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玉梅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体育工作部, 辽宁 大连 116052)
在运动员应然权利的构建内容当中,目前来说,包括着运动员的3个权利束,即运动员自身作为自然人享有的权利(简称运动员自然权)、运动员作为职业者享有的权利(运动员职业权)、运动员权利受损时享有的权利(简称运动员救济权)。具体而言,第一,运动员自然权主要包括运动员人格权、财产权、劳动报酬权等。其中,运动员人格权是运动员权利束的基础性权利,是不可忽略和不可被践踏的权利;运动员财产权和运动员劳动报酬权等权利是运动员人格权商品化的结果,亦或是运动员人格标识增强并发挥商业价值产生经济利益所发展出来的权利。第二,运动员职业权主要包括运动员身份权、公平竞争权、职业保障权等。其中,运动员身份权是立足运动员参与竞技体育活动中所维护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诉求体现的资格,并以注册制度和选拔制度来取得或退出,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性而不可转让;运动员公平竞争权是运动员参与体育赛事所不可或缺的权益诉求体现,是最大程度促进体育活动和体育秩序良性运转的保证,也是竞技体育长期发展的须臾不可分离的权利;运动员职业保障权是运动员遇及疾病、伤残、失业等各种风险时所获得的帮助,以便能够维持运动员的生存或生活不被威胁,并通过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来有效保障运动员退役后的利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