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世昊
在我国,PPP模式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在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之下正在经历它的黄金发展阶段。尽管PPP模式作为融资手段在世界范围内早已被推广应用,但考虑到我国特有的政治体制、经济环境和战略风险管理对其产生的特有影响和特殊要求,PPP模式如何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需求、规避相关风险、保证工程顺利完工成为诸多学者研究的焦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完工最可以直观地展现PPP模式的作用和价值,但PPP项目的单方或者双方因为某些原因认为原有的合同已经不再适用,需要进行调整以便适应最新的情况时,便需要进行再谈判,涉及的原因往往有政府信用、政策的变化、民众的反对意见、项目的绩效情况等。国内的很多学者对于再谈判的原因、结果、影响做出过相关研究,大多认为再谈判作为长期契约的事后补救措施无法避免且不利于项目工程的完成。然而长期契约作为一个时间点的产物,并不能涵盖项目进行阶段的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因此文章认为将初始的柔性合同作为基础,再谈判作为一种事后措施,只要能对再谈判有效利用且控制谈判的次数及质量,再谈判体系的引入也可以为参与PPP项目的双方带来双赢。
此外,PPP模式的参与方之间的关系应当为合作关系,工作中地位应当均等,其目标应当为双赢。因此,双方博弈、信任以及契约精神的引入,维系着双方的合作关系,保证了项目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