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惠岭
美国作家马克·吐温曾说过:“历史不会重演,但却自有其韵律。”在大数据时代,这一断言更是得到了验证。在司法领域,海量的司法数据为我们所带来的不只是对规律的重新认识,更有便利的司法服务、智能的司法活动、科学的司法管理、开放的司法民主等。
司法大数据与智慧法院战略
数据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已经成为当今和未来人类社会发展的“石油”。《大数据时代》一书指出,大数据具有“3V”的特点: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另外,IBM公司的专家又增加了两个“V”,即Value(价值)、Veracity(真实性)。大数据技术的战略意义不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而在于对这些含有意义的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换言之,如果把大数据比作一种产业,那么这种产业价值的关键在于提高对数据的“加工能力”,通过“加工”实现数据的“增值”。对于司法大数据来说,这些属性是完全相同的。
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深入发展,信息科技对人类文明进步已经产生并将继续发挥重大促进作用。为此,我国实施了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国家大数据战略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制定了《國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并将建设“智慧法院”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近年来,我国人民法院将“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作为司法工作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引发了审判执行工作的深刻变革。201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系统,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组织、建设和运行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