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无权处分房屋导致合同解除,另一方应对返还购房款承担连带责任

2018-04-13 08:05
分忧 2018年4期
关键词:无权房屋买卖违约金

[案情]张某与池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25日池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闫赛签订买卖协议,将涉诉房屋卖与闫赛,约定房屋价款为75万元,并约定如池某不将房屋卖与闫赛,则应当支付闫赛房屋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闫赛向池某支付共计75万元,其中537078元由闫赛为池某及张某偿还抵押贷款。2012年11月12日,闫赛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张某提出对该房屋的异议登记导致过户手续未能办理,闫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B市Y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池某与闫赛的房屋买卖合同,池某返还购房款75万元、支付违约金15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60万元,张某对购房款75万元中的537078元负连带给付义务。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B市一中院,认为房屋买卖行为产生于张某与池某分居期间,且张某已于2012年1月4日还贷40万元,剩余贷款仅9.5万元,因此请求改判张某对于未还贷款9.5万元与池某承担连带责任。B市一中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系闫赛认为池某构成根本违约,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主張解除合同并由池某、张某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诉讼,张某在本案中不存在独立的诉讼主张,故其所持其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张某对于闫赛的诉讼请求所作抗辩,不能对抗池某处分自身实体权利行为的效力,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并无不当。夫妻一方无权处分共有房屋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另一方应就返还购房款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应当注意区分返还购房款与违约金、房屋差价损失等其他违约责任,因后者是由于无权处分一方的个人行为导致,无过错的另一方无需就该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权处分共有房屋所得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无权处分一方对房款的实际用途不改变其共有性质,即便该行为发生在分居后且另一方对此不知情,也不能对抗买房人的权利,另一方仅可在离婚诉讼中就夫妻债务分担问题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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