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巨灾保险的现状和发展对策研究

2018-03-15 16:33徐璐
时代金融 2017年33期
关键词:政府主导建议

徐璐

[摘要]福建省是我国主要沿海省份,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台风,洪涝灾害,给福建省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政府需要消耗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进行灾后重建。巨灾保险作为一种可以弥补巨灾风险所致损失的有效机制,對福建省经济发展具有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基于福建省所面临的主要巨灾风险及损失情况,总结福建省巨灾保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然后,分析美国巨灾保险的做法。最后,文章根据福建省的实际情况,结合美国巨灾保险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巨灾保险 政府主导 建议

一、福建省巨灾保险的发展概况

(一)福建省面临的主要巨灾风险及损失情况

2010-2015年,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和台风及其他自然灾害给福建省带来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576.6亿元,死亡人口总数超过257人,详见表1。

另外,台风灾害是福建省最常见的一种自然灾害。截止2015年,从国家统计局的公布数据显示,台风灾害造成的福建省各类经济损失达88.23亿元,约占总比的一半(47%)。台风在福建省的年均发生次数为4到5次,每次都会造成巨大损失。在2016年,台风“莫兰蒂”灾害造成福建全省9个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179.58万人受灾、死亡18人,农作物受灾86.7千公顷,倒损房屋18323间。全省直接经济总损失169亿元。

综上所述,因为福建省地理位置等原因,台风,洪涝等灾害在福建省内频发,这一定程度上给福建省的经济带来了负面的效应。在分散与转移巨灾所带来的风险方面,现阶段中国主要还是依靠政府的支持。另外,发生灾情时,虽然民政部门以及慈善组织也会参与到救灾当中,但是它们的帮助仍然是微乎其微,无法在本质上解决灾后重建与赔偿在资金方面巨大的缺口。所以,如果政府想要缓解在巨灾发生时财政方面的压力,还是要通过颁布相应巨灾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损失补偿来解决。

(二)福建省建立巨灾保险情况

目前,全国建立了云南、四川、宁波巨灾保险试点,成效显著。在2017年5月,福建省厦门市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主要目的是为减轻群众的灾害损失,并建立了风险准备金制度,按上年度实际赔付率计提相应保费作为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管理,提高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但是,在全省范围内并没有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也没有提出具体城市作为巨灾保险试点,福建省巨灾保险依然薄弱。

二、福建省巨灾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巨灾保险供需不足

在大部分居民看来,保险产品是一种需要高收入的消费。所以巨灾保险的需求直接和收入挂钩。根据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理论,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居民会优先选择边际效用最大的投保类型,比如对其最重要的人身和财产保险,而不是巨灾保险,这就导致了居民对聚在保险缺乏投保意愿,进而使得巨灾报销需求不足。

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包括福建省),灾后重建的资金主要由政府提供,保险参与赔付的比例极小。由于巨灾保险所要支付的资金金额巨大,因此保险机构因承保能力不足而拒绝承保。从当前我国巨灾保险试点提供的巨灾保险产品来看,我国的巨灾保险种类主要集中于地震保险和洪水保险,例如在台风“灿鸿”的赔付中,宁波巨灾保险试点共支付2877万元,但该金额仅为台风造成总损失(约27.37亿元)的1%。因此,我国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在巨灾保险市场上直接体现为巨灾保险产品供给不足。

(二)法律政策滞后

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巨灾保险的基本法律,虽然我国已经有关于地震和洪水保险的政策性文件和部分城市试点,但不能覆盖全国范围内的巨灾风险,这导致了我国巨灾保险的性质不能明确定义,涉及到巨灾保险的各种利益关系没有法律保障,巨灾保险的经营目标、经营原则、组织形式、基金筹集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即使在2017年5月,福建省厦门市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但这只是福建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初级阶段,并没有在福建省广泛实行。

(三)政府角色定位不合理

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巨灾保险相对成熟,因此成为灾后救援的主要力量。然而在我国,基本上是通过政府救助和补贴的形式来完成灾后救助,我国保险企业在灾后救助的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在2008年,南方遭遇雨雪冰冻,保险赔付近50亿元,仅占1500亿元损失中的3%。在2016年,台风“莫兰蒂”给厦门市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02亿元,保险赔付近16亿元,也仅占102亿损失中的15%。在建设巨灾保险方面,政府没有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巨灾保险市场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市场规律也需要政府引导。政府应该积极鼓励保险企业并且和保险企业积极合作,来推动福建省巨灾保险的建立和完善。

三、美国巨灾保险制度和做法

美国是巨灾频发国,因此美国对巨灾风险管控十分重视,并实施了相应的政策来支持巨灾保险。所以福建省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时,可以先了解美国巨灾保险的具体措施,然后结合福建省的具体情况,加以借鉴,并不断改善。

第一,美国实行的是由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制度,因此大部分的巨灾项目享有政府补贴与免税政策。同时,政府不断鼓励保险公司进入巨灾风险的行列。巨灾风险项目不仅有联邦巨灾保险项目,还有州巨灾保险项目。

第二,美国政府颁布一系列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例如,美国在1956年颁布《联邦洪水保险法》,1969年《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正式实施。在《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建立初期,效果并不是很明显,但在国家不断支持下,洪水巨灾保险方案不断调整,在1981年保险公司的运作机制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并在2005年对洪水保险计划借款权限进行改革以抵御洪水风险,逐渐形成完善的洪水巨灾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美国拥有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在巨灾发生时,资本市场替美国政府分担了巨灾所造成的损失。早在1992年,巨灾期权设立,并在芝加哥期权交易所发行,这是巨灾保险最早的衍生品。这种巨灾风险证券化巧妙地将巨灾风险转化为金融衍生工具,所形成的金融产品发行在资本市场上,以此获得现金流,使得保险市场具有流动性,从而缓解了保险公司在非常时期存在的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这就能够最大程度的对风险进行了分散。在美国,成熟的资本市场与较为成熟的巨灾保险体制相结合不仅将巨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发挥到了最大效用,同时也促进其美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四、启示和建议

第一,建立巨灾保险法律法规。美国作为发达国家的代表,已经制定完善的巨災保险法律法规。从国家层面来说,我国应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法规内明确规定签约内容,理赔对象,理赔方式,保险金额,风险分散方式,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各自承担责任等内容,使巨灾保险有法可依。另外,福建省可以在国家巨灾保险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福建省巨灾特点,建立福建省巨灾保险规定。

第二,划分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各自的承保责任。福建省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初期,由于巨灾保险市场发展滞后,不可能实习完全市场化的巨灾保险模式。因此,可以选择政府作为主导力量,商业保险公司为辅或者政企合作的巨灾保险模式。这种模式,不仅可以有效地分担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也可以增加商业巨灾保险的供给。巨灾保险作为保险产业的一部分,市场化是其必然趋势。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要明确自身定位和职能,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参与巨灾保险,借助商业企业的资金力量,发展更多的资金为巨灾保险行业提供坚强后盾。此外,政府作用的发挥,可借鉴美国经验,用政府“看得见的手”积极为商业巨灾保险提供条件。

第三,福建省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巨灾保险种类。福建省处于沿海地区,受台风的威胁较大,台风之后发生洪涝等次生灾害的概率极大。因此,在福建省内在制定巨灾保险制度时,可以以台风,洪涝灾害为重点巨灾赔付对象。根据这种方法,以福建省为单位,为福建省选择合适的被保对象,建立与福建省自身重点灾害相关的巨灾制度。

第四,加强对民众进行巨灾防护意识的公共教育。我国民众对巨灾保险认识淡薄是造成巨灾保险需求匮乏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各级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要积极宣传巨灾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巨灾保险教育工作,开展关于巨灾保险的知识讲座,提高民众的巨灾保险意识。

第五,加快再保险发展进程。巨灾风险再保险是一种可以规避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有效方式。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经验缺乏。因此,在较为不利的大背景下,为推进福建省巨灾风险再保险的发展:一是可以引进国外先进再保险企业,学习先进管理技术,并结合福建省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升级创新,并培养再保险方面的优秀专业人才。二是不断完善损失评估机制,为保险机构提供有利的风险评估参照,使巨灾保险定价更为有效,从而促进再保险在福建省的实施。

第六,推进巨灾保险证券化。通过对美国巨灾保险的分析,可以看出,利用资本市场来分散巨灾保险风险已经形成一种趋势。但我国目前巨灾证券化发展程度较低,因此要发展巨灾保险证券化,首先,可以借鉴美国巨灾保险证券化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特别是福建省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与创新;其次,应加大对巨灾保险证券化的普及和宣传,使投资者更加深入了解巨灾保险的作用;再次,证券行业要培养高素质、高能力的分析证券化人才,为风险证券化奠定坚实的基础;最后,要制定和完善关于风险证券化的法律法规,为巨灾风险证券化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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