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肇圻
1967年3月18日,一艘悬挂利比里亚旗的超级油轮“托里·凯尼昂”号在英国东南沿海锡利群岛触礁,断成四截,溢出原油10万多吨,在这个生态极为敏感的海域,造成极为严重的污染,引起全球关注。英国政府先是敷设了许多围油栏,试图把溢油全部围住,接着又派出军舰喷洒了大量消油剂,但仍然难以控制局势。不得已只能和法国协商,最后决定派出飞机将油轮炸沉,又点着浮在海面的原油,将其烧掉。尽管如此,英国的东南沿海和锡利群岛海域,以及法国的西海岸均遭受严重污染,英法两国政府为消除这次严重海域污染的影响动员了大量人力,付出了巨额费用,损失总计1000多万英镑,但是索赔却只分别获得300万英镑。
这次严重海洋污染事故迫使世界航运界、保险界和相关行业认真思考海损的民事责任划分和相应赔偿问题。
为了回应公众的关切,“海协”(现国际海事组织)相继制定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关于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是“海协”于1969年11月10日至29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海上油污染损害法律会议通过的。那次会议还通过了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简称公海公约,因此这个民事责任公约又称私法公约或“责任公约”。这个公约适用于实际运输散装货油和持久性油类(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和鲸油)的船舶。公约规定:船舶所有人有权将油污损害的赔偿责任限定为按船舶吨位(指其净吨位加上总吨位中减除的机舱容积)计算每吨2000金法郎或总额21000万金法郎,两者取较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