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政府责任

2018-03-26 12:30:48王婵
学理论·下 2017年11期

王婵

摘 要: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对人民群众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法治的目标是尊重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权利。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顺应了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基本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同时也赋予了各级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新职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关键在政府,政府应发挥主导性作用。明确政府职责,通过顶层设计、制定法律、落实服务均等化等相关制度,建立服务评价机制和服务责任追究机制来共同确保政府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政府责任;法治政府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11-0132-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与服务型政府构建的重要战略内容,在国家层面被第一次明确提出。司法部印发的《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强调,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政府。根据《意见》的规定,政府应当在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充分发挥主导性的作用。那接下来的问题便是政府的主导作用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中该如何发挥?怎样发挥?因此研究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政府责任既是对《意见》中所规定的政府肩负体系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化回应,同时也为各地正在开展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相应的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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