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结算出新规

2018-04-17 10:06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8年3期
关键词:跨省异地备案

日前,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干货”。

一、加快扩大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

加快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2018年2月底前,確保每个县区至少有1家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省份,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异地就医需求人员多的乡镇的医疗机构接入。

二、切实简化备案手续,优化备案流程

各地要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切实精简备案手续,优化备案流程,扩充备案渠道,积极创造条件,为参保人提供窗口、网站、电话传真、手机APP等多种服务渠道,方便群众备案。

规范备案有效期限,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备案有效期。原则上,备案到省本级或省会城市的,省本级和省会城市的所有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支持直接结算。

三、严格跨省异地就医退费管理

参保人在进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登记时,经办机构应提醒参保人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温馨提示”内容。

在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完成直接结算的,不允许因待遇差等原因给参保人办理退费。就医地应严格按照120号文件要求,在参保人出院结算后5日内将医疗费用明细上传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确保上传明细及时、精确、完整。

四、充分发挥预付金的作用

为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实现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与本统筹地区医疗费用同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就医地可调剂使用各参保地的预付金,但仍需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参保地进行明细核算。

参保省份预付金出现红色预警时,就医省可根据120号文件规定,及时发起基金紧急调增申请,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确认并通知参保省按时限完成预付金调增。参保省应按时限要求将调增的预付金额度拨付到就医省。

五、明确异地就医跨年度费用结算办法

就医地对于参保人住院治疗过程跨自然年度的,应以出院结算日期为结算时点,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并将医疗费用信息传回参保地。

参保地需尽快明确跨年度费用结算办法。可以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也可以计算日均费用后,根据跨年度前后的住院天数,将住院医疗费用分割到两个年度,确定基金和个人费用分担额度。

(本栏目责任编辑/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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