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思考

2018-03-20 04:30邹盛马青连
关键词:调解机制医患专业化

邹盛,马青连

近年来,“医闹”“暴力伤医”等事件屡见不鲜,医患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医疗纠纷案件与日俱增,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然而,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已经无法有效解决新形势下的医患矛盾,较之其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第三方调解机制具有显著的优势。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对于促使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概述

医疗纠纷是指从事医疗行业的医护人员与患者及其家属在就诊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及其产生的不良后果而引起的纷争。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主要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以及法院调解与裁决。然而,传统的解决方式已经缓和不了当前日益尖锐的医患矛盾,在新的医患关系下,新型的调解方式应运而生。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是指当医护人员与患者及其家属发生纠纷时,将纠纷交由客观、中立、公正的第三方机构处理,而不同于行政调解、法院诉讼的一种民间自愿调解方式[1]。具体而言,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具有如下特征。

(一)调解的中立性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在调解过程中是处于中立地位的民间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是由政府财政拨款,独立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保险部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组织。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与医疗卫生系统没有直接关系,只接受司法部门的业务指导。通过中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调解,能更好、更快地平息纠纷,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进而解决纠纷。

(二)调解的自愿性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以医患双方自愿为前提。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条规定,调解要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8条也明确规定,在进行调解时,应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以医患双方自愿为前提,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同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调解的程序和结果如果有不满意的地方都可以提出异议,甚至可以直接终止调解,这有利于保障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三)调解的专业性

医疗纠纷调解涉及到多种学科的专业知识,医患双方当事人很难作出客观、公正、准确的判断。第三方调解机构是由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医疗实践经验的医学专家、律师、心理学家等多个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调解过程的专业性,客观上保证了调解结果的公正性。例如,美国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就是由美国律师协会、美国仲裁协会和美国医学协会联合设立的,为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了专业化保障[2]。

二、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优势与不足

(一)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优势

实践证明,当医疗纠纷发生时,将纠纷交由客观、中立、公正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能有效推动纠纷的顺利解决。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相较于传统的调解机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契合了我国传统的“厌讼”文化,有利于民众接受。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自古就有“以和为贵”“喜调厌讼”的传统。在中国人传统的诉讼观念中,“厌讼”心理根深蒂固。究其原因是由长期的历史文化积淀的结果,虽然经历了时代变迁,但民众的“厌讼”心理依然存在。大多数中国人对“官司”的态度是惟恐避之不及,宁可抱着“吃亏是福”的心态,也不愿意和别人对簿公堂。无论是在司法制度相对缺乏的古代,还是在相对完善的今天,中国人的“厌讼”心理一直占有一席之地[3]。而采用第三方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医疗纠纷问题,正好契合了中国人传统的“厌讼”心理。由于调解是由第三方中立的机构组织进行的,保证了调解结果的客观公正,因而更容易被医患双方当事人所接受,不仅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及时解决,而且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其次,有利于缓解诉讼压力,节约国家司法资源。近年来,医疗纠纷频发,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之势,仅靠诉讼方式来解决与日俱增的医疗纠纷问题是不够的,解决医疗纠纷问题占据了我国大量的行政和司法资源[4]。而通过第三方来调解医疗纠纷已成为许多国家的选择,其原因有三:一是第三方调解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具有法律效力,免去了诉讼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有利于缓解当前的诉讼压力;二是第三方调解具有权威性,即在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无异议的情况下由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并具有权威性;三是第三方调解是由专业人员进行调解,程序简单灵活、效率高,调解相对于诉讼更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

再次,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马克思主义人文关怀以有利于人的生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研究问题的逻辑起点确定为“现实的人”,通过在实践的基础上,关注人的现实生存状况以及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所面临的生存与发展问题[5]。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就是通过第三方调解来解决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出现的现实问题,为当下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提出了合理的路径,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人文关怀精神对人的现实状况的关切,具体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第三方调解遵循自愿原则。《人民调解法》第3条规定,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调解的过程有不满意或者提出异议的即可终止调解。二是第三方调解具有保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方有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因此,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过程只有双方当事人知晓,并不对社会公开,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隐私,也进一步促进了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6]。三是第三方调解具有非营利性。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是接受政府财政拨款,不向双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的非营利性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事人因医疗纠纷调解而带来的经济压力,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精神。

实践证明,第三方调解机制在我国医疗纠纷的调解中具有积极作用。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5月,全国共有医疗纠纷调解组织3 396个,人民调解委员2.5万人,医疗纠纷调解中支出的经费有55%来自政府拨款。截至2013年9月,第三方调解的医疗纠纷6.3万件,成功率达88%。近三年来,采用“宁波模式”调解的医疗纠纷1.6万余起,调解成功率100%。可见,全国首创的“宁波模式”取得了突出成效[7]。

(二)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不足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看问题要一分为二,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作为一种非诉讼调解机制也有如下几方面的不足:

首先,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缺乏立法保护。现有的解决医疗纠纷问题的法律寥寥无几,《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对医疗纠纷问题的处理也只是略有涉及,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相关问题。因此,出台有关解决医疗纠纷问题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迫切。

其次,第三方调解人员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的专业化程度受到质疑。调解人员的专业化程度是医疗纠纷处理成功的关键,而如今很多地方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都存在着调解人员不足以及专业化程度低的问题,这严重阻碍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发展。吸纳一批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才,构建专业化的调解队伍是当务之急。

再次,民众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认知度及认可度较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作为一种新型的调解机制,由于宣传不够广泛和深入,广大民众对其的认知度和认可度都较低。因此,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在寻找解决途径时大多不会想到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解,延误了纠纷调解,激化了医患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目前,应加大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宣传力度,使其成为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优先选择。

三、完善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现实路径

(一)建立健全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

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解决医疗纠纷问题只是略有规定,并不全面和具体。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当发生医疗事故产生赔偿等民事争议时,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卫生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其中,根本就没有提到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有鉴于此,目前应结合《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等,尽快建立健全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明确第三方调解机构的法律地位、受案范围、调解人员的组成、调解流程等法律效力。同时,地方也应从实际出发,借鉴“宁波模式”,制定地方的医疗纠纷处置条例[8],加强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立法保护。

(二)建设一支第三方调解的专业化队伍

第三方调解人员的专业化程度是医疗纠纷解决成功与否的关键。目前,调解人员的数量不够,专业化程度也不高,不能满足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需要,建设一支专业化的第三方调解队伍迫在眉睫。一是招纳一批具有医学、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职人员;二是对现有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三是吸纳退休的医疗、法学等专业的人员充实医疗纠纷调解团队,他们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能对医疗纠纷涉及的专业问题作出准确的判断,并以恰当的方式来调解医疗纠纷,从而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医疗纠纷的激化概率。

(三)提高民众对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认知度

近几年,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逐渐成熟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然而,民众对这种调解机制的认知度并不高,甚至存在一些误区,这将成为其发展的一大阻碍。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宣传力度,提高民众对其的认知度和认可度,让更多人接受这一新型调解机制。随着传媒方式的多元化发展,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旧媒体加大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宣传,让民众充分认识到此种调解机制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让民众在发生医疗纠纷后能优先选择通过第三方调解机制来解决问题。与此同时,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成功的典型案例在单位、社区、医院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宣传,提高民众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认识。此外,各地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还可以邀请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开通专门的医疗事故调解网站,让民众足不出户就能进行相关问题咨询,这种方式更加契合现代人的需要,能有效提高民众对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认知度和认可度。

(四)加强第三方调解机构与其他部门的衔接

单靠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力量来解决医疗纠纷是不够的,而且,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本身也存在一些缺陷,因此,医疗纠纷的有效化解还应与公安、司法、保险、法院等多个部门合作,共同为医疗纠纷的化解出谋划策。例如,宁波市卫生局采取将人民调解机制与医疗事故保险相结合;天津市采取营利性机构参与调解的模式;南通市在政府指导下,由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与公安、保险、医院协同处理医疗纠纷。具体来说,加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与其他部门的衔接主要包括以下 2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加强公安部门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衔接。公安部门应尽可能地维护现场秩序和保障医患双方的人身安全,将不必要的伤害降到最低。二是要加强司法等相关部门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衔接。一方面,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应接受司法部门的专业指导与业务监督,定期向司法部门报告工作,努力提升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还应加强与保险等相关部门的合作,不断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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