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劝烟案之思

2018-03-26 02:53文老树
老友 2018年3期
关键词:公共场所电梯司法

文老树

1月23日,备受关注的河南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宣判。此案源于2017年5月,一位老人因在小区电梯内吸烟时被人劝阻不幸猝死,老人家属将劝阻者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劝阻者和老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劝阻者补偿老人家属15,000元,判决一出,舆论哗然。一边是年逾古稀的老人,一边是有理有据的医生,案由又是劝阻吸烟,孰对孰错、该不该赔……众说不一。二审法院及时纠正一审不当之处,改判劝阻者不承担侵权责任,赢得了一片赞扬。

缘何改判

1月24日央视网的报道《“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改判,说明了什么?》称,二审改判的理由是适用公平原则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法院的判决具有指引社会公德和社会价值取向的作用,尤其是遇到这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文明现象的问题,法院的判决更应当慎之又慎,正确适用法律,鼓励正确的行为,鼓励大家同明显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公共利益的现象作斗争。如果像一审法院这样判决的话,反而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和引导。二审法院在及时纠正一审错误的同时,还将二审的纠正结果及时公开,并就相关疑点问题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惑,这不仅是对司法公正的保障,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的宣扬。

1月31日新华网刊发《仗义正当劝阻不属侵权》一文认为,禁烟行动在我国各地紧锣密鼓地开展,相关禁烟法规也由各地结合区域特点制定出台。抛开劝烟者的行为本身,从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到劝烟者和吸烟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吸烟者而言,吸烟权利受到一定限制。《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及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的候车室、售票厅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由此可见,在公共场所吸烟属于违规行为,劝阻他人吸烟的权利具有明确法律依据,且为立法价值观所倡导。在“电梯劝烟猝死案”中,杨某言语劝阻同乘电梯的老人吸烟,随即两人发生言语上的争执但并未发生肢体冲突,且杨某比较冷静克制,其劝阻行为合理合法,并非侵权行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是判断法律责任承担的关键因素。诸如心脏病、癫痫等容易诱发严重后果的患者,属于特殊体质。从外观上看,他人对这种特殊体质很难判断。从一般人的主观角度出发,以言语劝阻他人停止吸烟,无过分语言且无肢体冲突,可以认定劝阻者对引发心脏病发作甚至导致死亡的结果无法预见,劝阻者对死亡结果不具有主观过错。杨某既无侵权行为,也无主观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1月25日人民网的文章《“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让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指出,在一些案件纠纷的处理中,不管被告事实上有无过错,法律上是否应承担责任,就搬出“公平原则”,判决被告承担补偿责任或分担损失,造成和谐、公平的表象,事实上并非如此。无论是基于《民法通则》还是《侵权责任法》的公平原则,都有严格适用条件。不是说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而责任或损失无人承担或分担时,为了所谓的“公平”起见,法院就可判决无辜的被告埋单。法律是社会的行为准则,司法裁判则是人们行为的风向标,发挥着教育、预测、指引的功能。此案二审判决权责分明,充分发挥了司法定纷止争的作用,所传递的司法价值导向是积极、明晰的,即公民维护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的行为应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和保护。这与《民法总则》规定“见义勇为不担责”的精神有异曲同工之妙,让公众面对有违公序良俗的现象时,能更勇敢、更有底气地站出来发声、作为。这种尊重公众朴素情感和社会正确价值观的判决,才是符合法理、真正公平的判决,才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守正义

1月24日《人民日报》刊文《用判决弘扬正气》提到,“正直的人不应该受伤”,这是普通老百姓最为朴素的公平正义观。社会公众之所以对二审判决产生司法认同,在于二审判决引领了社会正能量。一次严谨的司法判决,胜过百次的法律宣传,个案判决对社会风气和个人行为选择具有引领作用。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正当行为,人民法院应该依法支持和保护,社会正气才能得到有效维护和弘扬。唯有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司法裁判才会更有说服力。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要对每一起案件反复斟酌。在这起案件中,二审法院厘清了是非,主动进行了纠错,不仅体现了司法担当,也是法治精神的体现。个案公正积累司法公信。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就要在个案中不回避问题,用司法判决引领和弘扬社会正气。

1月25日《中国青年报》发表文章《“劝阻吸烟猝死案”改判 司法理应为正义撑腰》认为,这个判决结果一经公开,立刻获得舆论的普遍赞扬。很多人认为,这个判决回击了极端利己者的蛮横逻辑,对引导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风向标式的意义。面对违规吸烟行为,敢于说“不”,其实是在维护规则的严肃性。这不仅是简单的个人权益之间的争执,更是对制度的维护,也体现了公民责任。如果法律因为违规者自身的原因,让正义一方付出不合理的代价,无疑会对人们心底最朴素的正义感造成沉重的打击。如果以和稀泥的心态,各打几十大板,表面上谁的利益都兼顾了,实际上却对一些不良诉求开了方便之门,伤害了社会正义。明明是我伤害了你,可是你还不能批评我,因为这会让我生气,让我的疾病加重,你要承担责任——这样的逻辑一旦成为定式,很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都可能无法得到正义力量的呵斥。

1月24日《法制日报》发表《劝烟猝死案二审,司法没有和稀泥》一文指出,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好判决,好就好在法院没有和稀泥。一些民事纠纷中,不管你有没有责任,总是要赔点钱的,谁让你摊上事了呢?如果受害者发生不幸,没理也有理了,你惹了麻烦只能花钱买平安。法院的这种考虑“摆平”的态度事实上助长了一些人无理搅三分,把法院当成“居委会”的心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我国的法治原则要求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也就是说,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与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所以法律与道德是一致的,违背道德的事情,法律也不会支持。法治思维是一种权衡思维,其突出特征在于对各种价值和正当利益的合理平衡,努力把负面影响消化掉,不能为了解决一个问题引发新的问题。不得不说,我们这个社会,敢于仗义执言、敢于管闲事的人似乎太少了。为了呵护这种“稀缺资源”,司法也不应该再和稀泥了。

影响深远

1月24日《人民日报》刊发文章《劝阻不当行为值得鼓励》认为,生活中,因劝阻吸烟而遭受白眼甚至辱骂者,并不鲜见。劝阻公共场所抽烟者,本是理所应当,何以引来如此麻烦?此次的新闻事件,以极端案例的形式提出了一个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公民是否可以劝阻他人在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对此,司法机关不应沉默以对,也不宜用“赔点钱算了”的方式追求息事宁人。面对不当行为,司法机关应当鲜明地表达态度:劝阻吸烟不仅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也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公民的角度来看,面对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是否有劝阻、制止的权利?事实上,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很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的明文规定。在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公共场所吸烟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不能因为这样的行为过于分散,或单个的吸烟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轻微,就不予“较真”。否则,法律法规就变得徒有其表。长此以往,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人也心安理得,甚至振振有词:“我不过就抽了一根烟,怎么了?”就本案而言,杨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其得到法律保护也是理所应当的。进一步看,劝阻吸烟等失当行为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即使它不是一项具体的法律义务,也是一项道德义务。

1月25日新华网的文章《劝阻不当行为,有法护航行更远》称,我国控烟工作推进了很多年,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城市出台了禁止在公共场合吸烟的规定,香烟盒上印有“吸烟有害健康”的字样,但吸烟的人减少得并不明显,这说明控烟工作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控烟,除了相关部门积极作为外,应该激发起人们的主观能动性。自己不抽烟,在公共场合碰到别人抽烟及时加以劝阻,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才能取得好的效果。让人们站出来互相监督,要有法律保驾护航。二审判决杨某的行为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在为劝阻别人不当行为的人撑腰,会坚定人们劝阻不当行为的决心。当然,这可能有一定的风险,但不能因为有风险就不站出来。劝阻者在站出来的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既要勇为也要智为,不能盲目、冲动。

1月24日光明网刊文《从控烟视角看“电梯劝烟猝死案”》指出,此前发生在江苏南京的“彭宇案”曾引发公众“敢不敢扶”的热议,挫伤了公众对社会公德的信心。此次“电梯劝烟猝死案”,则引发了“该不该劝”的争议。此案中,老人意外去世,劝阻者和公众都深感痛心和惋惜。但是,公众希望法律能够维护社会公德,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我国公众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对于公共利益也更加关切。从烟草对社会的危害而言,越来越多的人已意识到烟草对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目前,我国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这给我国带来极大的公众疾病负担。公共场所吸烟危害他人健康,一些烟民仍旁若无人地在公共场所吸烟,还给公众带来“二手烟”危害。当前,拥有无烟环境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愿望,加快控烟立法进程,制定全国性的控烟法律法规已成为绝大多数人的诉求。在制止或劝阻的过程中,虽然可能出现个别意外事件,但这绝不可能成为劝阻者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法律永远是维护社会公德的坚强后盾。

链接:控烟专家如是说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会长胡大一说:吸烟和“二手烟”是引发心血管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癌症、脑卒中等慢性疾病共同的危险因素。患有心脏病的老年人如果持续吸烟,对其病情无异于火上浇油。目前,我国大多数吸烟者成瘾且没有戒烟愿望,被动吸烟者面对吸烟者普遍缺乏劝阻勇气和维权意识。劝阻吸烟既是为吸烟者自身健康着想,也是维护公众不受“二手烟”危害的社会担当,理应受到肯定和赞赏。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主任姜垣指出:烟草烟雾中有7000种物质,至少200种有毒有害,70种致癌。只有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才能避免烟草烟雾危害。电梯是公共场所,在电梯间吸烟不仅影响他人健康,还会导致安全问题。

资深控烟专家许桂华硏究员指出:中国有3亿烟民,7.4亿人受到烟草烟雾的危害。目前,在很多公共场所烟雾缭绕,保持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享受无烟环境是公民的权利,也是预防疾病发生的必要措施。

北京市控制吸烟协会会长张建枢表示:《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执行两年多来,1万多名控烟志愿者加入了控烟志愿者队伍,弥补了监督力量的不足,他们依法对违法吸烟行为进行劝阻,真正体现了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精神。

首都医科大学崔小波教授说:吸烟是造成冠心病和心肌梗死的独立危险因素,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不顾自身疾病状况继续吸烟,被劝时的情绪激动也有可能是诱因。但是大多数人即使没有诱因,目前也有大量的猝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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