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又复婚,原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2018-04-20 03:53范思雯
妇女生活 2018年4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红梅婚姻法

问:2013年,马明强与宋红梅登记结婚,育有一子。2016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归宋红梅抚养,婚后购买的房屋归宋红梅所有。在離婚后不到半年双方复婚。复婚后双方争吵不断,宋红梅起诉要求离婚,马明强同意离婚,但是认为原离婚协议已随着双方的复婚自动失效,房屋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宋红梅则认为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效力,房屋应归其个人独有。

请问,离婚后又复婚,原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房屋是否属于宋红梅个人财产?

答:复婚,是指已经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虽然结婚对象相同,但是从法律层面来讲,其属于一段新的婚姻,与一般结婚不存在实质上的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马明强与宋红梅签订的离婚协议,自签订时已经生效,不因男女双方的复婚而失效,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之后,财产已由原来的共同共有转化为就其分得的财产单独享有,房子应为宋红梅个人所有。

另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宋红梅在原来的离婚协议中分得的房屋在复婚后属于其个人财产,原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分配的约定依然有效。

律师:范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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