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保护冷冻胚胎

2018-03-26 09:23
瞭望东方周刊 2018年10期
关键词:女方胚胎夫妻

冷冻胚胎处置权归男方还是女方

张晓黎(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家庭律师)

冷冻胚胎,一般由夫妻双方合意而进行委托保存,用以条件成熟时受孕。所以它与夫妻的婚姻关系紧密联系。

如果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双方均需对胚胎保存给出处理方法,但女方相对更拥有自主选择权。这是由于女方生理的特殊性,在胚胎手术中,女方为付出方,相较于取精,取卵过程伴有风险和痛苦,女方是出于对生育的渴望,自愿忍受身体的伤害做辅助生殖手术。如果离婚时男方不愿继续保存,女方有权单独决定继续保存冷冻胚胎。

关于女方是否有权单独决定保存胚胎的问题,我认为,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双方离婚时,如果对是否继续保存胚胎产生争议,应尊重女方对于保存胚胎的选择。因为生育行为需要具备一定的生理、健康条件,并存在风险;生育任务主要由妇女承担,所以当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应侧重于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这样处理符合立法本意,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如果男方单方废弃胚胎,使女方在服药促排卵以及取卵过程中的痛苦和损害不能得到回报,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如果配偶一方死亡,从法律层面来讲,另一方有权对冷冻胚胎作出处理。但现实中,法院具体处理时,也需要充分考虑情理,尤其是死亡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充分进行调解,对于失独一方父母的情感也要充分考虑,这样才能最终圆满解决问题。

对于冷冻胚胎夫妻双方都突发意外而死亡时,胚胎如何处理,如果夫妻双方没有事先对保管机构的书面授权,保管机构也不得擅自处理。

冷冻胚胎是人还是物

欧阳晨雨(法律学者)

南京玄武法院的判决结果,符合大众的心理预期。生命健康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婚姻法,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废弃冷冻胚胎,客观上损害了另一方的生育知情权。从侵权责任法看,一方擅自废弃冷冻胚胎,也对另一方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伤害。所以,法院判决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赔偿合法合情合理。

法院作出判决,还有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胚胎是“带有情感因素特殊的物”。既然将冷冻胚胎视为一种“物”,那么就与夫妻共同的不动产、动产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也正因此,对单方废弃冷冻胚胎的男方,法院认为存在不当处置夫妻重大财产的过错。

但是,这种过错认定是否有立法基础还有待商榷。从合理性的角度看,冷冻胚胎与普通的“物”存在区别,因为日后可能发展成人的生命活性,胚胎具有潜在的人格属性。也就是说,冷冻胚胎具有双重属性,作为“伦理物”具有最高的物格,故而在行使权利时,应给予特殊性保护。

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胚胎的认定拘泥于“物”的层面,对其“人”的特殊性体现不够。立法的滞后性集中体现在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相关的法律条款,就冷冻胚胎管理、处置和保护作出具体规范。

目前,只有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禁止买卖胚胎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无奈之下,法院只能通过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绕道”裁判。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还需要一部高位阶的法律全面细化一系列法律问题。

冷冻胚胎能继承或被继承吗

陈凯(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

冷冻胚胎可以被继承。

2014年5月,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在江苏宜兴法院一审宣判。原告沈某起诉其亲家,要求继承儿子儿媳车祸身亡后留下的冷冻胚胎。一审判决原被告均无法获得对冷冻胚胎的继承权。当时有学者分析,这样的判决基于夫妻均死亡,双方的生育权已经消灭。但当年9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原被告两对老夫妻可以共同监管和处置保存在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

二审法院当时解释改判原因:一是胚胎提供者的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两对老夫妻均失去独生子/女,涉案胚胎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等人格利益;二是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而胚胎提供者的父母是该胚胎之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三是南京鼓楼医院与胚胎提供者之间未就保管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事先签订协议,故不能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

受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代孕的限制,冷冻胚胎在当前国情下不可能合法地转化成人。因此,即便近亲属对冷冻胚胎享有继承权,但他们取得的仅仅是对胚胎的管理权益——可将胚胎毁弃、捐给科研机构,或继续支付费用冷冻保管以寄哀思,但不可为该胚胎寻找代孕。

至于冷冻胚胎自身有没有繼承权,答案是没有。我国于2017年10月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这里的胎儿指的是妊娠8周后的胎体。冷冻胚胎并非存在于母体中,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正在孕育中的胎体,因此没有法律上的继承权。

冷冻胚胎保护管理,英美经验可参考

刘慧慧[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目前,中国的冷冻胚胎技术已经相当成熟。2015年,一枚冷冻了18年的胚胎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被成功植入妈妈的子宫内并孕育成为健康胎儿。与技术成熟相对应的是,涉及冷冻胚胎的法律管理还有许多空白。

在冷冻胚胎之前,医疗机构与男女双方必须签署胚胎冷冻协议及知情同意书。基于协议,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属于男女双方共有,不可分割,处分时需要男女双方同意,在完成受孕后,多余的冷冻胚胎可以由男女双方选择委托医院代为保管、抛弃或销毁,但多余的冷冻胚胎不可买卖或赠与他人。可是,当协议的男方或女方出现违约、离婚、突然身亡或其他异常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保存与使用限制,医院往往陷入左右为难的处境。

怎样管理和保护冷冻胚胎,英美等国家的经验可资借鉴。英国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监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于1990年成立了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主要负责管理卵子、精子和冷冻胚胎的存储,许可与监督体外受精、胚胎捐赠和胚胎研究等工作。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在1986年颁布了《人类胚胎法》,蒙大拿州在做试管受精手术的同意书上有将来出现离婚、疾病、死亡或其他变化情形时对胚胎如何处置的要求。

我国是人口大国,辅助生殖技术需求十分巨大。无论是借鉴英国模式还是美国模式,都有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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