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的设计分析

2018-05-14 07:40梁艺霖
大经贸 2018年2期

【摘 要】 自中国光大银行首次发行结构性理财产品以来,我国结构性理财市场开始起步并得到了迅速发展,结构性理财产品自身的高收益性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在该市场上进行投资。然而,我国目前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的发展并不完善,产品的结构设计仍存在问题,基于这种情况,本文对我国商业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的设计进行了相应的研究。

【关键词】 结构性理财产品 固定收益证券 挂钩标的资产

一、我国商业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概述

(一)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定义

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用金融衍生合约将合适的固定收益证券和挂钩的标的资产结合在一起产生的新型金融产品。挂钩标的资产的选取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实物商品和金融资产。结构性理财产品包含两个基本组成单元,分别为:保证投资者固定收益的固定收益证券、使投资者获得额外收益的挂钩标的资产,以及连接前二者的金融衍生合约。

(二)结构性理财产品的特征

(1)流动性低。商业银行根据不同投资者不同的收益需求以及风险偏好等进设计,因而这类产品较为多样性,属于个性化产品,变现能力不高。

(2)收益高。为了获取较高收益,设计结构性理财产品时,通常会选择近期走势良好的资产作为挂钩标的资产,使投资者获得额外收益。

(3)结构复杂。结构性理财产品的设计中包括固定收益证券的选择,挂钩标的物的选择,以及将他们组合到一起的金融衍生合约的选择,这就使结构性理财产品的结构框架呈现出多样复杂的特征。

二、我国商业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设计框架

(一)结构性理财产品设计的基本流程

(1)产品定位。产品定位是指商业银行根据投资者需求、市场走向、投资者风险偏好等因素,初步确定理财产品大致的投资方向和组成结构。银行在设计一款结构性理财产品之前,应对市场现存产品的风险收益情况、投资者的具体需求以及同业竞争者的发行情况等相关因素进行深入了解,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产品设计的基本思路。在产品定位这一环节里,重点是明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和风险偏好。

(2)产品结构构造。产品结构构造是指商业银行根据产品定位,在市场上选择合适的固定收益證券和衍生合约进行结合,这一环节主要包括三个步骤:

①固定收益部分的设计。固定收益部分的设计并不复杂,这一部分主要是保证投资者在结构性理财产品到期时能够得到最低返还。通常情况下固定收益部分以债券为主,而债券的选取应该根据市场状况、理财产品的返还方式、计息方式等,选择成本低风险低的品种。

②挂钩标的资产的选择。挂钩标的资产的选择范围极为广泛,包括实物商品和金融资产,挂钩标的资产的市场走势直接影响了理财产品到期时的收益率水平,股票、商品、汇率、利率、期货、基金、指数以及它们之间互相组合形成的资产组合都可以作为标的资产。

③衍生合约的选择。衍生合约将固定收益部分和挂钩标的资产有机的结合到一起,因而在结构性理财产品的设计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目前在我国结构性理财产品市场上,理财产品结构中嵌入的金融衍生合约通常有以下四种:期权、期货、远期以及互换,但事实上,大部分结构性理财产品在设计时都会选择期权。

(3)产品定价。产品定价是结构性理财产品设计的核心环节,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市场现状、理财产品包含的基本要素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收益需求等因素对产品进行合理定价,除计算固定收益部分的价值和衍生品部分的价值并进行加总之外,还应充分考虑理财产品的创新价值。理财产品定价是否合理会直接影响其投资价值,定价偏高会使结构性理财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而定价偏低则会使理财产品无法满足银行的利润预期。

(二)结构性理财产品的设计参数

(1)保本率。在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之前,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会向投资者承诺产品到期时返给投资者本金的比例,该比例即为保本率。通常情况,结构性理财产品固定收益证券部分决定了保本率的大小。通常情况下,保本率不能大于100%,若大于100%,则超过100%的部分相当于产品最低的预期收益率。

(2)参与率。参与率反映的是一款理财产品其挂钩标的资产的收益波动情况与该理财产品的相关关系。在结构性理财产品中,参与率可以看作是一种杠杆,参与率高,理财产品所获得的收益就会增高,但同时承担的风险也会加大。结构性理财产品的预期总收益在数值上等于各个观察期内挂钩标的资产的平均表现情况和参与率的乘积的总和。

(3)最低/最高收益率。最低收益率是由理财产品中的固定收益证券部分决定,最高收益率是由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决定的,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会对结构性理财产品的预期最高收益率水平做出限定。在实际的发行过程中,商业银行为了向投资者提供可以用来参照的最高收益率水平,通常会对某些理论上最高收益率无限的理财产品设计收益上限,限定其最高收益率,以利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

(4)提前终止条款。提前终止条款是指商业银行在设计结构性理财产品时加入的一些条款,这些条款可以给予银行和投资者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权利,较为常见的提前终止条款有提前赎回和回售等。

三、我国结构性理财产品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结构性理财产品虽然已经和股票、利率、汇率、期货、基金等捆绑合作,但不难看出,挂钩标的物的选择大多是股票和商品类投资,挂钩于汇率、利率、期货等较为复杂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少之又少。此外,虽然各商业银行出售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品种多样、种类齐全,但其在本质上较为雷同。因此,商业银行应多引进和培养理财产品研发设计方面的人才,加强技术积累,以便顺利开展结构性理财产品业务。此外,商业银行还需提高创新意识,促进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变革和发展,以推出更多具有竞争力的结构性理财产品,提高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吴婷婷.商业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市场风险研究[D].湖南大学,2016.

作者简介:梁艺霖(1992—10月—15日) 男,汉族,辽宁辽阳人,辽宁大学经济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