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实施“放流+”工程推动我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发展

2018-03-15 06:01韩洪波李星星赵谱远王泽伦宋娇陈辉志
中国水产 2018年3期
关键词:水生苗种种质

文/韩洪波 李星星 赵谱远 王泽伦 宋娇 陈辉志

增殖放流是国内外公认的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我国是世界上增殖放流最多的国家,尽管取得了这样成就,我国增殖放流还是面临外来物种入侵、种质退化等诸多问题。本文从法律、基地、科技、资金、放生、安全、管护、宣传等8个方面论述了该如何进一步推动我国增殖放流事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增殖放流是国内外公认的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是环保行为、民生工程、公益事业和向善之举。目前,我国是世界上增殖放流资金投入最多、放流规模最大、社会参与度最广、放流效果最显著的国家之一。在新时代的伟大征程中,我们应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大力实施“放流+”工程,持续推动我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一、“放流+法律”

建议继续修订《渔业法》,将增殖业作为现代渔业的五大产业之一,单列一章进行全面、系统阐述,而非仅作为单一条款,为增殖放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针对目前我国增殖放流的生态安全问题,应重点明确以下四点:一是明确渔业增殖站或增殖示范基地等放流苗种供应主体的法律地位,规定增殖放流(含社会放流放生)所需苗种必须由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认定、评定、选划或设置的渔业增殖站或增殖示范基地提供,严把增殖放流苗种源头关、质量关和安全关,同时根据水生生物苗种繁育特点和增殖放流工作实际,建议国家有关部委研究协调“增殖放流苗种不再强制进行政府采购”,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放流效果;二是明确强制增殖放流苗种检验检疫,确保增殖放流苗种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三是明确对放流种质的监管措施,加大对“放流苗种非本地种的原种或其子一代”、因“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将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或成体,擅自投放到自然水域”等违反水域生态安全规定的处罚力度;四是明确规模性增殖放流活动的报告、审查、备案及监管等制度。此外,还应建立放流资金投入长效机制,明确“各级地方政府要将增殖放流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加大增殖放流投入,扩大增殖放流规模;建立科学激励机制,明确“对于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宣传和鼓励”等。

二、“放流+基地”

苗种是前提和保障,没有健康稳定的苗种供应,增殖放流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日本全国设有80处大型栽培渔业中心,其中国营16处,都道府县64处。实行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精细化供苗,这是日本增殖放流取得显著成效的重要保障,山东省通过设立渔业增殖站、示范站进行定点供苗与之异曲同工。

定点供苗制度遵循水生生物苗种繁育规律,有利于苗种稳定供应,便于全过程监管,在根本上保障了放流苗种种质安全和质量。建议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做法,自上而下设立各级渔业增殖站、示范站或增殖示范基地,夯实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体系。通过增殖站、示范站或示范基地优先定点供应财政放流项目和社会放生苗种,稳定苗种供应来源,强化苗种生产监管,提高苗种供应质量,确保放流生态安全,推动我国增殖放流向规模化、集约化、精细化、安全化水平发展。要研究制定增殖站、示范站设置标准和管理规定,严格增殖放流供苗单位准入,建立常态化考核机制,提高增殖放流供苗单位的整体水平;鼓励供苗单位建设放流苗种中培、野性驯化、不需运输直接放流等设施设备,提高苗种放流适应度、成活率和工作效率;提倡和鼓励供苗单位自繁自育,严厉打击临时买苗放流现象,研究制定增殖放流苗种准许中培清单,建立增殖放流亲体保育单位资质标准。建议国家安排专项资金,在全国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创建一批放流基础扎实、硬件条件好、工作积极性高、社会责任心强的大型综合性国家级增殖放流示范基地,打造一批更大规模、更加集约、更富活力、更有内涵、更加专业的增殖放流苗种供应队伍,示范带动全国增殖放流工作。这些示范基地除完成增殖放流项目外,同时还肩负社会放流放生苗种供应、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宣传教育、增殖放流技术孵化和协同创新等责任,进一步打造工作亮点,提高工作显示度,促进增殖放流事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三、“放流+科技”

增殖放流是水产养殖、渔业资源、捕捞学、环境保护、生物技术、渔业管理及新兴技术等学科领域的综合应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生物工程,更是一项新兴事物。日本增殖放流事业之所以能够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与其精细化、长跨度的基础性研究密不可分,部分放流物种跟踪、监测、评价时间甚至长达40多年,并根据研究结果及时调整对策。如日本大马哈鱼放流研究就涉及打捞亲鱼、人工孵化鱼苗、洄游规律、饵料生物、放流技术、跟踪监测与评估以及研究全球气候变暖、海洋流系、海冰分布对其生长和回捕率的影响等内容,确保了增殖放流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建议继续加大对增殖放流研究的投入,系统研究、精准放流、科学放流。

一是设立全国增殖放流专家咨询委员会或在全国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增殖放流专家组。对全国增殖放流进行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对全国增殖放流发展中的重大决策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建议;对全国增殖放流发展规划、关键技术攻关立项、放流生态安全防控、种质遗传多样性维护等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和论证意见;对全国增殖放流效果进行科学评价,研究制定增殖放流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及时提出管理政策调整意见;根据国内外增殖放流发展趋势,开展超前性、预警性、颠覆性研究,确保我国增殖放流工作始终领跑全球。适当增加全国海洋牧场专家库中增殖放流方面专家数量。

二是开展基于生态系统修复需求的增殖放流活动。加强官产学研结合,强化科研部门渔业生态与渔业资源监测数据和成果运用,进一步提升增殖放流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坚持系统性思维和需求导向,实现从“有什么放什么”向“需要什么放什么”转变,科学系统开展本底调查,全面掌握放流水域初级生产力及其动态变化、生态结构、食物链构成与营养动力状况、修复需求,解决“六个放”问题,即放什么,放多大,放多少,在哪放,何时放,怎么放,实现增殖放流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坚持从渔民增收型物种放流向渔民增收型、种群修复型、生态净水型、濒危物种拯救型物种放流并重转变。遵循物种相生相克规律,注重放流物种的协调性、共生性。

三是开展增殖放流生态风险防控技术研究。重点开展放流苗种种质快速检测、遗传多样性监测应用技术、最小亲体数量、增殖放流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最佳增殖放流生态容量等研究,监测评估放流群体对野生群体的生态学、遗传多样性、遗传结构及对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影响。通过专项研究,建立我国主要放流物种繁育最小亲本数量清单,尽快建立和完善增殖放流种质检测标准与技术。建立水生生物外来物种入侵监测预警防控治理体系,深入研究外来物种上岸后续处置和管理等问题。

四是开展其他关键性技术攻关。重点开展增殖放流操作技术要点、大叶藻等藻类移植增殖试验,海藻场、海草床规模化营造技术,海洋牧场生态综合体构建,濒危物种规模化繁育技术,新物种放流试验等关键技术研究。

四、“放流+资金”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建议尽快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海域使用金、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费和损失赔偿费、水生生物资源生态补偿费、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燃油补贴调整资金、社会捐助、放流基金、公益众筹、国际援助等为重要补充的增殖放流资金多元化投入长效机制。一是建议国家对在增殖放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省份,加大放流资金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并开展年度工作总结表彰;二是建议充分发挥增殖放流精准扶贫功能,以燃油补贴政策调整为契机,继续加大对增殖放流的投入,保民生、促脱贫;三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水生生物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将征收的生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四是不断拓展筹资渠道,鼓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慈善团体、行业协会、放生团体、爱心人士、社会公众等广泛参与,成立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基金,引导社会资金科学有序用于增殖放流。要不断加大放流资金整合力度,树立“一盘棋”工作思路,统筹考虑、统筹安排、形成合力。

五、“放流+放生”

近年来,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积极引导下,社会放流风生水起,已经成为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关爱水域 养护资源”不是渔业系统的独角戏,不能单打独斗,而要善于整合一切可以整合的资源,举全社会之力共同打造,才能做大做强。要坚持两条腿走路,科学统筹政府放流和社会放生融合发展,通过政府放流规范和引导社会放生,通过社会放生促进推动政府放流。

为进一步科学规范和引导社会放流放生行为。一是建议国家尽快成立全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协会或在中国渔业协会下设立增殖放流分会或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分会,有条件的地方也要相应成立基层协会(或分会),建立与宗教主管部门、放流放生组织和团体的沟通协调机制,宣传好、协调好、引导好、组织好相关放流放生工作,确保好心办好事。二是建议将放流放生工作融入乡村振兴战略,与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海洋牧场建设、休闲海钓基地建设、休闲渔业示范区(基地)建设、休闲渔业公园创建、旅游婚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可将放流放生作为休闲渔业的一个板块和元素进行包装打造。三是建议国家安排专项资金,在全国典型水域、旅游资源丰富的地点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一批集渔文化宣传、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知识普及、休闲旅游观光、社会放流放生等功能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放鱼台,搭建社会放流放生平台和载体,满足社会放流放生需求。四是整合渔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资源,创造性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增殖放流工作,构建社会捐助增殖放流工作运行机制,畅通增殖放流公众参与渠道,明确增殖放流主管部门(监管方)、单位或个人(捐助方)、协会或中介机构(第三方)、苗种供应单位(如增殖站、增殖放流示范基地等)等各方权责,不断推动增殖放流的组织化、社会化、常态化。

六、“放流+安全”

增殖放流是对大自然的人为干预,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在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这项工作才能发挥最大效能,否则就会适得其反。如美国引进亚洲鲤鱼后,一些河流中其数量已占鱼类总数量的90%以上,水生系统近乎崩溃,这一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增殖放流,安全先行。要始终将强化增殖放流生态安全摆在更加重要的突出位置,实行最严格的增殖放流生态安全监管制度,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确保增殖放流事业永续发展。

一是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违反“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确定需要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或成体,不得擅自投放到自然水域”等规定的,列入供苗单位黑名单,不得再承担增殖放流项目苗种供应任务,不得再对社会放流放生提供苗种,不得再承担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渔业项目,也不得再参加各级渔业部门组织的各种评优、评先及示范创建活动等。

二是坚持“哪里来哪里放”。为避免跨流域水系放流对不同地理种群可能形成的潜在生态风险,增殖放流物种应遵循“哪里来哪里放”原则,即放流物种的亲本应来源于放流水域原产地天然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以上原种场保育的原种。

三是强制种质鉴定。放流前,有亲本的放流单位必须出具亲本种质鉴定报告,无亲本购卵、幼体或苗种等的放流单位必须出具由供苗单位提供的种质鉴定报告。若目前技术不过关,可先易后难、梯度推进,先进行形态学鉴定,条件成熟时再开展更加精确的分子鉴定。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放流苗种培育期间,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具有资质的水产科研单位,在放流苗种亲体选择、种质鉴定、雌雄比例、苗种质量等方面严格把关,尤其要加强对供苗单位亲本种质和苗种来源的监督检查。

五是创新监管手段。进一步提升监管手段信息化水平,增殖站、示范站或示范基地应统一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全天候全过程监管,防止临时买苗等现象发生。

七、“放流+管护”

放是前提,管是保障,要转变“重放流轻管理”的观念,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只有保障管的力度,才能确保放的效果,否则就是在做无用功。一是建议设立省级增殖放流专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成立市级专管机构,打造专业化增殖放流队伍,避免多头管理、推诿扯皮等现象发生,不断提升增殖放流工作专业化水平。二是建立区域性的地方政府间渔业环境综合治理和渔业资源管护协调机制,采取统一行动,共同促进渔业环境和渔业资源管护。三是继续完善现行休渔制度。在重要渔业资源的产卵场、索饵育肥场、洄游通道设立常年禁渔区或划定不同时段的禁渔期,建立起“常年休渔、根据不同物种选择性限额捕捞”的现代渔业资源管理制度。四是加强渔政机构对增殖放流前中后的无缝隙监管,确保增殖放流效益最大化。五是将增殖放流与各类保护区建设、人工鱼礁建设、海洋牧场建设、休闲海钓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强化综合立体养护效果。六是坚持“钓放结合”理念,有钓有放,再钓不难。积极发挥全国休闲垂钓协会海洋牧场钓场建设分会的增殖放流相关职责,研究制定主要物种可钓最小规格,严格要求不达规格的垂钓渔获物在确保成活率的情况下坚决放流,同时积极引导广大钓鱼爱好者慷慨解囊进行公益性增殖放流,促进水域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休闲海钓产业的健康永续发展。

八、“放流+宣传”

为增强“关爱水域 养护资源 人人有责”的全民生态共识,积聚向上向善的社会正能量,建议借鉴日本设立“富海节”的做法,继续争取全国人大将每年的6月6日设为我国的“放鱼日”,营造“陆地植树造林,水域放鱼养水”的生态文明新格局。继续组织好全国6月6日“放鱼日”活动,打造好“放鱼日”品牌,要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和宣传方式,利用好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精心制作公益广告在央视等主流媒体集中播放,聘请有影响力的资源养护形象大使,持续扩大社会影响。同时,要将放鱼文化、放生文化、垂钓文化等渔业文化有机融合起来,将放流工作与党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创建全国“放鱼养水”党建品牌,切实将增殖放流打造成像陆地植树造林一样的政府引导、各界支持、全民参与的大型社会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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