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法传统在古希腊的形成路径

2018-04-18 09:19张可飞
法制与社会 2018年6期
关键词:自然法传统

摘 要 自然法内容表现为一套价值体系,但更重要的却是对其所声称的价值体系所具有的自明性、权威性和客观性进行支撑和论证的方式。经由古希腊神话、古希腊自然哲学、智者学派和以苏格拉底为代表的伦理学转向,最终斯多亚学派集其大成,开创了完整的自然法理论传统。

关键词 自然法 传统 斯多亚学派

作者简介:张可飞,上海同济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方向:政治哲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242

自然法是贯穿于整个西方政治哲学史的一个重要思想传统,不仅对前现代西方政治理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在现代政治理论的早期论述中,一样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般来讲,自然法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从内容上讲,任何一種自然法都是一套价值体系;二是从形式上讲,自然法权威本身具有权威性,这种权威不是由强制力所保证的,而是依靠的是一种理性的、道义上的权威作保证。

结合实际来说,不同时空下的自然法就其内容所言有可能是有所限制的,但是所有的自然法最主要的标志在于都强调其在道义上超时空的普遍性、权威性和合理性。自然法传统与其说是某些价值内容的传递过程,倒不如说是以“自然法”至高无上的名义,对需要进行辩护的某些价值观念,进行加持拔高的一些独特的论述方式。这个传统,最早是在古希腊形成的。因此,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集中讨论一下古希腊自然法传统的形成路径。

一、古希腊神话中的自然法萌芽

神话往往是文明的最初表现形式,古希腊文明亦不例外。在《荷马史诗》以及赫西俄德的《神谱》中,可以看到自然法的最初萌芽。在《荷马史诗》那里,习惯法和正义是由不同的女神来象征的:“狄刻”掌管正义,“忒弥斯”掌管法律惩罚。赫西俄德《神谱》把原来的时序三女神(掌管季节和自然秩序)转换成类似的政治观念和职能的象征:欧诺弥亚司掌良好秩序,即法律、狄刻司掌正义、厄瑞涅司掌和平。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狄刻”和“欧诺弥亚”:“欧诺弥亚”意味着为人间制定良好的法律,但是作为正义的化身的“狄刻”,其所主张的正义则不仅仅是神界必须遵守的规则,也是人类一切法律的良善基础。

从理论角度来看,《荷马史诗》和《神谱》中对正义和法律的关系描述大体相同,即都认为正义和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而且还有明显的主从。

关于这一点,可以参考后来城邦时期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中的一段著名辩护来佐证。安提戈涅的舅父,也就是克瑞翁做了克里奥新国王后,宣布安提戈涅的那位战死在沙场上的哥哥浦雷尼克为叛逆,并下令将其禁葬和曝尸。安提戈涅却向这个法令发起挑战,勇敢地按照希腊人的方式安葬了她的哥哥。当被讯问及为什么要违抗法令时,安提戈涅的辩护是“向我宣布这法令的不是宙斯,那和下界神祗同住的正义之神也没有为凡人制定这样的法令;我不认为一个凡人下一道命令就能废除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法条,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也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 安提戈涅的辩护之所以打动人心,就在于将冲突上升到了这样的高度,即凡人的命令不能废除“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文法条”。

索福克勒斯时代,神话中的正义传统早已开枝散叶,深入实践。“神的正义”、“永恒正义”,“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法条”等等这些观念,已经成为现实中对抗不良法律的道德和理论力量。这完全就是后世理解自然法与人定法之间关系既定套路的预演——自然法和人定法存在一致性,但二者也冲突;一旦发生冲突,自然法具有最高价值。

需注意,神话正义传统是有缺陷的,毕竟还未达到自然法的高度。如索福克索斯所说,虽然“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法条”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具有客观性和永恒性,但是却并“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神话中的正义传统是一种萌芽状态的自然法意识,它的依据是感性的体验,还缺乏一种经由理性概念和本体论思维方式的加持所带来普遍性和客观性力量。

如文德尔班所言:“哲学用自己的概念制定自然的`神圣'的法律与人写的法律的那种对立” ,对自然法生成、本质、以及何以会具有这样的道德力量作出理性的论证,正是在后来的古希腊哲学中才一步步完成的。

二、“自然”观念的出现

古希腊哲学是以自然哲学的形式实现其开端的。大约公元前6世纪出现最早的一批以探问自然为目的的哲学家——古希腊历史上包括阿那克萨戈拉、恩培多克勒、芝诺、巴门尼德、克塞诺芬尼、赫拉克里特等大约十几位自然哲学家都写有以《论自然》为题目的论著。这些自然哲学家的讨论绝对不是以描述自然的现象世界为目标的,相反是要试图找到变化的自然现象世界背后较为稳定的组成元素及其运动规律。这样做的目的,至少从心理学上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现象如此多变,没有安全感,人们才渴望指向事物的本性和本源。正如后来亚里斯多德所说:“认识了它们的本原之后,我们就可以试着拿这些本原来解决我们的每一个问题了。”

因此,面对表面上虽然千差万别的自然现象,自然哲学家都承认整个自然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其背后有一个生成、制造、统御世界的始基或本原,但是在具体的本体到底是什么这回事上,却并不能达成统一。比如泰利斯,认为世界的本源是水,阿那克西美尼认为世界本源是气,赫拉克利特认为世界本源是火,德谟克利特认为世界本源是原子,恩培多克勒则干脆将世界本源归结为水、火、土、气“四因”,此外还有世界本源归结为“种子”、“无定”、“数”、“元素”等形形色色的观点。自然哲学家的论断彼此矛盾、无法证实,因此这些具体的结论本身的意义不大,事实上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到智者时代已然衰落——在苏格拉底还遭到近乎公开的嘲笑。

但是必须公允地说,自然哲学的伟大功绩并不在于其彼此矛盾的可疑结论,而在于建立起了一套与神话不同的崭新的世界观念体系:广大的自然界终归是有一个本原的,这个本原是客观的、稳定的,是解决其它问题的基点。

从自然哲学家开始,将自然和本原挂钩,因此之后人们提及的“自然”往往即指事物的本原、普遍性、必然性或一般规律。比如赫拉克利特说“自然喜欢躲起来” 中的“自然”,指的就是事物的本原或必然性。再比如,赫氏的另外一句格言“思想是最大的优点,智慧就在于说出真理,并且按照自然行事,听自然的话。”

此處的“自然”,即指客观规律。越到往后,此用法在古希腊哲学家那里愈发约定俗成。如到了亚里士多德,就直接明确地定义“自然乃是以它为基本属性的东西之所以被推动或处于静止的一个根源或原因,正是借着它,而不是借着一个附随的属性,该物才有运动和静止” 。依此标准,“凡是具有这样一种根源的东西,就是‘具有一种自然。”

正是因为从自然哲学家那里发展出这种独特的“自然”观念,学者们在讨论自然法的起源时,一般都会追溯到古希腊的自然哲学。这样做是没有问题的,但仅仅把古希腊自然哲学对自然法影响定位于最早对“自然”的概念进行讨论,还稍显笼统。自然哲学之于自然法的影响,不仅仅在于“自然”这个本原化了的概念本身,更在于开启了自然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实质上正是自然哲学家第一次以抽象的方式奠定了整个西方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自然的概念只是表象,这个概念背后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才真正有可能为自然法提供可能的辩护。只有当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成为了看待一切事物的习惯,人们才有可能像相信自然现象有其本原那样相信各种各样的人间法律背后有统一性的“自然法”,才能真正以理性的名义赋予自然法以永恒、绝对、终极、普遍和超越性的价值意义。

不过,从自然形而上学到自然法理论的最终形成,注定不会一帆风顺,因为还有一个巨大的障碍横在二者之间,即自然形而上学所坚持的价值设定方式同人类的社会价值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对立的。自然哲学将整个宇宙看成一个自然整体,人只是作为是世界的一部分存在的,同自然万物一样遵循自然规律。因此,与智者时代喊出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相比,古希腊自然哲学家对人本身是相当缺少敬意的。实际上这意味着自然哲学所提供的作为本原的自然的观念,在同人类某些普适性或者很本性的价值结合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在古希腊自然哲学繁盛的时代未被察觉的困难。直到智者时代,通过对“自然”和“约定”的争论,这类困难才逐渐被被暴露出来。

三、古希腊的伦理学转向

智者时代的争论中,最早意识到“自然”和“约定”之间存在对立关系的是高尔吉亚 。在《海伦颂》中,他认为海伦出走特洛伊都是无可指责的。他指出这四种情由(神和命运的作用,暴力压迫,情欲引诱,语言的迷惑)中的哪一种,都是“自然”(本性行为)合理的。在论证第四条——情欲引诱的时候,高尔吉亚甚至明确将“自然”和人为选择对立起来;“我们所看到的一切都有它自己的本性,不是我们所希望的那样。” 他强调:“对于海伦的责备怎么能被认为是正当的呢? 她做她所做之事,无论是为爱所侵扰,被言辞所说服,还是受到神圣的必然性的强迫,她都完全逃脱了所有的责备。” 既然合乎本性(自然)的行为是无可指责的,那么与“自然”相对立的“约定”(如风俗、法律和习惯等)就是需要批判甚至改变的。

沿袭高尔吉亚路线,后来一些智者继续跟进论述。色拉叙马霍斯认为:“每一种统治者都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不管在什么地方,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 色拉叙马霍斯看到了人在现实生活中的态度与伦理规范之间的矛盾(已经无所谓正义了,只剩下赤裸裸的欲望和利益),人的欲望和利益同现实存在的法则处于一种对立状态。卡利克勒同样采取激进立场反对“约定”(如风俗、法律和习惯等):“本性和习俗在大部分场合是对立的。” “制定法律的人是弱者;自然本身是要强者超过弱者;根据自然制定的法则可能和我们制定的法律不一致;一些人由于自然禀赋变得强大了,就会反对违背本性的习俗。” 卡利克勒明确地反对人为约定性的社会习俗,充分肯定自然本性价值,深刻地表达了那个变革时代的思想动向,要求突破传统束缚,重新确定伦理规范。

就这几位智者观点而言,即使在今天看来也是不讨喜的,如果任其发展,那么绝对是对社会公共道德和价值的肆意践踏。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按照自然哲学家奠基起来的自然本原价值高于一切的论述模式,人为约定的社会价值不就应该为的本性所代表的价值让步吗?沿着自然哲学家的路径,如果自然本性和人们约定的社会价值是一致的话,那么自然本性就能成为支持论证社会价值的论据;但如果自然本性是和公行的社会价值对立的,那么自然本性就有可能成为破坏而不是对社会价值进行稳定的力量。

正是这种危险的背景下,苏格拉底伦理学转向便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我们不太精确地把现代以前的哲学界定为本体论的思维方式,或者界定为形而上学,那么通常认为苏格拉底“将哲学从天上拉到人间”的评价就相当的精确。苏格拉底的名言“认识你自己”中的“自己”明显同自然宇宙这些外在于人的对象不同,他由外在世界指向了人类自身。而其另一句格言“德性即知识”,则明确地向我们说明“认识你自己”中的“自己”不是指向人自己的本能欲望,而是指向人自己内省所得的具有普遍性的道德知识。苏格拉底不停地去追问善是什么,正义是什么?所有人的答案在苏格拉底看来都是不完满的,苏格拉底自己也从未给出过完满的答案,因为他的追问本身就建立在这样的逻辑之上:他相信所有道德的背后都有最完满形式存在。这一点,如果我们联系柏拉图就会更加清楚。柏拉图的学说实际上是有意识地保证苏格拉底做出道德追问是有终极意义上答案的;且细考柏拉图的理念论会发现,“善”是所有理念中根本的理念,是所有理念的穹顶石,正是因为“善”这一理念其它理念才有生动的意义。所以他纠结之下几近拒绝承认“污秽”之物具有对应的理念。可以这么说,苏格拉底开始追问普适道德的方式和自然哲学家讨论自然本原的模式本质上并无不同,都属于本体论式的思维方式,因为苏格拉底本体论的思维方式正是来源于古希腊自然哲学的传统;但是与自然哲学偏向自然本性的价值取向不同,苏格拉底开创了道德形而上学,自此而后,所有的本原和本体都具有了德性和伦理的价值取向。

至此,形成自然法基本条件都具备了,或许还缺少的仅仅是一个契机。在社会道德观念相对稳定的时代,民众行而不觉,而思想家也没有必要大动干戈地为基本处于共识状态的社会价值进行隆重的辩护。可一旦当伦理的底线受到挑战或者新的社会价值不得不取代不合时宜的旧的价值观念的时候,哲学家就必然会利用最有价值的思想资源为之持守辩护。

四、斯多亚学派和自然法传统的最终形成

公元前4世纪末,动荡的雅典终于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变局,先是公元前338年马其顿统一了希腊,并向东方远征,建立了跨欧、亚、非三洲的亚历山大帝国,接着于公元前323年,亚历山大突然暴毙导致帝国四分五裂。雅典趁机反抗也只是在第二年招来安提帕特洛斯在雅典驻军,并建立马其顿寡头政治。从此以后直到被罗马帝国吞服,整个希腊晚期都基本上处于马其顿数个王朝的统治之下,甚至在这中间一度还遭到多瑙河的凯尔特人入侵。岁月的动荡、战争之频乃、希腊各邦过往的荣光和政治独立性不再,同周围不断扩大的世界渐渐连为一体。值彼乱世,一些必要的道德底线容易受到挑战,与此同时,连为一体的世界要求排除原有民族的狭隘的城邦主义,公允的对待每一个人。正是在此伦理价值观念发生动荡和变革的历史时期,斯多亚派登上思想史的舞台,建立起了希腊的自然法传统。

斯多亚派哲学主要是劝世伦理学。按照后世的说法,“他们把哲学比作一个动物,把逻辑学比作骨骼与键,自然哲学比作有肉的部分,伦理哲学比作灵魂。”他们同样也重视自然哲学,因此“还把哲学比作鸡蛋,称逻辑学为蛋壳,伦理学为蛋白,自然哲学为蛋黄。” 然而,综合现有的资料来看,斯多亚派哲学在本体论方面并没有原创性,主要是沿用了柏拉图的神灵创世说,即:神是造物主,它给客观世界注人了理性、灵魂,使一切拥有目的、理性、秩序和活性。不过,恰恰是在杂合其它学派的基础上,古希腊的自然法传统在斯多亚学派这里第一次真正意义上得以形成。而且正是得益于对古希腊文化系统性的把握和综合,使斯多亚学派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伦理学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自然法”意味着善和美德,但是在斯多亚派那里,自然法所意指的道德不同于某地某域的价值观念。

类似古希腊神话中“正义”和具体的尘世法律之间的关系,历史上出现的具体道德观念的有效性皆来源于自然法;然而又与具体的道德观念不同,自然法具有普适性、超越性、客观性和永恒的正确性,可以说是一切具体道德的批判标准。

第二,“自然”对他们来说,也常常意味着事物的始基,“按照美德而生活,也就等于是按照一个人对那些由自然而发生的事物的经验而生活”。 克里西普曾解释说:“因为我们个人的本性都是普遍本性的一部分,因此,主要的善就是以一种顺从自然的方式生活,这意思就是顺从一个人自己的本性和顺从普遍的本性” 。它们显然接受了自然哲学的思维模式,承认自然世界本身蕴含着最高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三,这也是最重要之点。“自然法”中的“自然”更主要的是指带有神的“普遍本性”、“普遍理性”、甚至意味着必然性的概念。很明显,这里不但回应了苏格拉底的道德形而上学,而且是以柏拉图的神灵创世说(精神本体论)为基础的,更为推崇所谓神赋予自然万象的普遍理性,以至于把自然法与普遍理性联系起来,强调它们的一致性,“那共同法律与普遍万物的正确理性是同一的,而这正确理性也就是宙斯,万物的主宰与主管。”

斯多亚派顺应时代潮流,第一次以自然法之名提出了人人平等和世界公民等不同于城邦狭隘主义的一些新的价值理念——这些具体的价值观念甚至一度被承袭入近代的人权理论。但是,作为自然法传统,更重要的精髓实际上正是我们上面所总结到的这些独特的论证方式。它反映了古希腊文明的深层的理性逻辑基础,以至于后世虽可以屡屡借自然法之名,更换具体价值观念之实,但是作为自然法传统的论证方式,只能被模仿,却难以超越。

注释:

[古希臘]索福克勒斯著.罗念生译.安提戈涅.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2.82.

[德]文德尔班著.罗仁达译.哲学史教程(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105.

北京大学哲学系.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33.

北京大学哲学系.古希腊罗马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30,29,246,371,374,375.

汪子嵩,等.希腊哲学史(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3.218.

Michael Gagarin,Paul Woodruff,Early Greek Political Thought from Homer to the Sophists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194,19,368-369.

猜你喜欢
自然法传统
饭后“老传统”该改了
亚岁送鞋的传统
同样的新年,不同的传统
老传统当传承
口耳相传的直苴赛装传统
西方正义论的发展脉络梳理
洛克公民社会财产权视角下的中国房产税改革
“竹”的传统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