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设
——以基层派出所为例

2018-04-02 10:10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期
关键词:咨询服务专职派出所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设
——以基层派出所为例

张波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035)

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也明确提出了法治思维的新概念。对处于执法前线的基层派出所而言,因其工作性质及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导致了基层民警所要处理和解决的问题更加多元化、复杂化,这就要求基层民警具有更高水平的法治思维能力。然而由于警察报考条件的设置、当前教育水平等现实原因,现阶段我国的基层民警尚不具备这种能力,且短时间内也无法得到改善。面对当下这种需求与供给不对等的情况,考虑在治安窗口设置专职的法律咨询服务人员不失为两全之策。

值班律师;法治思维;专职法律咨询;可行性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法治思维的新概念。法治思维即以法律为准绳,运用逻辑性的理性思考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来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法治思维是一种科学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的思维方式,其形成需要一定时间的学习积累,基层民警显然不具备这种能力。然而复杂的社会情况对基层民警提出了高要求,如此矛盾之下,设置专职的法律咨询服务人员就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当前基层派出所面临的困境

(一)基层派出所工作内容繁杂

1.民警的工作内容过于宽泛。长期以来,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无偿性、及时性,得到社会认可的同时,一线治安民警的工作量大增。案事件一旦被录入系统(做过笔录),民警都必须做出一个处理结果。派出所变成了社会矛盾处理机构,一线治安民警成了随叫随到的“专职调解员”。

2.跨区域报案,区域分流形同虚设。分区域管辖一是为了方便群众,二是为了合理分流,确保工作效率。然而现实情况中群众对跨区域设置的派出所,及不熟悉也不懂其中缘由,跨区域报案情况频发。虽然有关于跨区报案后移交的规定,可却占用了本就不足的人力物力,结果也常常不尽人意。群众不满意,按规定办事却被处罚。

(二)传统工作方式不再适应新形势下的新情况

1.派出所民警缺乏相关的业务指导,执法不规范。法律从来不是万能的,甚至在面对某些复杂的现实情况时,法律的作用相当弱小。一线民警出警处警的方式方法都没有具体的、详细的规定,这就直接导致了一线民警出警处警都要靠自己摸索经验,既要解决问题还要遵循法律的硬性规定,同时还要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现实情况的复杂性,相关规范的空白,导致了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进入司法程序后问题暴露使得民警的前期工作不仅没有得到肯定,还极有可能受到处罚。

2.民警处理问题的能力参差不齐。依靠民警直接摸索的处警模式由于民警自身能力的高低,导致有些问题并不能得到解决,反而有可能进一步升级,既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矛盾的解决,也不利于警民和谐关系的建设。

二、设置专职法律咨询服务人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设置专职法律咨询服务人员的必要性

1.分流一部分不属于派出所管辖的案事件减小压力。在派出所治安窗口设置专职法律咨询服务人员后,群众报案之前可以进行法律咨询,既能选择寻求真正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又能减少不必要的警察资源的浪费,将不属于派出所管辖的纠纷分流,使得一线民警的工作压力得到缓解。

2.一定程度上缓解信访压力。群众遇到的问题经过咨询寻求到了正确的解决途径,群众的诉求得到了答复,情绪得到了安抚,势必会减少信访的数量,缓解信访的压力。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有利于构建和谐警民的关系,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设置专职法律咨询服务人员的可行性

1.人员选拔。既然是专职法律咨询服务人员,必然要求该类型人员具有良好的法学知识背景,根据这项必然条件,结合现实需求,我认为可以设置以下三种选拔机制:

一是专业法律职业者。法律职业者的专业性,有利于更好的发挥该项岗位的作用。考虑到经济成本,可以考虑法律职业者既可以兼职也可以全职。排班制的兼职可以节约成本,全职可以保证工作质量,两者结合更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是可以为高校法学在校生提供实习的机会。在校生缺乏实践经验,这样的机会实属难得,既能体验基层民警的工作,也能检验学习成果,同时也可以合理的考虑到了该项制度的经济成本。

三是可以以招募志愿者的方式,通过网络等平台吸收法律知识水平达到要求的志愿者来进行无偿服务。

2.制度设置。该项制度既有其特殊性,如工作内容的特殊性,但也并非完全无例可循,前期可以参照派出所户籍窗口翻译人员岗位的相关制度,如每周有固定的工作时间,不属于公安编制,不着警服,给付一定的酬劳等等,完全具备实现的可能性。

3.运行规则。该制度工作人员的工作地点可以安置在派出所的治安窗口,酬劳方面可以结合上述两种人才选拔机制,区分全职、兼职、实习,分别给予不同的待遇,财政经费可以上报市政府设置专项资金。

三、与法律援助制度的区别及设置专职法律咨询服务人员制度构想的延伸

1.区别于我国已有的法律援助制度。专职法律咨询服务人员制度的设置应当区别于我国已有的法律援助制度。首先两者性质不同,前者是针对派出所在处理日常工作过程中,向群众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以达到缓解警察资源缺乏、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目的,后者是对司法程序中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提供的无偿或者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两者设立的目的、具体的运行机制都不同,不具有混淆性不再赘述。

2.设置专职法律咨询服务人员制度构想的延伸——值班律师制度。在目前矛盾已形成且急需解决的前提下,设置专职法律咨询服务人员只是暂缓之法,该项制度不具有长期进行下去的理论和制度支撑,长远来看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解决办法。而国外的值班律师制度是个不错的借鉴。

综上而言,我认为针对现阶段我国基层派出所工作内容繁重,基层民警法治思维水平的欠缺,设置专职法律咨询服务人员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值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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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校级科研创新项目:《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研究》研究成果

张波(1991-),女,汉族,河南林州市人,中国刑事警察学员研究生在读,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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