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竞合的规则构建
——以第三人原因致害为视角

2018-03-19 15:17:20刘忠炫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225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3期

刘忠炫(四川大学 法学院,成都 610225)

关于第三人原因致害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竞合的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颇受关注,原因有二:第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问题态度模糊,甚至相互冲突,无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第二,司法实务中大量存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的工伤事故,纠纷不断(1)。最高人民法院曾刊登此类问题的典型公报案例(2),同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以期明确法律适用,但效果有限。相反,各地立法机关和政府通过大量的地方法规规章对此问题予以规范,在一定层面上解决了法律适用矛盾。但是大量的地方法规也导致整体的司法裁判不统一和法律权威减损,甚至出现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因而合理地探究和准确构建第三人原因致害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竞合问题的处理规则具有现实性和迫切性。工伤保险源于工伤事故,包括工业事故、职业病、第三人侵权等事由,责任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第三人。本文所探讨的竞合问题,限于因第三人原因所导致的工伤事故,特此予以界定,以下不再赘述。

一、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的竞合问题

按照目前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元结构的划分标准,一般认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属私法范畴,而工伤保险责任属社会法范畴,两者有着较为明显的界限和区别。前者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后者具有强制性、社会性、互济性、补偿(赔偿)性、福利性等特点,其立法的宗旨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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