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霸”犯罪现象及预防策略

2018-03-31 21:36胡宏涛
关键词:村霸宗族村官

胡宏涛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当前我国农村地区面临着复杂的治安问题,以“村霸”犯罪现象为代表的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尤为突出。“村霸”一词并非法律概念,《新华字典》中“村”为乡村、村庄之意,“霸”为依靠权势横行无忌,迫害人民之人,文中“村霸”泛指农村流氓恶势力,包括横行乡里,通过暴力或非暴力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农村社会秩序等多种情形中的犯罪主体。2017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意见》,这为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刑事犯罪,为“村霸”、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提供了政策支撑。笔者以“村霸”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内共检索出2014—2016年已判决刑事案例22个,*22个案例判决书号2014年:(2013)穗云法刑初字第2496号,(2014)丰刑初字第102号,(2014)潮平法刑初字第50号,(2014)冀刑初字第57号,(2014)茂信法刑初字第184号,(2014)茂中法刑二终字第66号;2015年:(2015)佛中法刑二终字第397号,(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118号,(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35号,(2015)郏刑初字第122号,(2015)驻刑一终字第00150号,(2015)晋刑初字第1号,(2015)鲁刑三终字第5号,(2015)乐刑初字第25号;2016年:(2015)粤0883刑初266号,(2015)宁刑初字第118号,(2015)宁刑初字第119号,(2016)豫0622刑初80号,(2016)新01刑终255号,(2016)冀0205刑初6号,(2016)冀1102刑初101号,(2016)粤0883刑初327号。试在探讨“村霸”与村官犯罪、宗族恶势力犯罪主体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对我国“村霸”犯罪现象的特征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对策。*本文“村官”是指通过村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推举的在村级基层组织担任一定职务,管理一定事务并有一定工资补贴的人员以及人民政府选派的大学生村官,综合《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一、“村霸”犯罪现象的特征及主体分类

(一) “村霸”犯罪现象的特征

1.从犯罪发生地看,多发生在城镇化进程较快区域。在22个案例中,9个发生在广东省,湛江市3例,广州市和茂名市各2例,广州、湛江、茂名三市案例占广东省案例中的70%,根据2014—2016年公布的经济数据,三市三年平均的国民生产总值占全省的31%左右,城镇化进程位于全省前列。

2.从犯罪主体看,具有多元交叉的特征。“村霸”不都是村官犯罪、宗族恶势力犯罪主体,村官犯罪、宗族恶势力犯罪主体也不都是“村霸”。如广西省宁明县法院审理的农某某行贿基层官员一案。此外,也有主体仅为“村霸”的案件。

3.从犯罪目的看,多寻求非法利益的最大化,但不排除个人极端行为。犯罪主体多通过暴力或非暴力的方式对特定区域形成一定控制,从而进行非法利益的攫取。如江西省乐安县法院审理的张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扰乱生产秩序一案。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为多次饮酒后无故伤人的个人极端行为。

4.从犯罪行为看,“村霸”通过暴力胁迫、谩骂诽谤、无事生非、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用暴力或非暴力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涉及村官的案件行为多与职务犯罪相关,涉及宗族恶势力案件的行为恶性更强,部分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梁某某等22名被告人的案件中涉及非法持有枪支等罪名。

5.从危害后果看,22个案例中10个案例涉及寻衅滋事罪,10个案例涉及故意伤害罪与敲诈勒索罪,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主体的财产权以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二)“村霸”犯罪案件的分类

我国学界尚未对“村霸”类型有统一界定,本文22个案例中据犯罪主体不同可主要分为三类案件:第一类“流氓型村霸”案件共13个;第二类“宗族恶势力型村霸”案件共5个;第三类“村官型村霸”案件共4个。

1.“流氓型村霸”犯罪主体通常指农村流氓恶势力。行为人通常以暴力胁迫、谩骂阻挠、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煽动不明事实真相的群众、无事生非殴打他人等方式侵害个人、法人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农村社会治安、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行为人多为一人。如吉林市丰满区法院审理的苑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中被告人多次殴打他人,强占财物。

2.“宗族恶势力型村霸”犯罪主体通常包含农村流氓恶势力和宗族恶势力两类群体。如上文提及的梁某某等22名被告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个罪名,被告人纠集有前科的宗亲人员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所在农村地区的经济秩序。该类案件包含第一类所有犯罪行为,但组织性更明显,危害性更大。侵害对象与第一类相同。

3.“村官型村霸”犯罪主体通常包含村官和农村流氓恶势力,两类主体有交叉也相对独立。有的行为人既是村官也是“村霸”,如唐山市开平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李某某等村委会成员与农村流氓势力勾结谋取不正常利益。有的行为人为“村霸”提供“保护伞”,“村霸”为村官犯罪提供非法利益输送,如上文提及的农某某行贿一案。该类案件犯罪行为包含前两类,但不同的是该类犯罪方式通常会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对象与前两类案件相同。

二、“村霸”犯罪现象的原因分析

“村霸”犯罪现象的产生受到多种因素制约和影响,究其原因离不开行为人自身和所处的社会,正如犯罪社会学家菲利所说:“人们总是应该对每一个行为负有责任,唯一理由就是他生活在社会里并且这个行为是他做的”。

1.“村霸”个体因素。“村霸”自身的心理与生理因素对其行为起支配作用。当“村霸”对非法利益需求匮乏或现实与目标存在差距时,这可能成为犯罪心理形成的诱因。在22个案例中均有“村霸”一词实质为一种“标签”,但越轨行为被社会和刑事司法系统贴上“标签”后产生了社会反作用,行为人可能会通过逐步改变来适应这种“标签”。而外界对其行为的“放任”强化了“村霸”无法基于社会规范和个人利益综合考虑而进行自我调节的自私又自毁的情绪。此外,“村霸”个人极端行为也与生理因素有关。“村霸”的行为受社会的综合影响。差异交往论认为违法犯罪行为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通过与正常的“社会化”完全不同的另一种“社会化”过程而传播给其他人群。在“宗族恶势力型村霸”中,组织化是一个明显特征,团伙内部形成“支持违法的论调超过了反对违法的论调”。如多个案例中被告人均有前科,通过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非法占有村集体财产。这种“论调”还来自外部的“默许”,由于治保委员会等组织发挥作用小,遭受侵害的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助长了“村霸”嚣张气焰。“村霸”受教育程度同样值得注意,在22个案例中,仅有3个案例被告人学历为大学或大专,19个案例被告人学历为初中及以下。

2.农村政策利益的诱惑。农村经济的发展伴随着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和建设资金的流入,政策利益的巨大诱惑是“村霸”犯罪现象原因之一。一方面,村官人事任免和村务公开监督体系有待完善。在农村基层民主自治中,贿选、暴力干扰选举的现象层出不穷,“一套班子,身兼数职”现象严重,村务公开监督落实不到位。在基础设施建设、征地补偿等领域,更是腐败问题发生的“高危地段”,给“村官型村霸”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犯罪机会。另一方面,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也伴随贫富差距扩大等问题,刑满释放人员、经济困难者往往处于经济与社会地位的劣势,紧张理论认为这一类人群由于社会地位低下和缺乏经济基础难以达成自己的目标,感到沮丧和失望,便会借助非法手段去实现目标。

3.农村历史传统因素。在我国当前农村治理工作中,受农村历史传统因素的影响,宗族在农村治理中发挥了一定作用。华中师范大学 “百村十年”观察平台通过对数百个村庄的村干部的姓氏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得出了“虽然各个村庄的姓氏结构多样变化,但权威格局有朝着主导型和均衡型集中的趋势”相关结论。这就造成了一个村内的基层工作人员可能是同姓人员居多,这一消极影响体现在“宗族恶势力型村霸”犯罪现象中。尽管城镇化快速进程冲击了原有的乡村文化结构,但数千年固定下“血缘与地缘”关系在当今农村地区仍然尤为重要,血缘是稳定的力量,世代间人口的繁殖,像一个根上长出的树苗,在地域上靠近一伙。宗亲势力的恶性发展易引发犯罪活动,如广东省吴川市法院审理的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牵涉到的是当地黎姓家族的利益之争。

4.社会有效控制的弱化。当前经济的飞速发展也伴随着社会矛盾累积,改革开放以来进行的一系列经济社会改革在激发社会的创新活力同时也可能会导致“社会规范的失调”,使得社会处于“失范”状态,人们对于许多社会现象无所适从,会因不知正确的尺度而导致违法犯罪。这一点在我国历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罪犯数量体现的较为明显,我国自1999年以来进入的第五个犯罪高峰期,刑事罪犯人数波动上升。社会规范的失调会引发越轨行为,从而产生犯罪现象。默顿认为当人采取变革方式适应社会时便会产生违法犯罪活动,“村霸”犯罪通过暴力胁迫、谩骂诽谤、纠结闲散人员等方式扰乱农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主体的利益,以实现自己的非法利益目的的达成,且大多是非法的经济利益。

三、“村霸”犯罪现象的预防策略

中央多次强调加大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整治,决不允许其横行乡里,侵蚀基层政权。在这里主要运用犯罪情境预防理论,通过完善农村利益分配机制和对“村霸”犯罪潜在群体的针对性管控,增加犯罪难度、减少犯罪收益、增加犯罪风险,以提高农村法治水平。

1.完善农村利益分配机制。当前农村利益分配焦点主要涉及土地、基建等方面,完善农村利益分配机制从根本上来说是通过发展经济,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具体到“村霸”犯罪现象预防上是做好经济困难者和刑满释放人员的精准帮扶工作。对农村地区刑满释放人员、经济来源困难者等特殊人群要做好精准帮扶,乡镇司法所和村委会等组织要在分别了解其帮扶需求的基础上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企业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为有需要的帮扶对象提供就业保障等支持,避免这一类人群因经济因素再犯或被迫走上“村霸”犯罪等违法道路。此外,完善农村利益分配机制,缩小农民收入差距也是促进农村公平良性发展的助推剂,减少因社会因素产生违法犯罪的犯罪动机。

2.加强基层官员和“村官”的监督与保障。基层官员作为县和乡镇两级基层政府执行主体与农村有着不同形式的关联,村官则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中起组织引领的作用。加强基层官员和“村官”的监督与保障是预防“村官型村霸”的有效途径。基层官员在农村经济领域内有密切的行政权力,易和农村流氓恶势力勾结形成腐败利益链。要在重塑基层官员工作理念基础上突出新闻舆论媒体监督的作用, “村官”具体责任的落实应依靠村民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之间的权力制约,党内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村民监督的多维监督模式,党务、村务公开与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三方面的工作,充分发挥能人治村的优越性,增加为“村霸”提供“保护伞”的犯罪难度。在明确责任时应落实和加强保障工作,当前基层官员和“村官”面临待遇差、监督少、经手资金多的现实矛盾。对于基层官员要在完善工资制度基础上采取不同地区、不同岗位激励制度。“村官”的待遇应从工资的落实与退休保障两方面去实施,可以借鉴贵州石阡“合作社分红+村干部职业化”模式,让“村官”做好“脱贫致富”带头人的同时引领农村全面建设发展。

3.加强违法者的打击与管控。通过打击与管控机制的完善对 “流氓型村霸”、“宗族恶势力型村霸”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对于“流氓型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型村霸”的潜在群体,应将常态监管和正确引导相结合。对于农村流氓恶势力的常态监管要坚持“打防并举”的措施,打击违法行为的嚣张气焰,依托农村地区犯罪预防情报网、农村治安防控志愿队伍等多种治安参与力量做好“村霸”犯罪防控工作,对潜在犯罪群体形成威慑。同时要做好法制教育和警示工作,使其“不敢犯,不能犯”。对于“宗族恶势力型村霸”潜在群体要进行正确引导,特别是对地方宗族主要负责人的正确引导,通过政策支持、法制宣传教育等多种方式发挥宗族势力在基层自治中的积极作用。

4.提高农村地区法治水平。农村法治水平的提高是基层官员和“村官”依法办事、农村群众守法和用法、打击和预防“村霸”犯罪现象的前提,通过提高农村法治水平形成“村霸”犯罪现象预防的良好法治氛围。提高农村法治水平有赖于普法等基础性工作。第一,加强对农村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群众知法、守法、用法水平,在面对“村霸”的不法侵犯时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也是对“村霸”犯罪潜在群体的震慑。第二,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是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更是预防“村官型村霸”犯罪的法治途径。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工作人员的学法用法制度,保障农村地区依法办事水平。第三,发挥农村基层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积极作用,通过乡规民约、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制定推进农村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有效预防“流氓型村霸”、“宗族恶势力型村霸”非法侵占公私财物,损害公共利益。第四,通过完善农村地区法律服务体系解决农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在面对可能被“村霸”利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时能够及时化解,保障农村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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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 飞.“村霸”现象及其治理的法律对策研究[D].长春:吉林财经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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