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改革的合法性违反与建构

2018-03-21 19:06:04彭礼堂吴颖辉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6期
关键词:改革

彭礼堂,吴颖辉

消费税作为一种特别流转税,由于其课税范围具有选择性且直接或间接影响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因之承载了组织财政收入、矫正负外部性、调节收入分配、引导合理消费等多重目的[1],被赋予了诸多功能。消费税改革需要在税收法定范围中进行,对消费税立法目的进行调整,对消费税进行功能减负,使消费税真正成为引导消费者的特别调节税[2]。

一、我国消费税改革的历程回顾

广义的消费税中国自古有之。1994年以前,我国增值税和产品税承载着消费税的部分功能。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等条例(草案),对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分别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将工业品分为24大类别270项,税目税率表相当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第2条第2款还规定,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确定。1989年,基于规范经济秩序和维护国家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考量,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对小汽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彩色电视机和小汽车两种商品开征特别消费税。

现行的消费税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新设置的作为独立的有选择的针对特定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的税种。根据1993年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条例确定对烟、酒、化妆品、成品油、汽车等11种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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