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援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部,北京 100728)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排污许可制度试点工作,有20多个省、市向20多万家企业颁发了排污许可证[1]。当时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缺少顶层法律设计和具体实施办法,与其他环保管理制度缺乏协调,存在未能严格发证、缺少后续监管等缺点[1,2],未能在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中发挥有效作用。为改善环境质量,切实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党中央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等文件中提出要求,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2014年至今,国家相继在法律、法规及标准等方面进行系统性完善,为实施排污许可制提供保障。
国家从立法的高度提出了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要求。《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新增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新增排放工业废气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2017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要求“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