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政府论》对当代中国政府改革的启示

2018-03-22 12:54曹宇
魅力中国 2018年41期
关键词:当代中国法治

曹宇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政府作为改革的推行者和实施者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洛克作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和政治家,他的理论观点主要体现在《政府论》这一重要著作中,作为政府理论的经典之作,其中关于政府发展的重要思想深刻地影响着西方现代政府建设,对当代中国政府改革也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政府论》;当代中国;权力制衡;法治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洛克作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和政治家,在《政府论》(1689年出版)这一重要著作中集中阐述了有关政府建设及发展的理念,包括分权与制衡思想、有限政府理论以及法治思想等。他的这些思想是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的宝贵财富,对西方近现代国家的设立及权力运产生了极大影响。

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被摆在了突出的战略位置,随着改革战略布局和系统规划的逐步展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己成为热议话题。对于处在在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中国,政府的发展取向直接关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洛克《政府论》作为政府理论的经典之作,其中关于政府发展的重要思想当代中国政府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和借鉴意义。

二、《政府论》中关于政府发展的主要思想

(一)政府的目的必须以保障人民权利为核心

洛克基于自然状态的假设对政府的起源进行了阐述,认为政府的产生是人民为了避免自然状态下公共裁判的缺失导致的失序,通过达成契约实现“为了保护自己和其余人类而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和“单独行使惩罚的权力”向社会转让,由社会制定法律来保护人民的权利。在社会契约论的决定之下,政府存在的目的就在于对人民的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等提供有效保障。

(二)政府的权力必须以分立制衡为支撑

为了防止执政者违背建立政府的最初目的,更为了切实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不受侵害,洛克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出于对人性弱点的分析和顾虑,洛克特别强调了立法权和执行权的分立,以避免在權力诱惑下落入专制的泥淖之中。他主张将三种权力分属于不同的主体,立法权由代表人民的国会行使,执行权和对外权由君主行使。洛克的分权思想为后来的“三权分立”原则奠定了重要思想基础,也为政府现代化发展中对政府权力制衡和有限政府建设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

(三)政府的运行必须以法律制度为规范

洛克认为,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够有效地限制政府权力的扩展,才能够将政府权力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规范使用。同时洛克认为“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不是对权力的绝对拥有,而是要通过确定的长期有效的法律来行使权力,进行管理”,“国家或政府不能用突然的在未取得共同认可的意志来进行统治,而是要通过正式公布的和公民所被接受的法律来行使权力”。法律和规范是政府对自己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的有效手段,能够让政府和国家的权力在行使的各个都处于受控的状态。政府的起源和政府的目的直接决定着政府实行法治的必要性,只有用法律制度约束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这更是防止暴政出现的重要措施。换言之,现代政府必须要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才能健康运作。

三、《政府论》对当代中国政府改革的启示

(一)立足政府权威基础建设,持续构建服务政府

政府的权威,可以理解为政府的权力和威信,一方面源自国家权力的赋予,即对国家公民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源自政府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即通过对公民利益的增进和维护形成公民对政府的信赖和认同。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中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始终是我国取得重大历史成就背后的重要的推手之一。根据洛克《政府论》中对政府起源及建立目的的论述,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和实践经验,在当下夯实政府权威基础,就是要持续建设服务型政府,要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将构建服务型政府作为中国政治发展的一项长期的战略目标。

(二)加强政府制度体系改革,大力建设法治政府

洛克指出“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洛克十分推崇法律,并将其价值和意义直接置于所有统治者之上。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直接关系着社会稳定与发展,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在强调法制建设,根据复杂多变的治理环境也在不断更新和建构着我国的法制体系,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政府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屡禁不止,这说明我国缺乏一个从上到下一整套的法治体系,洛克《政府论》中关于法治的思想对于我国政府有关法治的顶层设计提供了有力的指导。时过境迁,今天我们必须要站稳中国立场,始终坚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体系框架下改革政府制度体系,同时要与时俱进地制定法律法规,明确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最重要的是要在全民中形成尚法的观念,明确法治政府的建设绝不仅仅是政府单方面的努力。

(三)注重政府权力监督制衡,积极构建责任政府

洛克主张人民要对政府保持警惕,并要采取措施限制政府专断,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为此他提出“权力的监督制衡”。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在政治建设中践行权力监督制衡的原则,但实际运行中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直接影响制衡的效果,行政权一权独大的现象愈演愈烈。所以鉴于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模式,我们应当把限制行政权作为限制政府权力的重要任务,杜绝行政权一权独大的现象,同时,恢复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应有地位,也就是强调立法权的最高权力地位和保证司法权的独立性,并加强立法权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衡作用。此外,当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就是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让政府担起责任、做到有作为而不越位,积极构建责任政府。

参考文献:

[1][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2]赖婵丹.洛克的《政府论》对转型期中国的启示[J].世纪桥.2012(5).

[3]刘立之.政府和政治权力的理论本质——论洛克《政府论》的政治思想.[J].湖南医科大学报.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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