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睿阳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北京 10088)
质量保证指使事物,服务与规定的质量要求相符合并提出足够的能满足置信度所需要进行的一系列的经过计划和系统规划的活动。所以核电厂的质量保证,就是含括所有为保证核电厂按规定要求进行运行时所需要的规则计划和经过组织的活动。核电厂的运行通常由三个部分组成,即管理、执行和评价。这三者的组合就构成了核电厂的基本工作框架,在这个框架下,无论是全面管理发电厂的总负责机构还是承担核电厂某一部分的工作单元,都需要按照核电厂的质保要求完成管理,建立,实施和维护核电厂的正常工作,各个体系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其划分的工作内容。我们可以发现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是一个意思。作为确保核电站良好运行的准则,它必须做到涵盖各个方面的责任保证,协调不同职能。以及明确各部分的运行情况
上世纪70年代,率先由美国提出了《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要求》之后经过多次修改,完善与1994年完成。国际上,最早是国际原子能机构于1978年颁布了《核电厂安全质量保证实施法规》,随后又有十条准则被颁布,推荐各个国家使用。其后多年经过实际检验和修改,于1996年,使用持续改善质量的方法来提高核电厂的安全性,该方法被认为是可计划,可实施并且可以改进的持续过程。基于此标准,我国根据我国核工业的发展与国情,集合各个国家的方案,制定了《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后 经过不断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