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018-03-28 10:16
山西建筑 2018年12期
关键词:中标社会保险单位

叶 静 丽

(太原理工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4)

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十余年,在工作过程中,用心挖掘各种不同类型(工程、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特点、性能、需求、功能以及其对社会带来的最大影响力等等。通过观察,发现保安类、保洁类、物业管理类、人力派遣类、劳务类等服务项目的投标行为与自身企业管理环节脱钩,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最终财政资金没有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最终造成财政资金的无形流失。

1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存在的问题

1)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2]的指导意见出台至今,效果显著,可以说呈现出双赢的局面。但也有一些服务行业,在企业管理上存在着违规操作行为,如果渗入其中,用“表里不一”的描述其管理常态一点也不为过。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并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但在实际运行中,却严重存在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的不争事实。下面就通过案例来看看此类服务项目实际运行与招标要求及合同约定存在哪些脱节的问题。

案例一:某事业单位2015年年底备案了一个保安服务项目,项目预算220万元,项目采购方式:部门集中竞争性磋商。项目采购需求:需要配备保安人员数量32名,该事业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 700元/(月·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约为800元/(月·人),服务期限为二年,该项目报价内容要求包括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国家规定的福利、税金、管理费、安保工作所需的服装及装备配置等一切与安保服务相关的全部费用。该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共收到近十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经符合要求的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法定程序组织了竞争性磋商会议,经磋商小组评审,最终第一中标候选人以210.048万元的价格中标。其价格详细组成明细如下:

人员工资(包括两年服务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调增部分):1 700元/(月·人);

社会保险单位应承担部分(按当地当年核定最低社保基数计取,包括两年服务期内核定最低社保基数调增部分):800元/(月·人);

服装配置费(两年):20元/(月·人);

配备人员培训费(两年):10元/(月·人);

福利费(两年):30元/(月·人);

管理费(两年):150元/(月·人);

税金:19 200元。

问题:通过上述项目数据显示不难看出,此类项目的利润点是管理费部分,该项目两年的管理费用总共为150×32×24=115 200元。利润空间可见一般,但就这样一个利润空间不大的项目,也吸引了近十家供应商。那么,到底是什么样的原因让此类项目如此火热和紧俏,是因为僧多肉少、市场不景气造成的,还是另有其因。

结论:该项目今年年初经巡视检查发现,采购单位的财务部门在服务期两年内每月按合同的金额如数支付给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的财务账显示支付人员工资为每人每月1 500元,社会保险按全年团体意外伤害险缴纳的商业险,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可以说企业是在用克扣和压榨劳动者应得的利益来达到赚取高额利润的目的,此种手段、手法令人不耻。这也正是此类项目目前如此火热和紧俏的主要原因。

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为了保障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而我们的一些企业却在钻空子,挖墙角,实际运作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无形造成财政资金的严重流失,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二:某单位经财政备案,委托符合要求的代理机构采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预算金额210万元,服务期限一年,服务人员数量62人,采购方式为部门集中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按照项目要求的岗位配置人员数量并明确了具体岗位、人员配备要求、人员数量要求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最终采购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确定排名第一候选人为中标单位,中标价:204.972万元。之后,该单位财务部门按合同约定每月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款项。

结论:项目运行了半年,采购单位部门经办人在一次例行检查中发现,中标服务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在相应的岗位上配备符合数量要求的服务人员,经统计,一共少配备了10名服务人员,随后采购单位经办人立即上报此情况,采购单位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将因此多支付的服务费用扣回,半年总计费用:2 755元×6个月×10人=165 300元。

通过以上两个项目案例,其共同点都是此类项目的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项目运行管理上普遍采用的一些手法。殊不知,通过以上三个主要指标(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人员配备数量)来赚取最大利润的同时,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于“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4]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关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违反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1号)规定。这样的违法、违规做法实在不可取,最终必定自毁前程。

2 思路和建议

2.1 思路

只有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国家的车轮走的才能更快一些,步子才能迈的更大一些,这就需要我们各单位、各部门、各行业依法依规指导言行,规范管理,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2.2 建议

2.2.1行政监管部门

鉴于目前此类行业出现的通病,各行政监管部门应引起重视,全力配合,制定相关制度、办法,加大监管、督查力度,将企业这种违法、违规做法坚决杜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社会才能和谐、稳定发展。

2.2.2采购单位

1)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制定的严密性,完善项目执行期间的考核机制,完善履约验收管理制度的严格化。

2)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要做到专业、精细、严密。首先前期要进行科学、认真地市场调研,理论与市场调研相结合,制定符合市场需要、满足政策功能的采购需求;采购预算方面要对价格构成数据进行仔细分析、比对,做到数据准确,合法、合理;落实公平交易规则,制定的标准和要求是本着为供应商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和平台为出发点。

3)依据科学实验、合法、合理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

4)制定履约验收细则和规范,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罚办法,依法严格按采购合同、细则及规范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工作。

5)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发现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要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管部门。

2.2.3供应商

1)一个企业要想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久生存,必须在依法、合规的行径下方有出路。

2)企业生存要靠诚信,不讲信用的企业不会长存。作为一个服务型企业,项目的人性化、精细化管理至关重要。所以,要从服务质量上做文章、从履约诚信上下力气,服务型企业要以人为本,只有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服务质量才会出效果,只有诚信经营,严格履约,保证项目质量,注重服务安全,依法、依规经营,才能赢得良好的社会口碑,得到采购单位的认可。

政府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社会力量加强监督。

3 结语

我们不仅仅是通过政府巡视来发现问题,还要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监督,政府力量建立督查体系,加大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解决问题只有通过发现问题,政府积极整顿,对不法企业列入信用记录名单内,对失信企业在法律规定年限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只能这样,才能让企业健康、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1] 服务.智库百科[Z].2013.

[2] 国办发[2013]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Z].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S].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S].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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