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实务中“家长主义”运用探讨

2018-05-05 02:16秦一铭谢启文
青年时代 2018年9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

秦一铭 谢启文

摘要:社会工作以“助人自助”为理念,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旨在帮助弱势群体,推进整体福祉。因此社会工作需要专业价值观的支撑,社会工作者的助人活动要在专业价值观指导下进行。社会工作者在实务中,难免遇到必须做出伦理抉择的事。当“案主自决”可能导致案主人身健康或安全受到威胁时,社工可以采取控制、操纵的“家长主义”做法吗?目前社工界对其争论颇多,但是绝大多数都认同将决定权放回案主手中,对“家长主义”做法避而不谈。本文将以刘爷爷的个案为例,探究这些问题。在案例的解决方法中,本文探讨了社工可采取“家长主义”做法的一些情况。

关键词:社会工作;案主自决;家长主义

一、引言

在当今复杂又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下,社会工作伦理困境及伦理抉择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工作专业的理念、理论、价值伦理及方法技巧被广泛讨论。我国的《社会工作协会伦理守则》中提到社会工作者尊重和推动当事人的自决权。自决也是美国社会第一位的原则。尽管在宪法中没有专门提及这一点,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在一系列诉讼程序案、平等保护案和隐私案中形成的立场是,自决是一项基本权利。控制和操纵是社会工作者避而不谈的概念,是不被认可的专业方法。在对待一些社会地位较低,身体精神状况较差等自决权较弱的老人个案时,目前社工界大多数认为对年龄的成见绝不应该成为限制当事人的自决权的理由,那么如果案主的决定不会对其日后生活质量的提高带来任何好处甚至威胁到其生命安全或健康时,社工是否应该采取控制、操纵的“家长主义”做法呢?在中国,案主自决在社会工作中的运用情况令人堪忧。因此我们通过本文案例探讨案主自决的特殊运用情况。

二、文献综述

社工界有一种所谓“家长主义”的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不是表现在指导案主怎样做方面,相反是表现在帮助案主发现其问题的所在、提高案主自决的能力、提供案主自决的机会、帮助案主实施更有利的方案等。MichaelHome认为:“社会工作者应当鼓勵和促进案主做出自己的决定并按照自己的标准去生活。社会工作者不应当欺骗或驱使案主进入一个违背他的真实意愿的活动过程。此外,部分学者认为,“案主自决”是一个具有绝对意义的伦理要求,只要是案主自愿选择的行为,无论其后果如何,社会工作者都应当接纳并支持,工作者只需告知案主实情,而不需要因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而积极干预。哪些情况下社工才能采取家长主义的做法呢?目前学术界认为主要有以下七种情况:a.案主缺乏同意社工介入的关键信息;b.案主在当下(如儿童)或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如有精神障碍者)不具备理解相关信息的能力;c.案主事先授权社工执行家长式的干预措施;d案主极有可能会在社工介入之后对此表示认同;e.若不加干预,其消极影响将不可逆转(如自杀案例);f限制案主当下行使自由选择权将会使其未来拥有更大的自由权;g.紧急援助的需要优先于对即时干预的限制。本文将以一个个案为例探讨采取“家长主义”的其他情况。

三、案例分析

案主:刘爷爷,66岁,生活质量差,身体素质低,经常腰腿酸痛,医疗开支大,与唯一的儿子及儿媳妇一块生活。两年前遭遇车祸,右腿截肢,获赔二十万元,全给儿子换新房子用,但儿媳妇爱干净,对案主态度差,不让案主和自己一家住在新房子里,在自家黑暗狭小的车库里给案主摆了一张床,并给案主买了修鞋的器具让其在自家楼下摆摊赚取自己的花销,平时不给案主钱,有时管其吃饭,有时让刘爷爷自己在下面凑合吃。刘爷爷为自己用腿换来了二十万给儿子却不能得到好的待遇而愤怒,希望社工为自己争取到合法权益且希望社工能向附近的人或在网上宣传自己的不易和自己修鞋的手艺,让附近的人们前来照顾自己生意,以免有时儿媳不管饭自己无钱吃饭。但案主的儿子一家并不希望社工这样做,并威胁社工不要干涉他们自家的事情。社工第二次与案主见面时,案主向社工哭诉儿子及儿媳对自己的威胁,另外社工注意到案主胳膊有一小块类似于被打的青痕,但案主表示是其自己不小心摔的。最近一次与案主接触时案主明显对社工表示冷淡,并表示不再想接受帮助,据其邻居反应,自从社工接触案主后,案主儿子儿媳怕自己对案主的态度在网上为人皆知,打过刘爷爷两三次。

四、解决对策

这是牵涉到因家庭矛盾,案主由自愿到非自愿接受社工服务态度转变的一个案例,隐含诸多伦理议题。面对该个案,解决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明确伦理困境

本案例中存在两个突出的议题:第一:社工怎样做才是帮助刘爷爷的最好办法?第二:案主最后表示没有求助意愿,不想接受社工帮助,但根据情况评估,亟需社工及外界力量如法律援助,故存在是否应坚持“案主自决”的困境。第三:案主遭受暴力与其不愿承认不愿公开即是否应坚持“隐私与保密”的伦理困境。简言之,此案中的伦理冲突包括如下个方面:一,生命健康/生命质量与案主自决;二,生命健康性命质量与隐私保密。

(二)查阅相关规定

《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相关规定如下:

针对伦理冲突一:指引第五条“社会工作者应以服务对象的正当需求为出发点,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最大程度地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指引第九条“社会工作者应培养服务对象自我决定的能力,尊重和保障服务对象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决定进行表达和选择的权利。”

针对伦理冲突二:指引第八条“社会工作者应在不违反法律、不妨碍他人正当权益的前提下,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对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案主不希望被殴打、被别人知道,掩盖了被殴打这一事实,如果社工再为案主寻求法律援助是否触犯了案主的隐私?

可见,职业道德指引并没有提供唾手可得的干预方式,我们务必要自己去权衡和考量,下面我们就伦理冲突一这个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由于案主最开始主动寻求社会服务,希望获得社会工作者的帮助,而因儿子儿媳的威胁、恐吓造成其不想再寻求社会工作者的帮助,这也是其为了保护自身生命健康与安全的目前可采取的最有效的办法,但不是最根本的办法,因此社工帮助其寻求保护自己和解决困难的最根本办法不仅是对案主的最负责任的交代,更是对社会工作专业“助人自助”理念的实际表现。

(三)面对非自愿案主

此时的刘爷爷为由“自愿案主”转变为的“非自愿案主”,社工应首先尊重这样的案主。社工需要理解,这样的案主可能不愿意与工作员讨论他们的处境,对案主表示尊重有助于使案主平静并可能进而使他们尊重社工。此外,社工应明确告知刘爷爷其儿媳不给自己饭吃触犯了遗弃罪。告诉刘爷爷争取维护自己的权益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帮助刘爷爷预想社工介入且法律援助后与此时放弃社工和社会援助的不同结果。其次,允许案主发泄对被迫来接受社工辅导的不满。在许多个案中,指明这样的观点是有益的——对于被迫接受社工服务带来的心烦是可以理解的,假如我处在你的位置,我也不愿意到这里来。如果社工开始谈一下为什么现在不愿意接受社工服务了的话,那么也许对你是有用的。发泄他们的问题可以产生缓解的效果。

由于刘爷爷确实需要社工帮助,且他的“非自愿”是由于儿子儿媳威胁才转变而来的,所以权衡利弊后,社工还是应去帮助刘爷爷,坚决抵制刘爷爷受儿子儿媳虐待的事件的再次发生。

这样的处理方式可能违背了案主自决,但是笔者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当社工的做法更能根治案主的問题时,可以采纳家长主义的做法,即代其做决定。除上文已提到的目前学术界研究的七种情况外我认为还包括:1)案主受某种压力的胁迫,不敢说明内心真正想法。2)案主被证实受不公平待遇甚至非法对待却不知如何为自己维权。3)案主的“非自愿”是在寻求社工帮助之后转变而来的。值得注意的是,家人殴打老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虐待罪,但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其中牵涉到“家丑是否外扬”等众多伦理议题,家庭情感一旦破碎一般逆转较困难,所以社工在介入时要保持更高的伦理敏感性,应深度权衡,真正帮助案主。

五、讨论与总结

保护生命这一准则构成了我们在处理本案例几个伦理困境的主旨思想,当社工发现案主的决定可能在目前或以后有碍生命健康时应当及时指出,以免案主利益受到损害。在“案主自决”和“隐私与保密”的问题上也应坚持“保护生命”原则至上,如若案主的决定会对其目前或日后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则笔者认为应将“案主自决”和“隐私与保密”放在后面。那么这里社工替案主做决定寻求法律援助的“家长制”做法是否违背了案主原本只想在经济和待遇方面得到提高的本意呢?社工是否将其家庭矛盾激化或者扩大化了呢?笔者认为案主最开始渴望得到社工帮助正是说明了案主有需求,需要被帮助,而此需求经由案主儿子儿媳暴力威胁得到掩盖,所以想要案主得到需求上的满足势必先制止案主儿子儿媳非法行为,而不管这一制止行为是否属于案主本意。至于因社工的介入是否激化了案主儿子儿媳对案主暴力行为的产生这一问题,笔者认为社会工作是门助人专业,运用恰当的方式去帮助案主一般不会激化矛盾,此案中儿子儿媳与刘爷爷的矛盾是原本就存在的,因此社工更应帮助刘爷爷运用正确的方式解决矛盾,而不应退缩或听从刘爷爷的不再希望社工帮助的观点。

在本案例的解决方法中我们提出了社工可采用“家长主义”做法的一些特殊情况,无论助人之路是否障碍重重,从根本上真正帮助案主却是我们每一个社工应做的,如果社工不能擦亮眼睛深入剖析案主面临的最大问题并从根本上解决它,那么可能就错过了案主根源上存在的问题。

总之,如何细致的分析问题和巧妙应对新状况,始终是社会工作者要面对的课题。当一些伦理问题出现时应深度权衡后去化解,从根本和源头上帮助案主,哪怕暂时违背了案主的本意,但按长远发展来看,只要对案主最有利即达到了我们真正助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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