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辅助量刑系统的设想

2018-03-31 12:22许伟雄许伟凌
电脑知识与技术 2018年6期

许伟雄 许伟凌

摘要:计算机辅助量刑系统是计算机信息化改革在刑事司法领域应用的具体表现,通过计算机程序设置量刑规则公式,根据法官输人犯罪基本事实,勾选影响量刑的情节,借鉴同类判决结果,自动计算并生成宣告刑的过程。计算机辅助量刑具有同一性、准确性等特点,有利于避免法官随意性量刑、避免量刑偏差,做到罪责刑相统一的目标,尝试实现同案同判。本文将以计算机辅助量刑系统运行原理,论述计算机辅助量刑的必要性、可行性问题。

关键词:量刑偏差;量刑规范化;计算机辅助量刑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8)06-0239-02

1量刑偏差普遍存在

“所谓量刑均衡,就是指同罪同案同判,异罪异案异判,司法裁判在时空上保持高度的一惯性和一致性”量刑均衡是法官、检察官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而努力追求的目标。但是,法官在司法审判中量刑偏差普遍存在,如何规范量刑判决行为一直困扰着法官和学者们。由于各个案件的情况不尽相同,现行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只能是相对确定的,从而给审判者有较大的自主裁决空间。如果审判者能够较好地把准量刑裁判尺度,就能有效体现审判者的个人智慧,同时也实现具体案件的公平公正;反之,如果审判者所处的内外环境使其不能较好地行使准确裁判的权利,法律给其较大的自主裁决空间很可能会造成量刑上的偏差,此时对审判者自由量刑的权利进一步限制、规范是很有必要的。

“所谓的量刑不均衡现象,即对同一案件或者相似的案件,在不同层次、不同地域、不同时间或者同一审判组织内部的不同法官之间对被告人判处的具体刑罚及其执行方式都不尽相同。”从本质上说,量刑偏差是指对性质相同的不同案件裁量的刑罚与其刑事责任的大小明显不相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刑事责任相当所判刑罚明显不一致;(2)刑事责任不同所判刑罚相同;(3)刑事责任大小与刑罚轻重相反。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因地域不同而导致量刑偏差。各地地区风俗、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不尽相同,法院对同类案件量刑标准不同,存在不同量刑结果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不能说就是量刑偏差。这里所说地域性量刑偏差是指,地域不同而导致量刑偏差是指在同一省份或同一地区适用量刑标准一致的情况,不同法院对同一类案判处的刑罚出现明显的偏差。有学者曾专门做过调查:“部分地区法院量刑上呈现总体趋重、趋轻现象,就三大刑案件而言,省内地区分布特征明显,一些地区判处三大刑的案件,长期居高不下,且在犯罪案件总数中所占比率高(4%),而某些地区三大刑的适用不仅绝对数低,比率也很低(0.6%);缓刑、管制、拘役、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处情况也有地区分布特点,占所判处案件总数最高比率的达49%,最低的仅为20%;财产刑适用上,有的基层法院全年判处罚金累计数额达数百万元,而有的法院则仅有十几万元。”当然,在某种程度上和范围内的区别对待是能够为人们所接受和理解的。然而,在同一省份,有的法院对某一类案量刑整体趋于从严从重;在类案缓刑的适用呈现出不同法院把握的标准不一;罚金财产刑的判决在不同法院中更是明显差异、尺度不一。这种过分以地域不同为由进行区别量刑,可能影响人们对执法平等原则的认识和实现,也不利于司法的公信力。

第二,因时间跨度而导致量刑偏差。同一审判者或者同一法院对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先后作出明显不同的刑罚,导致量刑差异。同一地区同是盗窃1万元,在排除法律规定更新的情况下,同一法官将其分别赋予不等值的刑罚处罚,从一个较长的时间范围内来看,这种量刑偏差显然是不公平的。基本相同的案情,却进行了不同量刑的处罚。如果说是受刑事政策的影响,也应当从犯罪人人身危险陛与社会危险性大小方面予以体现,从而不能以刑事政策为由直接作用于量刑上。但是,从上述情况看,对于被判处刑罚较重的犯罪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其承担较重刑罚的依据并非是其实施了更为恶劣的犯罪行为,而仅仅是因为政策形势需要或者迎合媒体、大众关注的需要。

第三,相似个案间的量刑失衡。它是指相似案情的案件由于不同法官对量刑情节的评价存在差异,导致量刑上存在明显失衡。如在同案中多被告人由不同法官先后审判,出现了对有自首法定减轻隋节的被告人判处实刑,而对仅有坦白法定从轻情节的被告人判处徒刑并适用缓刑,这种失衡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大众对量刑公正的认识和要求。

量刑失衡、偏差的现象在各国司法界依然大量存在,故被学者们称为“全球性现象”。如美国刑法学者乔治·科尔指出,对相同的犯罪,无合理根据而判处不平等的刑罚,在美国各州及各个时期、各个法院甚至于各个法官量刑的不平衡是经常发生的、普遍存在的现象。当然,量刑失衡、偏差现象普遍存在不能全部归咎于审判者本身,由于他们不仅受价值取向、成长经历、性格情感、道德修养、专业知识储备等诸多自身因素影响,同时还受其所处社会环境的影响。我国现阶段虽然正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但法制尚不健全、不完善,法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加上所在地区政治、传统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影响,法官独立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还面临一定的挑战。

2影响量刑偏差的因素

造成量刑失衡、偏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法官适用法律对被告人处于刑罚层面来看,量刑出现不合理差异的原因有三:其一是法律规定,其二是法官整体素质,其三是量刑规则不够细化。

首先,法律规定的有些罪名刑罚上下限跨度大,给审判者恣意裁量提供了可乘之机。“虽然有数据表明,在修订后的刑法中,法定刑幅度过大的矛盾已经有所缓解。”但这一问题仍然存在。“如若以上、下限跨度5年作为评价法定刑幅度大小的标准,在修订后的刑法中,这样的法定刑幅度共有270余个,约占法定刑总数的40%。这与德、日等国刑法的法定刑幅度相比,法定刑幅度过大的矛盾显得十分突出。”。若刑法规定惩罚轻重的幅度太大,就会给审判者过大的自主裁量权,容易滋生随意,难以统一标准裁量评判,可操作性差,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公信。另外,还有法律规定不严谨也是量刑失衡的原因。如涉烟案件中,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時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还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未遂情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非法经营罪,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司法实践中,普遍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系行为犯,对于行为人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活动被当场查获的,不认为是非法经营罪的未遂形态。如此一来,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超过五十万元的,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的,按择一重罪原则,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若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货值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前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五十万元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有未遂减轻处罚情节,则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而后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可见,在量刑时会出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大的反而处罚轻、货值小的反而处罚重的不合理但合法的现象。因此,法律规定不严谨、量刑幅度过大,是造成量刑失衡的原因之一。

其次,审判者恣意刑罚裁量是造成量刑差异的重要成因。“产生量刑偏差的原因有很多,有的学者认为,赋予法官不受限制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则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美国前参议员埃德伍德·M·肯尼迪曾说,“量刑是国家的丑闻,不同的法官对被指控有类似罪行的被告科以截然不同的刑罚,一位可能被判缓刑,而另一位罪行相似的被告则可能被判长期监禁。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是我们赋予了法官不加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倘若审判者过于任意行使刑罚裁量而不受约束,那么这种自由终究会受到限制的,不然法治就难以真正实现。在我国,现行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审判者具有自由刑罚裁量的权力,但司法实践中审判者依然拥有比较弹性的自由刑罚裁量的空间。

再次,量刑规则不够细化造成裁量难以操作,导致量刑随意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规范的量刑指导意见,仅对部分具体罪名作出了相对可操作性的量刑指导,但是刑罚裁量操作中主要依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性确定量刑起点,又没有进一步的细化,造成审判者刑罚裁量空间过大,给审判者加强了刑罚裁量的难度。如福建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故意伤害罪,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很显然,这样的量刑起点幅度过大,并无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则来指导法官们如何确定量刑起点,给审判者确定量刑起点空间过大,不利于刑事处刑的同一性和公平性。

3计算机辅助量刑系统的提出

计算机量刑辅助系统是法学专家和信息专家联合研究开发的刑事办案工具,该工具主要依据刑法规定和量刑规范指导意见,建立一般量刑情节和特殊量刑情节的数据库,应用量刑操作规范化的公式,参考同类案件量刑,进行统计分析,并给了审判者适度的自由刑罚裁量权。审判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录入相对应的量刑情节内容后,计算机自动形成刑罚裁量结果,同时给了审判者有限、适度的量刑结果调节权。这样不仅有效约束了裁判者量刑裁判的过度自由,而且提高了法官判案的质量和效率。

计算机辅助量刑系统的实现可以避免量刑时人为的计算失误;避免因对量刑细则理解偏差造成的错误;降低法官繁重的计算压力;业务勾选完成,即可得到量刑结果。同时,保证量刑公开透明;保证量刑更加精细;计算刑期有理有据;有效提供法院案件管理效率。

4计算机辅助量刑系统的实现设想

本文尝试通过量刑活动中内部大量的逻辑判断,模拟刑法专家的决策过程。根据犯罪情节,参照同类案件量刑,确定量刑起点,再根据预先定义的法规数据库及执行规则,确定基准刑、宣告刑,得出结果,其过程更加类似于函数的输入输出。计算机辅助量刑系统的优点是执行过程明确、定义清晰,具有较强的规律性,有效的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计算机辅助量刑系统流程及基本原理:先是由案件承办法官确定案件罪名,后填写基本案情,参考其他同类案件情况,写明确定量刑起点的理由,确定量刑起点,接着结合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则,根据函数公式,系统自动确定基准刑,通过勾选自首、累犯等法定从轻、从重情节,生成基本量刑期限。最終,若存在适用缓刑情形,再参照其他同类案件宣判情况,考虑是否适宜缓刑,并写明适用缓刑的理由,经员额法官团队评议通过进入案件管理数据库,以作为其他案件宣判的参考,实现计算机辅助量刑系统的自我学习。

数据库的设计:(1)罪名(罪名ID,罪名名称,罪名内容,法定刑);(2)法定情节列表(情节ID,罪名名称,情节1,情节2,情节3,情节4,情节5,情节6、情节7等);(3)酌定情节列表(情节ID,罪名名称,情节1,情节2,情节3,情节4,情节5,情节6,情节7等);(4)被告人信息列表(被告人ID,被告人姓名,基本案情,量刑起点,确定量刑起点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