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2018-04-01 15:39左大成
税收征纳 2018年8期
关键词:信用等级分值纳税人

左大成

纳税信用作为单位和个人信用组成的重要部分,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亲睐。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在税务部门运行已有几年了,逐步由过去的人评改为机评,一定程度上克服过去人评的随意性。但是从这几年由机评为主的方式看,该种评定方式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加以完善,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存在的问题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在税务部门才刚刚起步,目前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在摸索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加以梳理,分门别类,找准问题,对症下药。

评价指标尚欠精准。目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基本上采取全国一套指标,由金税三期系统中“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模块来实施完成。该评价体系采用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不分企业生产规模大小,不讲业务量多寡,都按统一指标标准来对比分析,确定各项指标得分,以总分数来确定各纳税人信用等级。从近几年来初评出来的结果看,达到A级纳税人分数的往往是一些经营规模小涉税业务少的纳税人,主要是一些涉农免税合作社、业务量少的小规模纳税人等。而那些业务量大、经营情况复杂的企业则往往这儿或那方面扣分,得评总分自然不高,在初评中很难出现在A级纳税人名单中。

评价方法不甚科学。目前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主要是采取扣分的办法,以惩戒为主,出现错误或过错,偏离考核标准,进行相应的扣分;没有实行奖分机制,没有奖励分值,某方面成绩再好,超出考核标准再高,也不实行奖分,也就没有正向激励机制,出现了只惩不奖的怪圈。这样的评价办法对业务量大、核算复杂的大企业往往不利,它们有很多方面成绩突出,不能享受加分奖励,往往却因为银行账号报送等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被扣分,以致这些企业在初评中入围A级的户数少之又少。

初评结果不够客观。如前面所述,在金税三期初评中出级A级纳税人名单中,一些生产经营规模大、缴税较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很难出现在其中,而那些经营规模小业务简单的小规模纳税人频频闪亮登场。而这些规模大缴税多的企业往往最需要A级纳税信用资格闯市场,没有A级纳税人招牌,他们“闯关东”往往铩羽而归,他们对A级纳税人需要的愿望最强烈;而那些初评获得A级名单的纳税人,自身业务狭窄,有无A级纳税人招牌无所谓,有了它,业务也不可能一下子大发展。正所谓需要的不给,不需要的却强加。如此以来,主管税务机关也很感尴尬,为了满足真实需求,就开启了一个人为修正的的后门。实际工作中这个后门有时往往会被人为无限放大,修正过多,失去公正评价的意义,使初评结果大打折扣。

结果应用不太充分。尽管纳税信用作为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其评价方法缺乏科学性,结果也缺乏权威性,税务内部应用不重视,社会各界认可不广泛,应用面十分狭窄。不少纳税人即使获得A级纳税人资格,税务部门也不一定给予了免评免检等优待服务,金融等部门不一定信赖此结果,想仅凭这个招牌获得贷款仍是难上加难。加外,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惩戒也十分有限,对他们购票、评估、检查也没上纲上线;他们尽管大额欠税,仍逍遥自在,有的甚至挥金如土,高档消费没有限制,惩戒效应十分有限。

二、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建议

针对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税务部门应尽快梳理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对症下药,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逐一加以解决。

评价指标差别化取量。针对评价指标千篇一律统一一个标准的办法,建议改为差别化取量办法,具体为:按一个地区纳税人资产规模、职工人数、营业收入、缴税额等四个主要因素权重,将纳税人划分为大、中、小三类。可考虑将资产规模权重设定20%,职工人数权重20%,营业收入权重25%,缴税额度权重35%,以各单个纳税人上述指标占全部参评纳税人该类指标的总数比值乘规定权重计算各自纳税人该项得分,然后将四项指标得分加总,依大小排序,将纳税人划分为大、中、小三类。三类纳税人的标准分值不一样,如可设定大类纳税人标准分值为120分,中类纳税人标准分值为100分,小类纳税人标准分值为80分,作为各类纳税人信用等级评价的基准分值。

评价办法有奖有惩。改革目前只扣分不奖分的办法,实行有奖有惩的奖扣分办法,以充分调动参评企业的积极性。可考虑选取一部分考评指标如按期申报率、入库率、违章处罚率等的中位值作为基准值,参与单个纳税人该项指标的业绩好于基准值,按幅度给予相应档次分值的奖分;低于基准值的,按相应幅度给予相应档次分值的扣分。如此有奖有惩,便于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扬长避短,最大限度提高自己的纳税信用业绩。

评价结果力求固定。在实行科学初评的基础上,初步确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次,无评价过错或其它客观原因,尽量不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或修改,保证机评的客观公正。在初步结果发布后,将初评结果通知给纳税人,由纳税人自己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字确认;对初评结果有疑议的,找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对,看有无发生系统差错或计算统计差错的,如属于上述原因的,对照标准重新计算调整。除此以外,尽量保持机评结果,树立机评的权威性,增加评价的公信力。

结果应用强推进。首先,要从税务部门内加优先使用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与业务受理、发票发售、纳税评估、税收检查等相结合,实行差别化对待,让纳税人先从税收上感到纳税信用的重要。其次,提高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中地位。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推动,将纳税信用作为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信用好坏将直接影响法人或自然人的社会信用。最后,要逐步推动纳税信用等级向其它领域的应用,推动相关部门真正认可纳税信用。如纳税人在融资时,可考虑将纳税信用等级作为融资的重要参考,在同等条件下,信用等级高的优先。如落实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在高消费、出行方面的限制,让他们处处受限,真正感受纳税信用的威力。逐步调动全社会关注并提高纳税信用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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