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淼春
(苏州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中国因区域的差异性和自然条件的复杂性,灾害发生十分频繁。根据邓云特《中国救荒史》统计,先秦时期发生灾害102次,秦汉时期约375次,魏晋南北朝时期619次,隋唐时期515次,两宋时期(含辽、西夏、金)874次,元朝513次,明清时期2 132次[1]49-50。但是我们要明确邓云特先生所统计的数据可能远远少于实际数字,历史上发生的灾情次数远不止于此。如此看来,中国可谓是一个“多灾多难”的国度,立足于如此的国情,中国传统社会的荒政也就“发达”起来。自先秦起,以“十二荒政”为代表的《周礼》显示出政府已经初步具备了荒政体系雏形,政府救灾体系逐步走向正轨。秦汉以后的王朝在救灾过程中,在西周以来荒政制度化倾向的基础上,继承《周礼》《管子》中的荒政措施,并有所发展,制度日趋完备,使荒政不断走向程序化、制度化和法律化[2]14。而勘灾作为荒政体系中“报灾—勘灾—救灾”的固定程序,是政府采取救灾措施的重要依据,是政府荒政体系的重要内容。
本文基于1936—1937年四川旱灾后四川省各级政府勘灾情况的系统考察,结合中国传统社会时期政府勘灾的主要特征,阐述了政府勘灾体系在兼收传统的同时逐渐走向近代化,进而试图分析中国荒政体系中政府勘灾体系的时代转型。以1936—1937年为考察时段,以四川省作为考察区域,乃是基于两方面的考量。
其一,在区域上,四川当时旱情严重,灾情之紧急乃全国其他区域所未有,具有极强的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