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视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研究

2018-05-14 09:56米晓敏
大经贸 2018年3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一带一带一路

“一带一路”战略的发展使得“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内的贸易规模也进一步扩大,那么所涉的贸易范围也越来越广,知识产权贸易当然也不例外。因此,为了实现“一带一路”贸易畅通的目标,沿线各个国家之间开始意识到要加强区域内的市场自由化程度,其中之一的措施就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一体化,协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地域性特点,使得沿线各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方面大不相同,这样就给沿线国家的贸易带来不便,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差别,就容易引发贸易争端,给沿线国家的合作与发展带来不利。因此,协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就成为了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知识产权自产生之日起就具有专有性,例如专利制度,其本身就是用市场这一特点保护了知识产权但是也给了一些国家滥用知识产权的借口。这些国家利用本国知识产权发展水平高的优势,动辄利用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来对来对我国的附有相关知识产权的商品进行限制甚至是提起告诉。这样的做法极大地破坏了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体制,同时也破坏了现有的稳定的贸易秩序。尽管我国加入了众多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并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我国商品在国际贸易中被无理扣押或者告诉的时间仍是屡屡发生。这些充分证明了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领域中仍然存在许多的漏洞,无法全面的覆盖知识产区领域的各个角落,这些漏洞给了许多具有优势地位的国家机会来不当利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本国国内市场。这样的做法助长了一些国家设置贸易壁垒同时也助长了保护主义的兴起,给国际间的贸易畅通帶来了危害。例如,美国等国家就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与他国的贸易过程中,提出所谓的“公平竞争”来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商品进行不合理的限制,限制这些国家的商品进入美国市场。这样的行为给其他国家起到了“示范”作用,使得一些国家效仿,阻碍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进程。给我国的知识产权贸易带来巨大的损失。

虽然目前已经产生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标准,但是这样的标准并不是完全在国际范围内得到遵守,许多国家仍然是将本国国内法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作为依据来保护知识产权。而且主权国家因为国别,各国所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是不同的,这样的局面给了一些国家可乘之机,他们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差异,故意不遵守已经确定的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而是使用本国较高的标准。而后运用诉权打击和削弱对手的竞争实力,为本国的商品赢得市场这种做法一旦引起争端这些国家就利用诉权来“维权”,恶意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打击对手,侵占国际市场以扩大本国商品的市场份额,这样的做法严重破坏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给正常的国际贸易带来极大的危害。“一带一路”沿线囊括众多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因此为促进沿线经济合作,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更应该协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

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阶段,并且我国的知识产权研究开始得比较晚,因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显得有些薄弱,在法律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文虽然比较健全,有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以及在其他法律中的专章规定,在法律的完善程度上虽然已经达到相当的高度,但事实上,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并不能起到相应的效果;我国目前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体制上比较混乱,存在着多头管理,对侵权处罚力度不足,并且维权成本较高等体制上的漏洞。多头管理使得执法部门职能不清,职权混乱。而重视审批程序和对交易的管理过程使权利人在维权时投入巨大的成本,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就随之消减,进而导致大家产生一种错误的观念——“创新不如模仿来得更为节约成本”。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更是严重打击权利人的信心,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百害而无一利。以上就是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中面临的问题,而我国为更好的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就需要不断地改进这些不足的地方,以便与沿线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接轨。

因此,针对目前的这种情况,主要可采取以下措施来协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首先是建立相关法律体系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可以为协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带来依据。“一带一路”区域内各国应当加强国家之间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协调的对话,加强区域内各国之间对于彼此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国内立法的了解,这样就便于各国在协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时达成共识,而不会因为过大的差距而遭到巨大的阻力。协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并不一蹴而就的,是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各国签订相关的国际条约等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法律体系。

再来就是确定比较统一的确权标准,这样的话各国首先是在知识产权确立之初就使知识产权的标准做到一体化,而不至于在权利获得之后因为依据差别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出现差异。在行政确权中确定比较统一的做法,这样就不仅仅是在法律方面进行协调,也做到了在确权方面的协调,有利于推动知识产权一体化的进程。

结 论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差异日渐成为“一带一路”战略深入发展的障碍之一,因此,协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就成为了必要。协调法律体系的建立给了协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依据,而确定统一的确权标准则是在权利设立之初就开始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进行协调。当然仅仅是这两方面的措施是不够的,要完全实现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一体化还需要很多工作要做,我国也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参考文献】

[1] 张长立,高煜雄,曹惠民.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研究[J]. 科学管理研究,2015,(5).

[2] 吴汉东. “一带一路”战略下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选择[J]. 人民论坛,2017,(3).

[3] 付德申,况达喆.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 河南科技,2017,(18).

作者简介:米晓敏(1992——),女,汉族,山西省,硕士,国际经济法学。

项目信息:2017年黑龙江大学校级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项目编号:YJSCX2017-071HLJU.

猜你喜欢
知识产权一带一带一路
“一带一路”我的梦
ДОВОЛЬНО ЗАПРЯГАТЬ,ПОРА ЕХАТЬ!
数说“一带一路”这5年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走出去”能否搭上“一带一路”这趟车?
知识产权