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可莹,刘平
(福建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福建福州350122)
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是药品注册整体改革中的核心环节,符合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有助于提高我国仿制药的质量,改善行业生态,促使行业升级,提高工业价值,由“粗放”仿制走向“精细”研发。2015年8月《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明确规定: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仿制口服固体制剂(约289个仿制药品种),应于2018年底之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否则不予再注册;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生产企业相同品种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否则不予再注册;同一品种3家以上通过一致性评价,招投标中不予考虑未通过的[1]。目前离2018年的“大限时间”所剩不多,十分有必要对当前一致性评价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梳理,为下一步的政策安排提供参考性意见。
我国作为仿制药消费大国,其质量与治疗效果关乎国人身体健康,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通过规范仿制药的注册与生产,使其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达到一致,以确保仿制药的安全与有效性。
2012年1月,国务院发布《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5号)提出全面提高仿制药质量,分期分批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为我国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定了基调[2]。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CFDA)正式开始推进一致性评价,但由于各种原因进展缓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