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与新时代中国德法并举治理乡村之路

2018-04-03 23:27周中之徐铁光
关键词:枫桥经验枫桥法治

周中之 徐铁光

(1. 上海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234;2.湖南师范大学 哲学博士后流动站,湖南 长沙410081;3.绍兴文理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绍兴312000)

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建设新时代中国乡村治理体系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任务。为了更好地完成这一任务,必须认真总结新中国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治国理政的经验,研究新时代乡村治理面临的一系列新课题,提出乡村治理的中国方式和中国方案,丰富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枫桥经验”是新中国乡村治理的一面旗帜,在全国有着重要的影响。将这一先进典型置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战略中加以深入研究,将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治理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一、中国的国情是中国乡村治理建设研究的出发点

55年前,毛泽东对浙江诸暨枫桥镇的经验做了批示,认为这一经验“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应该在全国推广。15年前,习近平再一次做了批示,“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从毛泽东到习近平为什么如此重视“枫桥经验”?因为它贯彻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了从中国实际出发的原则,提出的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方式 ,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必须把握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经济、政治、文化的特点。中国古代社会由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走的是与西方不同的道路。这条道路由氏族直接到国家,国家的组织形式与血缘氏族制是结合在一起的。以孔子和孟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以伦理纲常为核心,反映了这种建立在宗法血缘制基础上的传统社会的要求。孔子的思想是围绕着“仁”而展开的,孔子所说的“仁”是“爱人”(《论语·颜渊》)。孔子的仁爱,首先是“爱亲”,然后是“泛爱众”,是有亲疏之别的。孟子主张尊卑有序,他提出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被称之为“五伦”,奠定了中国古代社会几千年的伦理基础。

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将这种建立在血缘、地缘基础上的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概括为“差序格局”,它以伦理为本位,具有“波纹宗亲网”的性质。“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1]28在这种“差序格局”中,传统社会的治理是通过两条轨道进行的,被称为“双轨政治”:一条是国家政权机构自上而下实施的,依据的是国法;另一条则是乡土社会内的绅权和族权实施的,依据的是礼俗。但由于中国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是一个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皇权政治“在人民实际生活上看,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1]78。国外著名专家费正清指出,传统中国社会中的法律“始终是高高地超越农村日常生活水平的、表面上的东西。所以,大部分纠纷是通过法律以外的调停以及根据旧习俗和地方上的意见来解决的”[2]。可见,礼俗在传统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举足轻重。

为什么会出现“皇帝无为而天下治”的情况?古代中国社会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世世代代居住在一个村庄,有些地处偏僻山区的村庄甚至“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在相对封闭的血缘与地缘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共同体中生活,必须接受来自传统的规则——礼俗,并在日常生活中遵守礼俗。违背礼俗,就会受到谴责和惩罚;遵守礼俗,才能获得亲近和尊重。礼俗在日常生活中成为调节人们行为的基础性力量,维护着社会的正常运转。习近平充分肯定了费孝通关于“礼治”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作用的观点,指出“传统的中国农村是靠推行‘礼治秩序’来进行治理、实现稳定的”[3]199。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传统的乡土环境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小农经济的封闭状态被打破了,一大批农民走出了穷乡僻壤,进入了城市和工厂。他们不同程度地接受了现代市场经济的观念与文化,并通过各种渠道,将这些观念和文化反馈到乡村,对乡村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乡村中农民的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但是,几千年所形成的乡村“差序格局”不会在短时间全部消失,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与“熟人社会”相联系的思想观念、伦理关系,还将对乡村生活发生深刻影响。乡村治理体系的建设必须从现实的国情出发,建立在社会历史发展的基础上,才能获得成功。

中国传统农村的“礼治秩序”是乡土文化的核心,曾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同时它也蕴含着中华传统文化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和道德规范。中华传统文化植根于乡土文化,本质上是乡土文化。对“礼治秩序”进行正确而又全面的评价,也是对中华传统文化的评价。

一方面,“礼治秩序”中的“礼”是通过传统维系的行为规范。在生于斯、长于斯、逝于斯的古代社会,依照传统习俗去做就有福,反之就会出毛病,于是人们对传统有了敬畏感。“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1]63这种个人对规则的敬畏感在现代乡村治理中也有着重要价值。“礼”不仅要从功能的角度揭示其价值,而且在内容上也是当代中国乡村治理体系的精神渊源。“礼治秩序”是以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学说为根基的,儒家倡导的“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基本概括,不仅维护了中国古代社会的良好秩序,而且跨越时空,在当今中国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中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家庭为本、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直到今天还为人们津津乐道。乡村治理与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在中国大地上探寻适合自己的道路和办法。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中国的乡村治理才会有坚实的根基和美好的明天。

另一方面,历史在发展,社会在前进,传统“礼治秩序”中的短板也不断呈现出来,为社会所诟病。中国已经从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在这一社会大变革中,人们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出现了大调整。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现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农村生活中遇到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需要用法律作为准绳加以调整。乡村治理要走向“法治秩序”,如何处理传统“礼治”和现代“法治”的关系成为乡村治理体系中的重大课题。传统“礼治秩序”主要是通过伦理道德加以维系,传统“礼治”和现代“法治”的关系实质上是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指出,“坚持德治与法治并举,建立一种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治秩序’”[3]199。可见,当代中国所要求的“法治秩序”的建设包含“德治与法治并举”。

当代中国“德治与法治并举”的治国理念植根于中国的国情。早在先秦时期,诸子百家争鸣。在治国理政理念上,儒家主张德治,而法家主张法治。西汉董仲舒在继承儒家德治思想的基础上,吸收了法家的法治理论,提出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方针,在历史上产生了重要影响。从古至今,德法并举治理国家,反映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当然,现代的法治和古代中国的法治有着不少差别,人们在德治与法治关系上的认识也并非一致。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国外许多法治的理论和实践,也值得当代中国借鉴和吸收。

总之,从中国国情出发,寻找乡村治理体系的出发点,必然要研究德法并举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研究,在理念上,必须将继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吸收人类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在操作中,必须贯彻尊重实践的精神,认真解剖“麻雀”。“枫桥经验”作为乡村治理中的先进典型,经历了50多年的风风雨雨,是德法并举的生动教材,必须认真加以解剖。

二、德法并举的“枫桥经验”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治国理政的探索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积极探索治国理政的规律,而“枫桥经验”正是在这一探索中形成的宝贵成果。新时代“枫桥经验”可以概括为“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三大方面,其中“矛盾不上交”是初心和本义,“平安不出事”是最显著的标志,“服务不缺位”是重要特征[4]。这三个方面都渗透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精神。

(一)“矛盾不上交”:德法并举的人民调解工作

20世纪60年代初,在改造农村“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的“对敌斗争”中,形成了“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改革开放后,我们从“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伴随着“四类分子”摘帽,“枫桥经验”的重点也从处理敌我矛盾经验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经验的转化,民事调解被纳入了“枫桥经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带来了中国社会的大变革,同时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和多发。这些矛盾既有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生产纠纷、遗产纠纷等传统型纠纷,也有涉土型矛盾、失地农民就业困难、村务管理问题引发的矛盾等。如何做到“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枫桥经验”创造了“四先四早”工作机制:“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问题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5]多年来,枫桥人民法庭在立案、审理、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程序和环节,都坚持调解优先并全方位、全过程开展工作,形成了系统的、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这些工作经验是德法并举理念指导下的硕果。

人民调解是我国特有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它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普及法律、化解矛盾、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有效治理等方面作用显著。它既是一项法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根据宪法,对人民调解做出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同时它也是一项道德活动,通过说服、疏导等道德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枫桥法庭在受理案件之前,会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一份“调解劝导书”。这份劝导书真诚地提醒当事人“慎用诉权”并劝导他们“首先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因为“解决纠纷的手段、方式是多样的,通过友好协商、调解或和解即人民调解方式具有简便、快捷、不收费和有利于和平相处、及时化解矛盾的特点,且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所达成的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5]。枫桥法庭还创设并试行了“三前调解”工作机制,在成讼前、开庭前和宣判前积极开展调解,收到了显著的效果。

枫桥的人民调解工作始终是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转的,无论是调解的程序还是最终的调解协议都是以法律为依据,但是在方法上和过程中又不是冷冰冰的,而是充满着道德的温情。既有道德的感化,也不乏理性的经济算计。人民调解工作有情,有理,有法,是“情、理、法”融合并共同发挥作用的过程,是乡土精英的调解与司法的诉讼在互动中形成合力调解纠纷的过程,是化解乡村矛盾纠纷,建设和谐、平安乡村的必要环节。枫桥派出所是在人民调解过程中作出了出色贡献的民警先进群体,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赞许和支持。优秀民警杨光照是这个先进群体中的代表人物,他“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情为群众排忧解难,及时调解治安纠纷,积极帮教失足青年和‘两劳’释放人员。身患多种疾病,但仍以顽强的毅力带病坚持工作,他处理的案件每年都是全所最多的”[6]。杨光照身上集中体现了“和合”与“担当” 的“枫桥精神”,他公正、勤奋、廉洁的形象深深地感动了群众,并获得了群众的信任。枫桥镇有句顺口溜:“有矛盾,找老杨;枫桥人,都这样。”这朴素的话语,生动地反映了人民群众对优秀民警杨光照调解工作的肯定,也是德法并举的人民调解工作实效性的佐证。

(二)“平安不出事”:依法与依规结合治理乡村

“平安不出事”是新时代“枫桥经验”最显著的标志,对于落实十九大提出的“建设平安中国”的要求有着重大意义。为了建设平安乡村,枫桥镇坚持依法治村与依规治村相结合,加强村规民约建设,以提高村级自治制度化水平和村民文明素养。村规民约既反映了法律规范的要求,又反映了道德规范的要求,是两者的结合。村规民约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但随着时代和形势的变化,需要不断地修订和完善。枫桥镇在2014年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新一轮村规民约修订和完善工作,并聘请法律顾问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村规民约使依法治村具体化、可操作化,也使以德治村条文化、规范化。该镇枫源村是“枫桥经验”的发源地,是“浙江省全面建设小康示范村”“浙江省文明村”“诸暨市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绍兴市民主法治村”、诸暨市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先进集体,2016年被诸暨市列为“精品村”。枫源村村规民约具有代表性。

枫源村村规民约

为推进法治建设,形成优良村风,特制定本规约,望全体村民共同遵守,如有违反,黑榜公布。凡发生破坏村集体形象、损害村集体利益、影响村内稳定的,按《枫源村村规民约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罚。

1.守法讲规矩。不损坏公共设施,不侵占集体财物,不拖欠集体款项,不偷盗劳动果实。

2.家和万事兴。不虐待老人儿童,不伤害夫妻感情,不辱骂诽谤邻里,不拒绝守望相助。

3.整洁美家园。不乱丢乱倒垃圾,不乱搭乱建乱葬,不焚烧秸秆杂物,不阻碍道路通行。

4.青山又绿水。不乱砍滥伐林木,不随意排放污水,不在绿化带种菜,不散养家禽家畜。

5.小事不出村。不造谣传谣滋事,不参加迷信活动,不忽视消防安全,不参与越级信访。[注]本文有关枫源村的材料由诸暨市枫桥镇枫源村村主任、第一支部书记骆根土提供,谨致谢意。

不难看出,该村规民约内容丰富,将法律与道德融于一体。在这个村规民约中,“守法讲规矩”被置于首位。村里每年举办两次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成为枫源村行事的指导方针。第二条“家和万事兴”主要以家庭美德为内容,对家庭内部两代人关系、夫妻关系以及邻里关系提出了行为规范。第三条“整洁美家园”主要以社会公德为内容,从“乱丢乱倒垃圾”“乱搭乱建乱葬”“焚烧秸秆杂物”等有农村特点的乱象提出了行为规范。第四条“青山又绿水”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提出了行为规范,体现了21世纪中国乡村治理的新特点。第五条“小事不出村”直接体现了“枫桥经验”的特色。这一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村规民约,较好地覆盖了乡村治理中村民需要确立的行为规范,有很强的针对性。同时,为了更好地做好落实工作,枫源村还出台了实施细则。违反实施细则的,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如果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拒不赔偿的在集体收益分配时扣除;情节严重的,由村委会提请相关执法单位依法处理。同时,在村里评选和表彰“最美手艺人”“最美婆媳”“最美孝亲人”“最美村组”,用道德榜样引领村民守规守约。

(三)“服务不缺位”:加强制度建设和倡导为人民服务精神

“服务不缺位”是毛泽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也体现了新时代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它是现代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要求,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特征。枫桥人加强制度建设,倡导为人民服务精神,在“服务不缺位”中积累了好经验。他们以“最多跑一次”的制度改革为牵引,推进公共服务普惠化和均等化。对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切实做到一网办、一次办。“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实现“一证通办一生事”。据统计,2017年度枫桥镇为群众办理各类便民事项98000多件[4]。为了更好地做到 “服务不缺位”,枫桥镇以创建“红枫党建”品牌为载体,将制度建设和倡导为人民服务精神结合起来,将道德的自律与法规的他律结合起来,使党员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让党员服务进百姓家。据统计,枫桥镇设立1321个党员“红枫岗”,落实2601名责任党员,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并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开展党员亮分、亮牌、亮业绩的“三亮”活动,接受群众的评议。党员“三亮”活动,激发了基层党员干事的热情,全镇涌现出了一大批无私奉献的好党员[4]。为了抵御市场经济中的利益诱惑,更好地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枫桥人加强了经济活动中的监管制度建设。例如,枫源村把村务置于“阳光”下,把村干部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努力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要求村干部做到“五个零”,即资产、资金、资源“三资”管理零违规;不承包本村工程等“四不”承诺零违背;违法用地、违法开矿等“四违”现象零容忍;村级工程零投诉;村级公务零招待。

三、德法并举是当代中国乡村“三治结合”治理的基础

进入21世纪后,中国进入了从管理到治理的新阶段。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当代中国的治理主体不仅包括党和政府及其各部门,也包括社会公众、社会组织等。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多元共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在不同地区,又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乡村治理中,要强调自治,突出村民及其组织在治理多元主体中的地位,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和文化传统的正确选择。

但在乡村治理中,不仅要厘清治理主体及其重点,也要明确治理过程及基本思路,是德治还是法治,抑或是两者的结合。习近平指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7]133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是习近平治国理政的基本思路。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鲜明特点就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未来中国乡村治理中,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坚持德治与法治并举”,深入研究和正确处理以下三对关系:

(一)准绳与基石的关系

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正确理解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习近平指出,“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7]133。乡村治理从传统走向现代,法治是一个标志。法律是“准绳”,是标准和准则。现代社会,只有以法律为“准绳”,才能更好地评判社会各种矛盾特别是利益矛盾中的是非曲直。费孝通认为,“假如我们把法律局限于以国家权力所维持的规则”,那么可以说传统的乡土社会是个“无法”的社会[1]60。然而,这种“无法”的社会的经济基础已经基本退出历史舞台。当代中国的乡村治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必须坚决贯彻法治原则。“枫桥经验”体现了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弘扬与实践,学习和推广“枫桥经验”,必须加强对干部和群众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与培养。乡村干部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乡村群众中发生了利益矛盾,要依据法律来调解。

当代中国乡村治理中,建立在传统社会经济基础上的、反映“礼治秩序”的伦理道德理念虽然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但以其为核心的乡村文化在乡村中的影响依然不可小觑。当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了,各种利益矛盾频发且复杂多样,解决这些矛盾的途径是多元的。有学者率领团队进行了田野调查,发现面临利益纠纷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找熟人解决”“找村委会或村党支部解决”共同构成了当前我国农村解决利益纠纷的基本路径。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的差异,村民选择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在江苏一些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乡村,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受访者高达33.3%,而相对封闭的乡村则低至7.1%,相差悬殊[8]。可见,乡村治理的法治还有不少路要走。

乡村治理中不仅需要“准绳”,而且需要“基石”。依靠法律治理乡村,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石”上的。在乡村社会中,法律与乡村共同体的伦理价值相一致时,其效果才能达到最优;反之,法治的效果就会受影响,法律甚至会“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9]。道德是乡村治理的“基石”,可以从多方面加以分析论证。第一,乡村中发生的矛盾是多种多样的,情况是纷繁复杂的。有些矛盾需要通过法律调整加以解决,有些矛盾更适宜用道德调整得到化解。乡村中的社会秩序需要法律、道德等各种力量共同维系,相互支持,相得益彰。离开了伦理道德的力量,乡村难以开展有效的治理。第二,为乡村的法治提供正当性的认同。由于几千年来“礼治秩序”是根深蒂固的,现代法治观念在农民中还未真正形成。换言之,他们对法治秩序的正当性还缺乏足够的认同,这势必影响乡村的法治建设。因此,必须加强乡村道德文化建设,形成尊法、守法的乡村风尚。同时,也要把“礼治秩序”中的一些“公序良俗”上升为法律法规,更好地体现法治的正当性。第三,乡村治理需要有道德威信的贤人的支持。当代新乡贤具有乡土情怀以及现代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他们在乡村中为群众所信任,是道德品行高尚者,因此要充分发挥他们在乡村治理中的示范作用、协调作用和教育作用。

(二)情理和法理的关系

中国传统社会建立在宗法血缘基础上,人与人之间“亲亲为大”,强调的是“情理”。而现代法律依据的是“法理”。在当代中国乡村治理中,在对事物进行评价时,往往会面临困境。如果“法理”与“情理”不一致时,究竟是依据前者还是后者?“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社会建立在儒家伦理文化基础上的一项制度。“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叶公称赞某人因其父偷羊而出面作证,认为这是正直的表现,而孔子却认为在这件事上,父子相互隐瞒才是正直。“亲亲相隐”的原则在西汉初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后世律典所效仿。在中国“文化大革命”时期,这一原则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中均被摒弃。但在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中又将其精神引入法律。该法案在第18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亲亲相隐”的精神进入法律,体现了对人性、人伦的关怀。当然,这种进入在立法上是非常谨慎的,在侦查、起诉阶段亲属仍需作证;在事关严重危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时,“亲亲相隐”将不能适用。“亲亲相隐”在立法上的处理表明,情理与法理应该兼顾。在乡村治理中情理与法理的冲突是经常发生的,如何化解这一冲突,需要原则,也需要智慧。解决冲突往往有多种切入点,而情理与法理相统一的切入点应该成为首选。这种统一是特殊与一般的统一。法律是抽象的,它通过逻辑的推导,将一个抽象的法律与具体的事实联系起来,形成具体的判决;而依据“情理”解决纠纷是为处在特定情景中的纠纷双方提供一种具体方案。如果只讲“情理”,不顾“法理”,就会阻碍普遍性社会规范的建立和实施;只讲“法理”,不顾“情理”,可能使人们产生对法律的失望从而影响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认同。未来中国乡村治理之路,应该在法律的大框架之下,将“情理”与“法理”更好地统一起来。

(三)感召与威慑的关系

乡村治理需要乡村文化的支撑,以建立良好的乡村社会风尚,推动乡村个体的自我完善,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人们的行为包含“扬善”和“惩恶”两大方面,即通过道德的感召力“扬善”,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惩恶”。乡村文化是在几千年历史发展中形成的,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文化构成了这一历史底蕴的主体。孟子提出了“性善论”,认为人性是向善的。人通过后天的修养,天生的“善端”就能扩充成“仁义礼智”,这就为“扬善”提供了人性的根据。“扬善”是一个过程,是从低层次走向高层次的过程。在乡村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要从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公共道德做起,以夯实乡村文明秩序建设的根基。“天下之本在家”(《申鉴·政体》),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道德建设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在广大的乡村尤其如此。乡村要“扬善”,必须加强家教、家风建设。在乡村治理中,无论是社会公德建设,还是家庭道德建设,都必须重视道德的“地方性”特点。“在道德实在论的意义上说,任何一种道德知识或者道德观念首先都必定是地方性的、本土的、甚或是部落式的。人们对道德观念或道德知识的接受习得方式也是谱系式的。”[10]建立在“地方性道德知识”平台上的“扬善”才会有良好的亲和力和可接受性。

道德是“软约束”,通过人的良心调整人的行为,属于自律的范畴;而法律是“硬约束”,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调整人的行为,属于他律的范畴。治理需要自律和他律的结合,“软约束”和“硬约束”的结合。在“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大背景下,没有“硬约束”的支撑,“软约束”就会苍白无力。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让法治承载道德理念。习近平指出:“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7]133在几千年乡村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有不少在现代生活中依然有着旺盛的生命力,可以上升为法律条文。例如尊老、敬老是中华传统美德,这一美德中的精神已经进入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版)第十八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对于养老保障较弱的农村老人来说,有着更为重要的价值。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对于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需要用法治的手段加以解决。在立法中,要重视对失德行为的惩戒,例如诚信缺失问题。乡村治理要抓住信息时代带来的机遇,建设好征信系统,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罚,让公平正义得到实现,使乡村治理跨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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