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
摘 要: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生产企业在购销业务中涉及运输费的情况更具多样性,不同情景下运输费涉税和账务处理也有差异,据此,对此问题对税法规定和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了整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增值税;运输费; 账务处理;税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06.063
0 引言
营改增之前,销售方另外收取的运费如果不符合代垫费用的条件,要作为价外费用与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购买方将支付的运费计入货物的购买成本;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并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针对运输费的纳税筹划也层出不穷,运输费的计税和账务处理就与以往有了比较大的区别。本文分别从销售方和购货方的角度来解析其计税和账务处理模式。
1 从销售货物方的角度解析,假定运输费由购买方承担
从销售方来说,需要区分销售方是否能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这里所说的能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即有运输资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有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并能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种是有自有车辆,但其经营范围不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不能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货物销售发票。因此需要分三种情况进行解析:
(1)销售方能提供送货服务但其经营范围没有交通运输服务,不能开具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