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莉
本文拟从涉专利民事纠纷之间接侵权问题相关实务和理论方面的讨论和观点出发,通过研读同类型公布典型法院案例,结合美国专利法类似规定,尝试对同类型案件司法实践观点的理解,并提出司法解释相关条款的适用问题。
我国法律尚待形成对专利间接侵权的明确定义和规定。核心的依据是我国对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采用全面覆盖原则1,以被控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为标准,将被诉侵权人具体实施的行为按类型划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即具体被诉涉嫌侵权人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达不到满足全面覆盖原则的直接要求的情况下,通过引入特定第三方具体行为的介入因素,导致最终达成的完整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就被控涉嫌侵权人的行为本身而言,其通过第三方因素的介入使其具体实施的被控侵权技术方案间接地不可避免地导致全面覆盖原则最终得到满足。
理论界认为,对间接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时,从间接侵权行为是否以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存在“从属说”和“独立说”两种观点。“从属说”认为,间接侵权行为依附于直接侵权行为而生,只有在发生了直接侵权时,才有讨论间接侵权问题的基础。“独立说”则认为,间接侵权可被视为一类独立的侵权种类,可独立对其考量,不需考虑是否存在直接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