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三种“料到”情形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2018-04-01 15:39刘小玉
税收征纳 2018年8期
关键词:应付账款借记账务

刘小玉

现行税制实施以后,企业“料到票到或料到票未到”、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上”已勾选或未勾选的确认,以及申报环节“已抵扣或未抵扣”的事项,在当期账务中涉及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发生了一些变化,企业应视采购业务、扣税凭证及交易实质的确认等情形,作规范的会计处理。为此,企业“料到”业务就政策角度而言,笔者通过3种实务情形的案例,简要归集如下。

一、料到票到未勾选未认证确认情形

[案例1]玉晓春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6%(下同)。2018年5月外购低值易耗品(五金配件)1批,月末已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上注明金额96551.72元,税额15448.28元。货已验收入库,款项未付,当月未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该发票进行勾选确认,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5月份,账务处理如下:借:低值易耗品 96551.72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5448.28贷:应付账款 112000.00

承本例,假若5月末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发票上注明金额96551.72元,税额15448.28元,款项未付,货已验收入库(本例因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月份,账务处理如下:

借:低值易耗品 112000.00

贷:应付账款 112000.00上述会计处理的政策依据为: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明确“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二、料到票到已勾选已认证确认情形

[案例2]2018年5月购入一批应税材料,并已验收入库。5月末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47413.79元,税款7586.21元,款项未付,5月末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该发票进行了勾选确认,即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5月份,账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 47413.7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586.21贷:应付账款 55000.00

以上会计处理的政策依据为: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在“账务处理”条款中明确: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料到票未到或跨期票到及勾选确认情形

[案例3]2018年5月购入一批应税原材料,并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未付,5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协议上的价格35000.00元暂估入账。2018年7月上旬取得上述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30172.41元,税额4827.59元,此笔专用发票9月末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该发票进行了勾选确认并申报抵扣。

5月末,账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 30172.41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30172.41 7月上旬,用红字冲销原(上月)暂估入账金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30172.41

贷:原材料 30172.41

7月上旬,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金额,未勾选确认扣税凭证,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30172.41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4827.59贷:应付账款 35000.00

9月份,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该发票进行了勾选确认并申报抵扣,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827.59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4827.59上述会计处理的政策依据为: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在“账务处理”条款中明确: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专用发票抵扣期”的政策依据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由180天延长到360天。《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1号)文中: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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