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武耀,薛皓天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该法自颁布以来最大的一次修订(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此次修法引入综合所得计征制度,并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与反避税条款。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法向实现税收公平与加强自然人征管的目标迈出了一大步。然而,综合计税方式与专项扣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否意味着税收公平目标的完成?同样,反避税条款的应用的确可进一步推进反避税领域的税收公平,而关于税收公平要求在个人所得税法上的真正贯彻,却存在其他一些问题亟需考察,例如,对于无效契约的履行、信托利益的归属等情形,应当如何公正确定其纳税主体呢?本文因此选取无权占有物之孳息的课税,作为探讨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收公平以及强化税收征管的一个视角。事实上,无权占有物所生孳息的课税问题,涉及税法基本原则之量能课税原则的适用,目前鲜有学者对此专门探讨,亟待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孳息,在现实中存在广泛,形态多样,如粮食、果实、幼畜、房屋租赁所生租金乃至于无形财产特许使用之对价等,而无权占有物所生孳息的归属问题在民法中亦有相应规定。那么在理论上,对之课税应当如何把握:税收客体是否存在并且如何认定?如何确定税收主体:有哪些可能的税收主体?税收客体究竟归属于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