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矿产投资风险防控

2018-03-23 06:49孟令梅
时代金融 2018年5期
关键词:风险防控哈萨克斯坦

孟令梅

【摘要】哈萨克斯坦是一个资源矿产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而我国在这方面相对缺乏,因此与哈国达成合作关系对我国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投资的过程中涉及到不同层面的利益问题,并且两国的政治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做好协调工作。本文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与分析。

【关键词】哈萨克斯坦 矿产投资 风险防控

一、引言

哈萨克斯坦的法律随意性较强,各项条款容易发生变动,并且在执法过程中并不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因此我国在哈国投资矿产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同时还要从国际利益的角度权衡两国之间的合作关系,避免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严重纠纷,进而造成不必要的利益损失,本文就具体分析了这一问题。

二、法律依据

中哈两国在合作时所运用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国际条约,近年来,我国与中亚五国的贸易来往十分频繁,达成了许多合作协议,同时也参与了一些多边国家的条约签订,这也成为两国经济来往的重要法律依据。其次是政府间协议,由于两国贸易来往十分频繁,尤其是在矿产方面,因此两国之间也签订了许多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了两国各自所应担负的责任和拥有的权力,因而能够对直接对投资企业形成制约,使其不敢随意做出违反合同的行为[1]。另外,在矿产开发的过程中,哈国常常利用其享有的东道国地位,对矿产开发程序和事项进行审批,并根据哈国的法律进行调整。第三是哈国的法律,主要是《矿产法》《投资法》 《税法》《劳动法》等,但因哈国为超级总统制国家,其法律稳定性有待提升,容易对投资方的利益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协商好这些问题。

三、法律环境

在哈国矿产投资过程中,为使双方合作更加顺利,避免对我国的利益造成影响,还必须充分考虑哈国的法律环境,下面就作详细探讨。

(一)《矿产法》

哈萨克斯坦2005年修订的《矿产法》规定,企业在准备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时,哈能源和矿产资源部有权拒绝发送许可证。同时,国家还对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拥有优先购买权。该规定对外国投资者进入或退出哈矿业,尤其是收购哈国内矿产企业构成了实质性屏障。《矿产法》还规定,对采矿企业以浮动费率的方式征收采矿费,费率随年开采量的增加而提高。

(二)《税法》

哈《税法》规定对矿产资源开发采取超额利润征收办法,新修订的《税法》还提高了超额利润税征收办法,将其税率由原来的4%~30%提高到15%~60%。投资商在哈国开采矿产资源时必须与哈国签订专门的合同,合同主要针对的是投资企业的超额利润,即投资商必须根据投资额的变化缴纳利润税,并且最高需要缴纳总收益的百分之六十,这样的利润规定显然过高,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三)劳务政策

哈国实行劳务配额制度。根据哈萨克斯坦2012年1月13日政府45号法令通过的《哈萨克斯坦外国劳务引进规则》和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市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全权机构发放劳务配额须满足以下条件:1)从2012年1月1日起,哈萨克斯坦引进的第一等级外国劳务人数不得超过同类员工总数的30%,外籍员工与当地员工比例不得高于3:7;2)从2012年1月1日起,哈萨克斯坦引进的第二、第三、第四等级外国劳务不得超过同类员工总数的10%,外籍员工与当地员工聘用比例不得高于1:9。以某企业驻哈国办事处为例,其于2012年办理第二、第三等级劳务许可共计11人,实际聘用哈方员工102人,每个月需账面列支该部分人员工资19000美元、社会税1000美元、社会贡献费1000美元,合计约21000美元。

(四)执法环境

哈萨克斯坦国尽管在投资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但是却经常随意对法律进行变动,修改其中的条例,并且在与外商来往过程中多采用的是总统令,这就使得法律失去了应有的效力。另外,哈国执法过程中过于随意,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我国在与哈国合作的过程中就曾发生过利益纠纷,使我国投资企业的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最具代表性的例子就是2006年中信集团收购境外石油资产遭到了哈方的拒绝,理由是股份转让必须经哈国批准,这就给矿产企业的收购造成严重制约。因此我国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做好利益权衡,把握住投资的要点[2],以免使我国的利益受到影响。

四、风险防控

在投资过程中受利益驱动,必然会发生一定的矛盾纠纷,但最重要的是根据法律条款化解矛盾,避免引起更为严重的争端。

(一)国际惯例

在用法律解决矛盾冲突的过程中,如果两国之间所签订的协议与国际条约存在冲突,则以国际公约为准。因此,在投资的过程中就应当协商好这些问题,确保双方所签订的条约与国际公约是保持一致的,这也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二)被投资国

我国与哈国在合作过程中尽管签署了合约,并且双方意见达成了一致,但在合约具体履行的过程中涉及到一些客觀因素,例如合约中的条约可能会影响签约国的利益,这就必然会引发争议。但在用法律处理纠纷时,通常会存在着合约内容与两国法律存在差异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两国自然更想使用本国法律来解决问题,但是由于哈国是资源拥有国,其对于矿产拥有绝对的自主权,因此其通常会用本国的法律来约束投资者[3]。为避免发生这样的问题,在合约签署的过程中,我国投资企业就必须仔细研究合约中的各项条款,并将其与我国的法律条例进行对比,充分考虑我国在投资中所能获取的利益,避免使我国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三)自主选择

通常两国在合作过程中所争议的内容较为复杂,牵涉到的利益层面较多,同时两国的法律条款存在较多差异,为了选择更好的解决方式,两国应当进行协商,选择最为合理的法律条款,只要不对合作国的利益构成损害,当事人就能够自主选择法律。

五、争议解决

如果争议较为严重,通过法律条件难以解决问题,可采取其他方式。第一是外交,即由联合国出面对两国的合作情况进行干预,主要采取调停、谈判等方式,达成两国意见的一致。第二是仲裁,即在两国冲突无法自主解决的情况下可交给国际法庭,通过法庭审判使两国的争议能够化解。第三是诉讼,其同样是通过国际法庭来解决纠纷,当合作一方感觉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并且与合作国协商无果就可选择诉讼的方式。

六、结语

为了使我国与哈萨克斯坦的合作更加顺利,在合作过程中必须权衡两国的法律条款以及国际条约,做好协调工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利益纠纷,本文就深入探究了这一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峰栾.中国对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研究[D].新疆财经大学,2013.

[2]刘国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述评[J].伊犁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55-59.

[3]孙利,周可发,程婉雯.中亚五国矿产资源分布与现状分析[J].新疆地质,2012,(3):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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