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红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1620)
进入信息时代,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个人信用信息以其宝贵的经济价值而备受瞩目。作为个人金融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信用信息是指与个人信用能力和个人信用行为有关的信息,涉及各种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的因素。围绕着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出现了权利的扩张适用,有关个人信用权利的争论就此产生。自20世纪90年代起,关于信用权是否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学界有激烈的交锋,支持与反对的观点不相上下。然而,就信用本身而言,争论双方皆肯认“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历史发展之大势所趋”。*参见周云涛:《信用权之反思与重构》,载《北方法学》2010年第6期。即便曾持否定意见的学者也认为“法律需与时俱进,信用权的重要性凸显,单独规定更符合当下的中国实际”。*中国民商法律网:“张新宝教授详解民法总则立法进程/民法典编纂高端论坛系列之三”,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3日,http://www.civillaw.com.cn/zt/t/?id=31981,访问日期:2017年1月8日。支持信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的学说,就信用权本身的属性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第一,王泽鉴、李新天、杨立新等认为,信用权属于人格权。支持此观点的理由主要包括:(1)从《德国民法典》第824条出发,认为信用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社会影响与评价的精神性人格权。*参见李双元、温世扬:《比较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8页。(2)从信用权性质出发,认为个人信用评价的对象是特定人,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其本身无法用金钱计算和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