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几点体会

2018-03-19 05:07胡顺涛
山东畜牧兽医 2018年3期
关键词:涉嫌犯罪畜产品定期

胡顺涛

(山东省新泰市畜牧兽医局 271200)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越来越重视,依法打击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能有效地震慑不法犯罪。但在执法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执法人员少、执法面广、执法压力巨大、面对的执法群体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受利益驱使,依法经营意识不强,存在着逃避检疫,不服从、不支持执法查处,刁难、辱骂、恐吓威胁执法人员的现象,并且现在涉牧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也使执法工作难度加大,单凭畜牧行政执法有时显得无力,特别是在打击私屠滥宰等恶性违法案件时,执法人员限于行政执法的局限性,在证据收集、保存、嫌疑人控制等环节执法力度明显不足,现实执法过程中行刑衔接显得特别重要。多年来,新泰畜牧局立足基层一线,积极探索畜牧执法中行刑衔接的新模式,完善了部分工作制度和机制,构筑了高效的畜牧执法行刑衔接机制,确保了畜牧执法能真正落到实处,保障了畜产品质量安全。

1 联席会议制度

由政府牵头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把联席会议作为信息交流的常态形式,采取联络员例会和专题会议的形式进行,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消除分歧,达成共识,推进工作。明确了一名分管局长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执法衔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重大案情,相互商讨对策,对于需要配合和联合执法的案件共同制定行动方案和计划。

2 情况通报与信息共享机制

根据联席会议要求,实行案件信息的互通和共享机制,以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定期向公安部门汇总重大私自屠宰和非法经营等违法案件情况,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和交接;公安部门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销案情况;检察机关定期通报受理的有关畜禽屠宰违法案件的立案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法院定期通报审判该类案件的情况。同时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相互交流相关信息。

3 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制度

在查处违法案件中,对案件重大或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邀请公安机关派员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

4 疑难案件咨询制度

在查办畜禽屠宰等违法案件过程中,对案情复杂、疑难、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向法制、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通报,并对涉案标准、证据的固定、保全完善等涉及法律、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相关部门予以认真研究,给予及时答复,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5 案件移送和监督制度

在依法查处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移送案件标准的,及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一并附带涉嫌犯罪案件的证据材料、文书档案等材料。同时抄送检察机关,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现象的发生。

6 证据保存和材料移交制度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立即将案卷材料、证据材料等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7 违法案件的联合执法机制

积极与公安、食药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集中力量开展打击危害较重、范围较广、案情较大的生猪屠宰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屠宰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对于妨碍执法人员正常履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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