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2018-04-14 20:54于亚利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8年35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环境污染环境保护

◎于亚利

城市建设工作已经增加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建设任务,展开城市管理工作时,环境保护工作也被充分关注,工业生产过程中极易出现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件,为了使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提升,相关部门应当重视环境损害事件的处理工作,及时地展开鉴定与损害评估的相关工作,给后续损害补偿工作提供参考数据。现以当前的鉴定与评估机制为研究核心,展开与环境损害后续处理工作相关的研究活动。

一、鉴定评估工作现存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关于环境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环境侵权案件中关于责任承担与赔偿的标准;《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有关环境事件的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法律责任承担,针对公益诉讼,突发环境问题要求进行损害评估工作;《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本法相关领域出现环境污染的法律问题。我国并没有制定专门化的生态环境损害法或者环境责任法,更没有针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鉴定评估工作的实施机制、监督管理措施等问题,从而导致在具体工作中出现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开展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各地已有的技术规范、管理规则也并不能为鉴定评估工作提供法律层面的保障。

2.制度问题。

环境损害评估管理体系主要有农业、养殖和野生渔业的环境污染损失鉴定、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林业环境破坏鉴定评估、危险废物认定等。这些内容所涉及的管理权一般属于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资源行政部门,各个部门自成体系,没有统一的管理制度和管理部门规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标准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往往涉及行政司法等多个部门,但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协调机制,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往往不能进行妥善处理,很难获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获取的第一手信息,环境污染损害无法科学合理的进行鉴定评估。

3.确实运行资金。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因其自身特征在实践中常常伴随着评估取证时间长,鉴定费用成本高等特点,所以必须要有稳定通畅的资金作为保证。资金的承担应该是由政府建立专项基金负担还是应该由提起诉讼的公益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影响到了损害鉴定评估委托主体不能确定。各评估鉴定机构之间对于收费标准和收费水平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展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往往很困难。损害赔偿的工作也往往因为污染者负担不起而导致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遭到破坏的环境难以恢复的现实困境。目前来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资金的保障体系几乎完全缺位。

二、改进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工作的建议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系统。

之所以需要在环境损害事件出现之后,展开高效的评估与鉴定工作,主要是为了尽快消除损害事件的影响,确认相关单位需交付的罚款数额,赔偿工作也可顺畅展开,尽管环境损害控制工作已经有了制度支持,但是相关的法规系统并不完善,成熟的法律系统并未有效建成,在当前的环境保护法律系统中,与评估鉴定环境损害问题的法律规定还比较少,因此立法部门在改进当前与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应当考虑到环境损害问题,确定事件相关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设定评估鉴定工作的具体范围,明确资金来源,针对现有的鉴定评估机构形成更多资历相关的要求,使鉴定评估程序更加规范化,所有针对环境损害事件展开的评估、鉴定以及后续处理工作都能有法可依。

2.改进工作机制。

为了进一步改进环境损害事件处理方法,应当形成管理意识,形成完整的管理机制,确保评估鉴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可形成清晰的分工系统,在工作进行时可保持紧密的合作关系,发达国家所使用的环境损害管理机制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在借鉴引入的同时,还应当结合城市建设工作的展开情况,形成适合我国各个城市的环境损害管理制度,评估环境损害程度时,多个部门都应参与其中,积极配合,包括农业生产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司法部门等,改进原来单一化的工作手段,增加行政管理手段,综合应用技术、法律等社会资源,构建监督系统,对评估鉴定人员展开监督,保障环境损害事件处理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3.优化相关技术规范。

评估鉴定工作人员应当在工作展开过程中,利用最先进的技术手段,高效地给出精准评估结果在,有效支持后续处置工作,根据环保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技术学习活动有效简化鉴定过程,提升评估效率,将损害污染问题带来的直接性的经济损失标明,根据环境损害问题的程度来采用不同的损失计算方法,对现有的鉴定评估工作要求进行细化,以便更好地处理以环境污染损害问题而形成的纠纷事件。在组建评估系统时,可考虑将处于分散状态的技术规范进行有效整合,评估鉴定机构也应当周期性地组织学习活动,使机构成员能够掌握先进的评估技术与相关的政策要求,保障鉴定评估工作的时效性,更好地融入到国家司法鉴定系统中。

4.强化资金保障。

展开评估与鉴定工作时,需先前往现场采集数据,后期分析与处理环境损害数据时,需消耗大量的资金,资金保障工作也是极为必要的。

资金保障是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坚实后盾,某国的《超级基金法》规定设立超级基金,申请超级基金的受害人必须先向责任人请求损害赔偿,只有当责任人无法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时,才由超级基金对受害人进行补偿。我国在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资金保障制度时,可以依据现实情况建立环境损害赔偿或责任基金制度,也可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依据我国现实国情,将不同的制度应用于不同的资金保障领域,确保损害评估过程中资金的连续,以及损害赔偿生态修复资金不单纯依靠政府补贴、企业或者环境污染者赔偿所得。

三、结束语

环境损害问题不仅会降低其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同时还会威胁到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因此一旦出现环境损害事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避免出现拖延的情况,不少发达国家都结合不同程度的环境损害事件形成有了有针对性的评鉴机制,但是我国这一方面的环境保护与补偿工作做得相对比较差,应用的评估与鉴定机制还需被继续细化。环境损害评估与鉴定是当前的环保工作的重要环境,环保部门必须给予重视,增强环境损害事件空间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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