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未随本户姓,上门女婿就该少分补偿款吗?

2018-03-27 09:55:22田野丛林
女性天地 2018年3期
关键词:分配

田野 丛林

受到歧视上法庭

37岁的曹学志原是福建省漳州市人,在福建省厦门市一家单位工作。2006年3月,他与厦门市海沧区下辖的某个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小组)的刘玉珍喜结连理。刘玉珍是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村小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曹学志将户口从老家迁到了妻子家,当了一名上门女婿,并在该村居住、生活。

2014年,女儿出生了,刘玉珍顶着宗族的压力,说服父母,让女儿随了丈夫的姓。同年,因“厦门住宅产业现代化示范园区”项目需要,村小組部分土地被征用。2015年12月,村小组制定《关于新增人员的认定及分配额度方案》,方案规定:一户人家有两个女儿,且均为招婿入赘(当地俗称“二户女”)的情况下,入赘人员的子女与本户同姓的,享受小组成员待遇,入赘人员可分配5.4万元新增人口款;未与本户同姓的,发放4.4万元。

按照村小组制定的规定,曹学志所分得的补偿款要比其他村民少1万元。1万元对曹学志来说不是巨款,但他觉得自己受到了村小组的歧视,因此拒绝领取补偿款。而村小组认为,该规定是经过村小组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不容更改。就这样,双方一直僵持着。

曹学志认为妻子具有该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他也应该随之具有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同等享有征地补偿的权利。不能因为他是上门女婿,所生的孩子就不能随他姓;也不能因为孩子随他姓了,他就该受到歧视,少拿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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