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岩
生态环境监管是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按照十九大提出的“依法行政”最新要求,在加强生态文明组织建设同时,更要明晰政府生态环境监管主体职能,建立和健全生态环境监管体制,依法公平公正、专业透明、责权分明地实施环境监管。这既是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有效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政府生态环境治理水平、切实转变职能、促进生态环境监管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当前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监管职责部门职权分割,监管权分散,受地方利益掣肘、执法不力问题严重制约着监管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综合管控。
我国生态环境监管实行的是“统一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按照监管对象的不同,分为环境污染防治监管、资源保护监管和生态保护监管。环境保护部主要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監管,其他监管分属于国土资源、城建、交通等20多个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生态环境监管权的“多龙治水”和“分散化”治理体制,导致了生态环境监管“碎片化”、监管分工冲突和“执法内耗”现象,甚至加剧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恶化。
地方生态环境监管实行“地方政府为主、上级环监部门为辅”的双重领导体制。各地环监部门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上下级环监部门只有松散的业务指导关系。由此导致上级政令难通、地方环监执法严重弱化,极大地影响了生态环境监管的社会权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