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实践下,论税收法定主义

2018-03-25 07:36陈敏
大经贸 2018年1期

【摘 要】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是实现其他基本原则的前提和保证[1]。本文从“税收法定主义”定义出发,剖析了税收法定主义的主要机能,并结合税收执法实践现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希望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进程中,对我国的税收法治的完善有所稗益。

【关键词】 税收法定主义 税种法定 税收实践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含义和具体内容

(一)对税收法定主义的认识

在现实社会中税收被大多数国家定义为社会公众所拥有的合法的财产权利必须依据法律向征税机关交纳税款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国家对税款加以合理利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法定原则最典型的表述是税与法不可分割,没有立法就没有征税活动。税收法定主义,又称为租税法律主义、税捐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2]。

(二)税收法定主义的机能

1.税收法定主义的实质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国家征税必须依照并且仅仅依照法律的规定,公民必须依照并仅仅依照法律的规定纳税。有税必须有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被认为是税收法定主义的经典表达。征税工作,没有法律的支撑,势必会引起怨声载道,收税不公,税率错乱等问题也会源源不断。税收事先由法律明确规定,依法征税,依法使用,才能使税收发挥应有的价值。从根本上说,税收法定主义是制约政府权力无限扩张的利器。

2.税收法定主义是企业与公民对未来经济利益进行合理预期的保障。消费者个人在消费与投资时,要对个人未来的收入进行预期,以便能够对个人的收入进行合理安排。因此,税收是影响个人可支配收入的重要因素。所以,税收法定主义一个重要的机能就在于使企业、个人的经济生活具有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只有在税收事先由法律明确予以规定,也只有这些规定所确定的纳税义务能为公民事先所知晓,企业与公民个人才能作出自己相应的经济抉择。

3.税收法定主义是国家取得税收收入的稳定器。国家对取得税收收入的税法要素只有事先规定标准,才能对税收进行合理预期,否则,税收收入将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并且经过法律确认的税收,全体公民会更加忠实地履行,如果违背税法,逃避纳税义务,则会受到法律的惩处。提高了税法的权威性与稳定性,提高公民对税法的遵从度。因此,税收法定主义对税收收入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二、我国税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游击作风问题

现实中,存在很多不讲究或很少讲究政策,程序,规则的问题。比如不办税务登记、不履行纳税申报、滞纳金加收随意、买税引税、不严格执行纳税期限等等。只强调完成任务而淡化依法治税,只要任务完成,就可以一好百好。大多数的税务机关只要完成了税收任务,其执法方面的检查就很少甚至没有。这成为依法治税的一大顽疾。

(二)征管质量问题

谈及征管质量问题,人们的认识似乎就是:税收任务能够完成,征管质量就好;任务不能很好地完成,那征管质量才存在问题。显然,税收任务完成得好,能够掩盖征管质量的问题,但是,相关部门通常是税收任务完成得不好时,才会在征管质量上下功夫。其实,人们天生的趋利性决定了财务舞弊是普遍存在的,加强征管质量的管理是税收法定主义下一项重要话题。

(三)税收使用问题

税收是国家财力的重要源泉。税收的有效使用,关系到一国的经济发展,和广大纳税人的利益。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官僚主义,骄傲自满,贪图享乐,拿着纳税人的用血汗铸成的劳动成果,打着公务的旗号,在各种山珍海味,玉盘珍羞前海吃海喝,出入各种高档酒店,骄奢淫逸之风弥漫。税收使用不透明,使用不恰当等问题,会进一步加深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矛盾,征税工作受到阻碍,陷入死循环,因此,税收法定主义下,整改官僚主义问题,抓腐败,是税收法治实践的着眼点。

三、建议

理性地考察我国税收执法实践,可以看到,税收法定主义缺失严重。为了健法全税收定主义,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供政府健全税收法定主义,完善税收制度参考。

(一)在全社会树立税收法定主义的理念

“法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进程,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是维护秩序的必要途径。因此,在全社会树立稅收法定主义的理念,对于正在逐步走向“法治”的中国来说,至关重要。我们不仅要培养造就一大批牢固地树立了税收法定主义观念的税收教育工作者、法学家、经济学家、相关的税收立法工作者、税收执法工作者,而且还要着力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在全社会确立税收法定主义理念,这是一个基础性的系统工程。

(二)坚持民主科学立法的价值取向

税收法定主义对征税主体的权力的限制仍然是最主要的,仅规定纳税主体的依法纳税义务,依然是传统税收法律内容的体现[3]。实际上,法律关乎各阶层、集体的利益,立法是各阶层利益的协调。宪法所强调的税收法定主义不应当只强调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也因依法保障公民相应的权利,只有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才能体现税收的等价交换性质,对征税工作的有效开展有促进作用。

(三)建立执法监督机制

严格执法是实现税收法定主义的保证。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一是建立健全包括全面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专案执法检查和日常执法检查相配合的一整套执法检查制度,实现执法检查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实现对税收执法全过程的监督与控制。二是坚持税务行政救济制度,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三是在强化事前约束控制的同时,要严格实施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参考文献】

[1] 王建平. 论税收法定主义[J]. 税务研究,2005,(02):44-47.

[2] 张守文. 论税收法定主义[J]. 法学研究,1996,(06):57-65.

[3] 沈昀. 浅论我国的税收法定主义[J]. 世纪桥,2014,(09):26-27.

作者简介:陈敏(1995-),女,汉族,重庆市人,学生,会计硕士,单位:重庆理工大学 研究方向:资本运营与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