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礼志》编辑考误

2018-03-27 11:59
文教资料 2017年32期
关键词:勘误明史

摘 要: 张廷玉版《明史·礼志》虽经历诸多修改考订,仍存在不少错误。且过往修订方向主要订正史实讹误,忽略其编辑错误之处。现以中华书局1974年版《明史·礼志》为底本,将其编辑类型的错误分项列出。

关键词: 明史 礼志 勘误

《明史·礼志》是研究明代礼制的重要典籍,因其成书于清代,没有明代官修或私修礼仪典籍的时间缺漏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现在普遍使用中华书局的点校本,虽然在校勘上花费心血颇多,不过其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而且《明史·礼志》中不少讹误是因编纂或者传抄过程中的问题引发的,因错误原因和史实错误有本质区别,故将此类型错误以札记的形式分类汇总记录。

一、文字脱漏讹误

1.十六年移祀于永明殿后,行礼如初。(卷五十p1295)

案:文字顺序颠倒。《明实录》:“十六年移祀于永明后殿,行礼如初。”①《大明会典》:“十六年,移祀于永明后殿,行礼如初。”②《礼部志稿》:“十六年移祀于永明后殿,行礼如初。”③此为祭祀圣师,转移地点如是“永明殿后”则不合情理。因此可证“永明殿后”应为“永明后殿”。

2.传制官跪奏传制,由东门出,至丹陛,东向立,称有制。(卷五十三p1349)

案:此句是大朝仪中传制之事,错误有两处,一是脱漏字导致传制官站立方向错误,二是因此导致理解失误,所以断句错误。《明实录》:“给事中诣御座前跪承制,由殿中门出,至丹陛上东南,西向,称有制。”④《明会典》:“传制官诣御前跪奏传制,俯伏、兴,由东门靠东出,至丹陛之东,西向立,称有制。”⑤《春明梦余录》⑥与《明会典》同。对比之后虽然《明实录》和《明会典》中传制官站立的位置有些许区别,但站立方向统一是“西向立”,可以证明《明史·礼志》错误。

3.席二在南,酒在服北次。(卷五十四p1385)

案:缺漏“壶”字。除《明实录》:“席二在南,酒壶在服北次。盏注。”⑦还有《大明会典》:“席二在南,酒壶在服北次,盏注置于桌。”⑧《礼部志稿》:“席二在南,酒壶在服北次,盏注置于桌。”⑨《明集礼》:“席二在南,酒壶在服北次,盞注亦置卓子上。”⑩对比之后发现《明史·礼志》缺漏较多,除“酒壶”的“壶”字外,还缺少“盏注”位置的记载。因《明实录》此句亦不全,《明史·礼志》可能参考《明实录》时以为此二字为衍文。若补全记载,则后文是“盏注”,前文必然也是器具类,应为“酒壶”。

二、删减概括不当

删减手法本身起到精简文字、避免冗余的作用,但在删减过程中存在过度删减文字以致产生错误的情形。

1.壝去坛十五丈,高八尺一寸,四面灵星门,南三门,东、西、北各一。外垣去壝十五丈,门制同。(卷四十七p1226)

案:比对之后发现《明集礼》、《图书编》、《明实录》、《礼部志稿》等皆记载圜丘之制。但《明集礼》、《图书编》比起《明史·礼志》更简略,只粗略提及有灵星门,没有其地理方位和数量,不能视为《明史·礼志》此段的史源。而《明实录》和《礼部志稿》{11}此段文字一致,为节约篇幅,只摘录《明实录》:“壝去坛一十五丈,高八尺一寸,甃以砖。四面为灵星门,南为门三。中门广一丈二尺五寸,左门一丈一尺五寸五分,右门九尺五寸,东西门各广九尺五寸。去壝一十五丈,四面为灵星门,南为门三。中门广一丈九尺五寸,左门一丈二尺五寸,右门一丈一尺九寸五分。东西北为门各一,各广一丈一尺九寸五分。”{12}即和史料原文相比,《明史·礼志》在记录圜丘之制时,修史官删去详细地灵星门规格制度。两处灵星门的地理位置和数量一致,但宽度完全不同,与《明史·礼志》后文的总结之语“门制同”矛盾。此处对于灵星门门制的删减是不恰当的。

2.(亲王配享)二十一年更定,登铏各一,爵各三,笾豆各十,簠簋各二,共享酒尊三于殿东。(卷四十七p1233)

案:亲王配享仪制交代不明。《明实录》:“亲王配享四坛,共二十一位。第一坛犊羊豕各一,登铏各二,笾豆各十,簠簋各二,帛二,爵六;第二、第三坛登铏各六,帛六,爵十八;第四坛登铏各七,帛七,爵二十一,余并与第一坛同。”{13}《明会典》:“亲王配享四坛……第一坛,犊一、羊一、豕一,豋二、铏二,笾豆各十,簠簋各二,帛二展亲制帛,爵六;第二坛,犊一、羊一、豕一,豋六、铏六,笾豆各十,簠簋各二,帛六展亲制帛,爵十八;第三坛,陈设与二坛同;第四坛,犊一、羊一、豕一,豋七、铏七,笾豆各十,簠簋各二,帛七,爵二十一。”{14}《礼部志稿》{15}也有相似记载。洪武二十一年更定之后,亲王配享一共有四坛二十一位,《明史·礼志》此句是将四坛祭器统一交代,但实际上每坛祭器都有相同和不同之处,《明史·礼志》未曾说明。而且“登铏各一,爵各三,笾豆各十,簠簋各二”也不是其中任意一坛的祭器数量,数额也存在错误。

3.(先农)器物祀仪与社稷同。(卷四十九p1271)

案:先农与社稷祀仪相同,但所用器物有不同。《明实录》:“正配位币各用青色其余器物礼仪并与社稷同,但不用玉,仍加登三。”{16}《明实录》:“其神位,先农正位南向,后稷配位西向。正配位币各用青色,其余器物礼仪并与社稷同,但不用玉,仍加登三。”{17}《礼部志稿》:“其神位,先农正位南向,后稷配位西向。正配位币各用青色,其余噐物礼仪并与社禝同,但不用玉,仍加登三。”{18}此外乾隆年间编修的《钦定续文献通考》{19}同样与上述两段文字相同,可证《明史·礼志》之误。

4.建殿曰无逸,亭曰豳风,又曰省耕,曰省敛,仓曰恒裕。(卷四十九p1272)

案:《明史》表述不当,“豳风”、“省耕”、“省敛”非是一亭三名,而是有三座亭子分别取了这三个名字。据《明世宗实录》附录《明世宗宝训》可知三座亭的具体名称和方位:“每岁春告秋报行礼宫门外之东建殿亭一区,殿曰无逸,亭曰豳风,围以小厦垣墙。迎和门外之南作一亭曰省耕,以备朕时省之小憩于此。又于北之空地起仓廒一座,曰恒裕,前为一亭曰省敛,以为省敛之所。工起于春三月之六日,讫于九月之十五日。”{20}《明史·礼志》此句概括不恰当。

5.其从祀申党、公伯寮、秦冉等十二人宜罢,林放、蘧瑗等六人宜各祀于其乡,后苍、王通、欧阳修、胡瑗、蔡元定宜从祀。(卷五十p1298)

案:“十二人”当作“十三人”。《明实录》:“其从祀申党、公伯寮、秦冉、颜何、荀况、戴圣、刘向、贾逵、马融、何休、王肃、杜预、吴澄宜罢祀,林放、蘧援、卢植、郑玄、服虔、范宁宜各祀于其乡,后苍、王通、欧阳修、胡瑗、蔡元定宜增入。”{21}《大明会典》:“申党即申枨、祀止存枨。公伯寮、秦冉、颜何、荀况、戴圣、刘向、贾逵、马融、何休、王肃、王弼、杜预、吴澄十三人、俱罢祀。林放、蘧伯玉、郑众、卢植、郑玄、服虔、范宁七人、各祀于其乡。后苍、王通、欧阳修、胡瑗、陆九渊、增入从祀。”{22}另有《礼部志稿》{23}文字与《明实录》一致。《明史·礼志》未列出所有人名,而从上述片段都可以证明罢祀的共有十三人,“十二人”数量概括错误。

6.然有二品、三品共历四五年,父母未授三品封,终不得沾一祭者,宜并叙年资。(卷六十p1484)

案:缺漏三品、四品共历四五年,而父母未授四品封的情形。据《明实录》:“然有二品三品共厯四五年者,父母未授三品封,有终不得沾祭葬之典者;三品四品共厯四五年,父母未授四品封,有终不得沾一祭之典者,宜并叙年资。”{24}可以补充完整。

三、记载失序

1.洪武二年,礼官言:“城隍之祀,莫详其始。先儒谓既有社,不应复有城隍。故唐李阳冰《缙云城隍记》谓‘祀典无之,惟吴、越有之。然成都城隍祠,李德裕所建,张说有祭城隍之文,杜牧有祭黄州城隍文,则不独吴、越为然。又芜湖城隍庙建于吴赤乌二年,高齐慕容俨、梁武陵王祀城隍,皆书于史,又不独唐而已。宋以来其祠徧天下,或锡庙额,或颁封爵,至或迁就傅会,各指一人以为神之姓名。按张九龄《祭洪州城隍文》曰:‘城隍是保,甿庶是依。则前代崇祀之意有在也。今宜附祭于岳渎诸神之坛。”乃命加以封爵。京都为承天鉴国司民升福明灵王,开封、临濠、太平、和州、滁州皆封为王。其余府为鉴察司民城隍威灵公,秩正二品。州为鉴察司民城隍灵佑侯,秩三品。县为鉴察司民城隍显佑伯,秩四品。衮章冕旒俱有差。命词臣撰制文以颁之。(卷四十九p1285-1286)

案:此段内容较长,大致记载礼官建言祭祀城隍和各地城隍加以封爵两件事。《明史·礼志》只给出笼统的时间“洪武二年”,实际两者之间是存在时间差距的。据《明实录》:“城隍之祀,莫详其始……今宜以太岁风云雷雨诸天神合为一坛,岳镇海渎及天下山川城隍、诸地祇合为一坛,春秋专祀。”{25}即发生于洪武二年正月戊申(13日)。而封爵天下各地城隍则记载于洪武二年春正月丙申朔(1日):“封京都及天下城隍神……命翰林词臣撰制文以颁之”{26}很明显封爵在前,合祭城隍和岳镇海渎在后。《明史·礼志》不仅混淆两件事的时间先后,还增添了两件事之间并不存在的因果关系,属于编纂时的人为错误。

2.四月,礼部上大禘仪注。前期告庙,致斋三日,备香帛牲醴如时享仪。锦衣卫设仪卫,太常卿奉皇初祖神牌、太祖神位于太庙正殿,安设如图仪。至日行礼,如大祀圜丘仪。及议祧德祖,罢岁除祭,以冬季中旬行大祫礼。太常寺设德祖神位于太廟正中,南向。懿祖而下,以次东西向。(卷五十一p1321)

案:礼部进大禘仪注是嘉靖十年四月之事,而据《明实录》{27}可知,后文“议祧德祖”则记载于十年正月。《明史·礼志》先记叙四月间礼部进大禘仪注一事,并点明时间。而“议祧德祖”虽发生在礼部进仪注之前,却被《明史·礼志》放在其后,且未曾标注时间,容易使读者理解错误两件事之间的时间前后关系,明显不妥。

3.洪武三年,太祖以太庙时享,未足以展孝思,复建奉先殿于宫门内之东。以太庙象外朝,以奉先殿象内朝。正殿五间,南向,深二丈五尺。前轩五间,深半之。制四代帝后神位、衣冠,定仪物、祝文。每日朝晡,帝及皇太子诸王二次朝享。皇后率嫔妃日进膳羞。……又录皇考妣忌日,岁时享祀以为常。(卷五十二p1331-1332)

案:洪武三年建庙,四年二月奉先殿建成。但“录皇考妣忌日”则记载于甲辰年四月:“中书省臣进宗庙祭享及月朔荐新礼仪……录皇考妣忌日,岁时享祀以为常。”{28}前后时间顺序颠倒。

4.十五年谕言曰:“庙重于陵,其礼严。故庙中一帝一后,陵则二三后配葬。今别建奉慈殿,不若奉主于陵殿为宜。且梓宫配葬,而主乃别置,近于黜之,非亲之也。”乃迁孝肃、孝穆、孝惠三后神主于陵殿。又谕言曰:“三后神主称皇太后、太皇太后者,乃子孙所奉尊称。今旣迁陵殿,则名实不凖。”言等议曰:“三后神主,礼不祔庙,义当从祧。迁奉陵殿,深合典礼。其称皇太后、太皇太后者,乃子孙所上尊号。今已迁奉于陵,则当从夫妇之义,改题孝肃神主,不用睿字,孝穆、孝惠神主,俱不用纯字,则嫡庶有别,而尊亲并隆矣。”命如拟行。又谕:“祭告长陵等七陵俱躬叩拜,恭让章皇后、景皇帝陵亦展拜一次,以慰追感之情。”(卷六十p1475)

案:此段共记三次谕令,据《明实录》可知三次的具体时间:第一次“谕言”记载于嘉靖十五年七月庚午{29},是明世宗诏礼部和廷臣商议奉迁三后神主于陵殿一事;第二次“又谕”“等议”记载于嘉靖十五年九月辛巳{30},论述三后尊卑;第三次“又谕”记载于嘉靖十五年三月庚午{31},记叙明世宗欲祭告七陵和恭让章皇后、景皇帝陵。可以发现,第三次谕令的时间最早,而被记于最后,顺序颠倒。

四、其它

1.三十八年罢亲耕,惟遣官祭先农。(卷四十九p1273)

案:嘉靖三十八年非为世宗初次罢亲耕。《明实录》中曾记有四次非正式地罢祭亲耕礼:“暂罢亲耕礼,遣户部尚书陈经祭先农之神。”{32};“罢亲耕礼,遣户部尚书方纯祭先农之神。”{33}“罢亲耕籍田,遣户部尚书方锐祭先农之神。”{34};“罢亲耕耤田,遣户部尚书贾应春祭先农之神。”{35}而正式罢亲耕则是嘉靖四十一年:“诏罢亲耕亲、蚕礼,所司勿复奏……上谕辅臣曰:‘耕蚕二礼,昔自朕作,即亲耕亦虚渎耳,必有实焉。为是遂俱罢之。”{36}综上观之,嘉靖三十八年的罢祭亲耕之礼并无独特意义,而《明史·礼志》只记载此次并无理由。

2.三十八年罢亲蚕礼。(卷四十九p1276)

案:与上条相同,明世宗时期罢亲蚕礼亦不止三十八年这一次,而是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直至四十一年和亲耕礼一起被彻底罢免。《明实录》:“诏罢亲蚕礼,其养蚕什物仍进用。”{37};“暂罢亲蚕礼”{38};“罢亲蚕礼,遣女官祀先蚕氏。”{39}

3.明初未有定制,权仿朱子祠堂之制,奉高曾祖祢四世神主,以四仲之月祭之,加腊月忌日之祭与岁时俗节之荐。(卷五十二p1341)

案:“朱子祠堂之制”表述有误。《明会典》:“国朝品官庙制未定,于是权仿朱子祠堂之制,奉高曽祖祢四世之主,亦以四仲之月祭之,又加腊日忌日之祭与夫岁时俗节之荐享。”{40}《明集礼》:“国朝品官庙制未定,于是权仿朱子祠堂之制,奉高曾祖祢四世之主,亦以四仲之月祭之。又加臘日、忌日之祭,与夫岁时俗节之荐享。”{41}宋代儒士文人主张重建家礼,以利救治人心,鼓励良好风气。故宋儒家礼是一个比较宽泛的名词,其中最出名及明代礼制参考最多的应是《朱子家礼》,但二者不可等同,《明史·礼志》的改动并不妥当。

注释:

①[明]徐阶,张居正同,等.明世宗实录·卷三百九十四[M].“嘉靖三十二年二月癸亥”条.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6933.

②[明]申时行,等.大明会典·卷九十一[M].第790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603.

③[明]俞汝楫.礼部志稿·卷二十九[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8.

④[明]胡广,等.明太祖实录·卷三十五[M].“洪武元年十月丁酉”条.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645.

⑤[明]徐溥,等.明会典·卷四十二[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3.

⑥[清]孙承泽.春明梦余録·卷七[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4.

⑦明太祖实录·卷三十六下[M].“洪武元年十一月丙寅”条,704.

⑧大明会典·卷六十六[M].273.

⑨礼部志稿·卷十九[M].28-29.

⑩[明]徐一夔,等.明集礼·卷二十四[M].21.

{11}礼部志稿·卷八十二[M].4.

{12}明太祖实录·卷二十四[M].“吴元年八月癸丑”条,355.

{13}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八十九[M].“洪武二十一年三月乙酉”条,2842-2843.

{14}明会典·卷八十一[M].6-7.

{15}礼部志稿·卷二十七[M].9-10.

{16}明太祖实录·卷三十九[M].“洪武二年二月壬午”条,793.

{17}明太祖实录·卷三十九[M].“洪武二年二月壬午”条,793.

{18}礼部志稿·卷九十五[M].4.

{19}[清]嵇璜,等.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七十八[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6.

{20}明世宗宝训·卷七[M].“嘉靖十年九月乙丑”条,659.

{21}明世宗实录·卷一百十九[M].“嘉靖九年十一月癸巳”条,2823.

{22}大明会典·卷九十一[M].605.

{23}礼部志稿·卷八十五[M].22.

{24}[明]张居正,等.明穆宗实录·卷四十[M].“隆庆三年十二月癸亥”条.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997.

{25}明太祖实录·卷三十八[M].“洪武二年正月戊申”条,765-766.

{26}明太祖实录·卷三十八[M].“洪武二年正月丙申朔”条,755-756.

{27}明世宗实录·卷一百二十一[M].“嘉靖十年正月壬辰”条,2880-2884.

{28}明太祖实录·卷十四[M].“甲辰年四月乙未”条,190.

{29}明世宗实录·卷一百八十九[M].“嘉靖十五年七月庚午”条,3991-3993.

{30}明世宗实录·卷一百九十一[M].“嘉靖十五年九月辛巳”条,4040-4041.

{31}明世宗实录·卷一百八十五[M].“嘉靖十五年三月庚午”条,3915-3917.

{32}明世宗实录·卷二百九十六[M].“嘉靖二十四年二月丙午”条,5653.

{33}明世宗实录·卷三百九十四[M].“嘉靖三十二年二月甲子”条,6936.

{34}明世宗实录·卷四百十九[M].“嘉靖三十四年二月丁丑”条,7267.

{35}明世宗实录·卷四百六十九[M].“嘉靖三十八年二月丁巳”条,7887.

{36}明世宗实录·卷五百六[M].“嘉靖四十一年二月辛酉”条,8344-8345.

{37}明世宗实录·卷一百九十七[M].“嘉靖十六年二月己巳”条,4160.

{38}明世宗实录·卷四百四十五[M].“嘉靖三十六年三月丁巳”条,7585.

{39}明世宗实录·卷四百七十[M].“嘉靖三十八年三月辛巳”条,7897.

{40}明会典·卷八十八[M].1.

{41}明集礼·卷六[M].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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