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文
船舶排污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船员的故意或过失引发的排污,我们称之为船舶非法排污;另一类是船舶发生事故时的排污,我们称之为事故性排污。尽管船舶非法排污行为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相比事故性排污小很多,但由于其频率高、累积排放数量大,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不可忽视,有必要对船舶非法排污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全面研究。
船舶非法排污,是指船舶违反有关国内法规及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未按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超过标准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向海洋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1]。船舶非法排污行为的主要对象是船舶船底水、残油、油渣和油泥。船舶非法排污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分可为故意类非法排污与过失类非法排污。有关数据表明,故意类非法排污的概率是过失类的4.5倍[2]。海事部门长期关注船舶非法排污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罚款、船员记分等行政手段予以处罚,但仍有船舶心存侥幸,故意非法排污,对沿海水域和生态造成较大的破坏和威胁,需要业界统一认识,齐抓共管,从制度建设和操作层面上逐步减少直至消除船舶非法排污行为。
船舶非法排污行为系由船员的人为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与陆上工厂非法排污性质上类似,同样可能涉及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按照船舶非法排污概念,一方面船舶非法排污行为必然以违反相关排放技术标准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