部分的法制新闻报道内容中出现了主观性极强的用语,例如“为民除害”“大快人心”“天道轮回”等。众所周知,法制新闻要求更客观的视角,更严谨的语言,这样的用语似乎映射了某层面群体的心理反应,但事实上该群体是否真的执此类心理并没有证据支持,最后成为新闻媒体的一家之言。因此,此类表达只是基于个别新闻媒体主体的主观性而做出的“私人情感”的宣泄,却全然不顾法制新闻应遵循的“用事实说话,保障报道客观性”的基本原则。

2017年3月5日,中华网刊文《辛东彬狂妄叫嚣:只要乐天打点折 中国人就屁颠跑来买》称,韩国的《环球新闻眼》采访乐天集团会长辛东彬,当记者问及当前中国人抵制乐天,乐天集团有何打算时,辛东彬面露笑容说:“不用担心,他们非常市侩,无骨气无血性,我们降价他们就买。”3月6日,观察者网刊文《乐天董事长辛东彬说中国人市侩没骨气?这条假新闻是怎么产生的》,文中指出,最早发布这一内容的是一名网民。这名网民3月3日在某论坛发布一条标为原创的帖子《乐天集团会长:中国人市侩,我们降价他们就买》,称帖子的消息源为韩国《环球新闻眼》,但观察者网并未查到该媒体。3月6日,乐天发表澄清声明,否认了传言内容,声明表示韩国根本不存在名为《环球新闻眼》的新闻媒体,并且乐天没有接受过任何媒体关于“萨德”与乐天在华业务的采访。其实,每逢类似与别国有争议的事件爆发时,就会有一批趁机消费“民族主义”情绪的虚假新闻被炮制出来。我们无从知晓发布者和转发者的真实动机,就此次虚假新闻的传播而言,这些网民自然要负上一定的责任,但真正让它流传开的却是媒体在将网帖内容搬到自己的网页时没有怀疑它的真实性,没有去做必要的求证工作。因此,学会辩证地看待法制新闻伦理情感与法律理性,处理好二者的平衡,成为法制新闻工作者的必修课,即在采写法制新闻的过程中,积极寻求法制新闻内容中可读性与法理性之间的平衡点,使法制新闻既能吸引受众注意力,又能履行法制新闻的法律知识传播职责。

二、政府监管部门强化对法制新闻的监管力度。市场经济的驱动,促进了法制新闻的大踏步发展,但法制新闻高质量的发展肯定离不开相关部门的监管。对法制新闻内容加以审查,而对过度娱乐化甚至“失真”的法制新闻不予批准发布,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促进法制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

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第六条为虚假新闻的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然而,互联网环境下虚假新闻的出现和传统媒体下虚假新闻的成因并非完全一致。因此,要想彻底整治网络环境下虚假新闻的泛滥,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就要根据网络环境的独有特点,辨证施治,制定与现实情况相符合的行政法规。

不仅如此,行政管理部门对发布虚假新闻的媒体的处罚也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发布虚假新闻的始作俑者,应施以更大力度的处罚,除了对媒体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罚款等,对当事人和负有领导责任者也应加大处罚。至于转播、转载虚假新闻的“跟风者”,可以根据其行为的危害性及主观性,处以相应的罚款或通报。处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戒,而是通过处罚给予犯错者反思的机会,同时给其他媒体人以警示。此外,建立起完善的群众举报监督机制也不失为一项有效举措。2018年机构改革之前,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的互动平台上共有四个举报项目,即非法出版活动举报、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信息举报、侵权盗版举报和广电节目投诉,在这四个项目中,虚假新闻似乎举报无门。因此,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搭建一个完善的虚假新闻的举报平台,并制定相应的举报规则,群众可以利用手机截图、视频等最便捷的工具来获取举报的证据,当一则新闻举报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额,新闻的出现开始产生不良后果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就应对发布虚假新闻的媒体给予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小结

现阶段,法制新闻还存在诸多“陋习”。例如,法制新闻关注点略显低俗。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一些法制新闻媒体为快速抢占高地,将视角转向婚外恋、强奸、骗财骗色等极具“八卦性”的议题或事件,即便是普通的社会新闻,媒体的关注点也常会让事情变得不普通。譬如,2018年8月27日发生了昆山龙哥砍人事件后,不少媒体将长枪短炮瞄准了极具噱头的当事人所谓的“黑社会”的身份。除此之外,新闻内容的描写仍有不少倾向于感官刺激,一些媒体人以与小说内容架构相似的手法撰写新闻稿件,其故事情节跌宕起伏,耐人寻味,标题也标新立异,却忽略了法制新闻的本质与精神内核是讲法律而不是讲故事。所有新闻媒体人的素养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提高,完善新闻管理机制也并非一蹴而就,只要监管部门、媒体从业者共同努力积极配合,法制新闻的美好前景指日可待。(作者单位:上饶广播电视台  广东财经大学)

注释:①侯兆晓:《把法治新闻写活写美写实写出节奏感》,《新闻战线》,20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