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 枫
[提要]
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明确赋予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随后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目前我国海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下社会公益组织不是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无权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
[案情概述]
审理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2017年12月28日。
原告:某公益组织。被告:美国某石油公司、中国某石油公司。
2011年6月,位于中国渤海湾海域的蓬莱19-3油田的海床发生原油漏油事件。该油田系由一家注册于中国的国家石油公司和一家注册于利比里亚的美国某石油公司共同开发。该案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公益诉讼纠纷,青岛海事法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审判]
法院就本案的审判意见集中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判决中首先明确了本案性质为针对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然后分别列举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以及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