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核”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处理中的作用

2018-03-28 00:48齐广儒
陕西档案 2018年1期
关键词:赋码校核代码

文/齐广儒

“校核”是发现并纠正赋码错误,实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零差错的有效途径,是体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服务社会的根本保证。本文阐述了“校核”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收集整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出重视并精细开展此项工作对提高我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件明确规定: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并将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及时回传给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源,接收回传数据、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后的校核、建设和运行维护统一代码数据库、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由此可见,建立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制度,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所承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后的校核”工作尤为重要,它不仅是实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唯一性、兼容性、稳定性及全面覆盖的有力保障,更是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真实、可靠、准确,提高档案质量的根本保证。

一、“校核”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收集中的主要体现

(一“)校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是否达标

按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32100-2015)编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要求,登记管理部门依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包括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校验码。5个部分结构的标准规则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赋码(见表1),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根据上述标准要求对统一代码进行校核。

(二)“校核”每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是否唯一

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全国范内是唯一的。即每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且只能拥有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新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赋予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按机构名称、机构类型以及地址等信息,在其负责管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库中进行组合查询,校核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曾经被赋予其他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校核接收新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与其他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复使用。

表1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构成

(三)“校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是否与其登记管理机关所赋码段相匹配

根据登记管理机构领取码段的记录,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核实每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赋的码段与所领取的登记管理部门所在的码段是否一致。

二、“校核”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中的作用

(一)“校核”有利于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归档信息准确

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体系,涉及赋码部门众多,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与本部门不相符,机构类别代码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机构类型不一致,则单从编码本身,就无法分辨出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所有者是属哪类机构(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团体、基金会、或机关、事业单位等),是在哪类登记管理部门(如:工商、编办、民政、或其他)登记注册的,是属于哪个行政区域和管理层级(如:省、市、或县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这部分编码也就失去了最初设计的意义。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体标识码校验位或第18位校验码计算错误,那么在向计算机或其它设备输入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时,产生的输入错误就不能够通过校验码及时发现和纠正,也就不能保证统一代码的准确采集和使用。通过实施赋码后校核,及时发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错误,并将编码错误反馈相应登记管理部门及时纠正。

(二)“校核”有利于确保法人或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全国范围内唯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终身不变的身份识别码。一旦出现两个单位使用同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就在信息系统中会把这两个单位的信息当成一个主体同时展示出来;同样的,在添加或变更任何一个单位信息的时候,也会相应的关联到另一个单位或者几个单位。这就似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用了同一个身份证号,对这些人和管理部门来说,无疑都是非常麻烦的事,直接影响到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的业务往来、对外活动、社会诚信及日常事务等诸多方面。因而开展赋码后校核,及时发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同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问题(即重码问题),通过相应渠道反馈到登记管理部门,及时得到正确处理。

(三)“校核”有利于确保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拥有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

假如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赋予两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那么这个单位在A管理部门办事时有可能使用1号代码信息,而在B部门办事时则有可能使用2号代码信息,那么A、B两管理部门信息共享时,就会出现本来应该合并为一个主体的信息,当成两个不同的主体分别保存,这样,就无法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该单位分布在不同管理部门的信用信息全面汇集展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就失去了全覆盖的特性,也失去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纽带效用。校核便于及时发现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赋予两个或两个以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的问题(即多码问题),及时发现多码问题,通过相应渠道反馈登记管理部门得到有效解决。

(四)“校核”有利于确保各登记管理部门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档案信息工作的有序开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码段信息通常由国家登记管理部门直接从代码管理部门领取,每一个登记管理部门的码段都是相对独立的,互不交叉。登记管理部门在按层级下发码段或逐一为法人和其他组织颁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时,应在代码管理部门所分配该部门的码段信息范围内使用。如超码段信息范围使用,就会发生重码错误,或码段重叠,严重影响其他部门赋码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代码管理部门对码段信息再分配,容易造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管理混乱,加大纠错成本和难度。可见,校核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管理部门误用其他部门的码段或代码管理部门的预留码段等问题(即超码段问题),并有效予以遏制,节约资源和成本,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储存提供可靠保证。

三、“校核”在促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收集中的运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涉及赋码职能行使的登记管理部门众多,如编办、工商、民政、公安、司法、交通、文化、工会等20余部门,分布国家、省、市、县(区)各级。各登记部门赋码管理的方式不尽相同,注册登记管理的方法互不一样,设备运行故障、软件逻辑漏洞、人为操作失误等多因素,容易造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码段下发、代码编制、代码颁发等工作过程中出现错码、重码、多码甚至超码段等错误,直接影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的真实,影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影响国家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效管理。因此,国务院要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赋码后的校核工作,是确保统一社会代码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

(一)规范赋码方法,降低“校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成本

据了解,有的登记管理部门将码段放在国家级集中统一管理;有的登记管理部门将码段分配到省级实现集中统一管理;还有的登记管理部门将码段层层分配到省市县(区)各级实现分别管理。有的登记管理部门在通过网络信息系统计算校验位进行编码、由计算机读取统一代码颁发给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的则是人工操作、手工颁发。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国家代码中心统计的数据来看,每天全国要赋出十几万、几十万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现错误概率似乎不大,问题不多,但这错误对相关的单位来说确是非常可怕的,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旦投入使用,再更改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增加了社会成本,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而,笔者建议,进一步统一规范赋码方法,推行统一的赋码模式,尽可能在赋码阶段减少出错率是很有必要的。

(二)加快数据回传效率,缩短“校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信息结果反馈时间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在接收各登记管理部门回传数据的基础上,建设并运行维护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档案数据库,依托该数据库对每一条回传数据实施校核,能够从全局角度、在全国范围内查找并发现赋码中的问题,并通过相应的渠道反馈给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得以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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